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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原文】〖土地所有权城乡二元化〗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解析〗〖土地所有权城乡国有化基本原理1〗

  物权法本条款以及上一条款,规定了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统治地位,这种土地所有权优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几乎是虚拟的土地所有权。

  由于政治敏感性太大,目前情势下不能一步到位地实现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而只能以“城市包围农村”的办法循序渐进地实现全国城乡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制基础,迟早会被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所替代。在物权法草案讨论时,笔者就论证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亦即土地所有权城乡国有化的基本原理,现在公示出来以飨读者。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

  土地是财富的源泉,土地是每个国家最宝贵的战略资源。土地所有权作为最高一级的物权,与国家的领土主权紧密相连。所谓国土,没有国哪有土?没有土哪有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就是国家领土主权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二合一”的全盘国有化。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简称土地国有化,是指全国城乡各类土地资源一律规定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一律只能取得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类资源的利用权。各种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负担与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利用权依据法律规定转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向外国人转让。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一律是最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最具专制化和私权公化、化小公为大公的国家最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必须涉及任何地种、地域,必须具有永久的完全的绝对的排他性,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必须是完全消极的权能,其处分权必须是永远封闭的权能。但并不限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最主要的是专属土地专制权与专属土地管制权的特殊制度权能。

  受制度物权法的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依据制度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规范与调整。国家是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人,中央以及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代行国家的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代行国家的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行使土地所有权。采取土地所有权独揽、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分散的办法,并配备土地利用权、土地享用权、地役权,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土地物权关系;采取层层监管、层层落实的办法来对全国各类土地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的行使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专属的土地所有权对国内、对国外均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所有权功能多样化、立体化、全能化,是其他物以人所不具备的支配权、管制权、专制权和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全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品,避免在非土地国有化情势下造成物权关系混乱、大大减少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和土地权力寻租的空间。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但由于各国统治阶级的立法理念不同,导致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长期对峙局面存在。要彻底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物权制度,首先要改变人们唯心主义的物权价值观,其次是掌握必要的土地物权技术,一定要理顺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使得各种土地的物权关系和每个人的物权趋于圆满状态。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是植根于人类社会,反馈于人类社会的,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十大基本原理。

  ◎〖第一原理:自然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原理学说,简称土地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原理学说,是从土地资源的天然属性、极端特殊的使用价值和物权价值上来论证土地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用最起码的自然知识来启迪人们的新思维能力,以便于达成共识,改变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土地物权制度,彻底理顺物权关系,准确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资源是极为特殊的资源,具有多种用途、长久或者永久性用途、升值潜力很大甚至极大和不可再生资源、容易侵占与污染破坏的与人们生产生活极为密切的特殊资源,具有物权交叉、粘连、易变和综合性、立体性等错综复杂的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特种标的物。总之,土地这种特殊物不能当作一般物和一般商品对待,土地所有权也不能当作一般所有权来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确认、保护与利用的方式方法有很大的特殊性,最科学最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当然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无数历史事实充分证明,无论哪个国家与地区,也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所有权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有益无害的。此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原理之一。

  土地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原理学说,是运用自然辩证法之一元论来废除唯心主义的多元论,让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回归到完全排他性的统一认识上来,从而揭示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土地物权关系合理安置的规律,揭示出土地的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的规律,揭示出人与自然的规律,从而得出国家主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专制权与国家支配权相结合的必然性与必要性的结论。它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之最优体制模式,完全符合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完全符合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完全符合人们的思想意识与客观事物的完美结合形式,完全符合人们的劳动关系与自然资源关系的完美结合形式,完全符合人类社会自然利用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完美结合形式。

  土地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原理,是最原始、最基础性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基本原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土地物权学与经济学的最优体制原理、土地权益的福利社会主义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律等,都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原理之上的扩展性原理。因为土地资源多样化和土地物权关系及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多样化,所以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也同步地趋于多样化。

  建立科学而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的愿望。然而,各国历史的统治阶级为了官僚地主阶级或者封建资本家阶级的利益,无视土地的自然属性原理与社会属性原理,故意混淆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与全民所有的属性,故意混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属性,故意撕裂国家主权与国家民土地所有权的天然纽带关系,为邪恶的利益集团制订邪恶的土地所有权私有制或者土地所有权半私有制铺路,为土地资源奴役主义、土地殖民主义制造法律依据与事端,让占人口90%以上的工人、农民永远成为地主及其侵占土地的奴隶或者房屋的奴隶,并以此来剥夺绝大多数人的土地权利和国家应有的土地的红利,剥夺弱势群体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当今世界上反对殖民主义、种族歧视和阶级压迫、废除一切形式的奴役政策、消除贫困根源和保障全人类的基本人权、住房权等权利,已经成为全世界人民的共识与联合国的共同行动纲领。然而,某些国家与地区仍然一意孤行,推行他们的土地所有权自由化的落后政策,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反常行为!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论证了劳动、自然与财富的关系,以及人类由野蛮人进化为文明人的关系、人类与自然和谐的关系等,最后点出资产阶级将土地的原始的公有制变成私有制所造成的严重恶果:“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即古典政治经济学,主要只研究人在生产和交换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可以直接预期的社会影响。……在今天的生产方式中,对自然界和社会,主要只注意到最初的最显著的结果,然后人们感到惊奇的是:为达到上述结果而采取的行为所产生的比较远的影响,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在大多数情形下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需要和供给之间的协调,变成了二者的绝对对立;每十年一次的工业循环的过程展示了这种对立,德国在‘崩溃’中也体验到了这种对立的小小的前奏;建立在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之上的私有制,必然发展为劳动者的丧失一切财产,而同时一切财富却愈来愈集中到不劳动者的手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8~520页)

  恩格斯认为每个社会的人,人与土地的权利、人与劳动的权利、人与财富的权利是三位一体化的,并且是天赋的。人们之所以丧失土地的权利、劳动的权利和获取财富的权利,是由土地私有制和地主资本家的剥削压迫造成的,他们不能从国家取得土地利用的红利也是由土地私有制和地主资本家的剥削压迫造成的。从此,恩格斯坚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土地国有化的信念,为无产阶级的解放奠定了理论基础。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更加斩钉截铁地指出:“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权力,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就像剥夺工厂主一样。……我们将把这样归还给社会的大地产,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耕种着这些土地并将组织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无论如何,资本主义之农场转变为公有农场在这里是已经完全准备好了,并且可以马上实行,比方说,就像在克虏伯先生或施杜姆先生的工厂中一样。这些农场合作社的范例,将使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小块土地农民看到合作的大规模农场的优越性,而且也许会使某些大农场看到这些优越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09~315页)

  二、人口与土地

  地球起源于137亿年前的那次宇宙大爆炸,目前地球正值壮年,仍然有65亿至70亿年的自然寿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欲要获取土地所有权,必须要通过商品交换获取土地所有权,谁要取得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就应当买断70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所有相关权利,就必须付出天文数字的巨大代价。并且自古以来土地是人类、是国家即公民的共有财产,任何机构和个人也无权擅自处分土地所有权。

  地球不是人类创造出来的自然物,土地不是人类创造的一般商品,土地又是不可再生的自然力资源。它所产生的土地所有权,与其它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当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时,整个物权法系统就变得十分紊乱,由此产生的副作用也非常之大。只有在全国城乡统一实施土地国有制或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以后,才能理顺各类土地的物权和其他品种的物权,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和合理地确认各类土地物权。

  土地类资源包括了很多的资源,如矿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耕地及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等等,由于土地的使用价值可达几十亿年,而且可以依据人的愿望与能力而改变土地的用途。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列举的土地总类共168种,其中涉农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水利设施用地、未利用地、;小类是: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专用地、农村宅基地、空闲宅基地、水库水面、墓葬地、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滩涂。

  土地的自然属性、天然属性以及可利用率,是任何一种不动产或者动产所能比拟的;土地的过度利用、废弃使用和污染使用都是不能容许的;土地的授权不当或者滥用权利也是不能容许的。所有这些客观条件,充分地显示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土地的自然属性与用途多样化,成就了土地权利的立体化与网络化、层次化。地上权、地面权、地下权、地役权以及水上权、水面权、水底权、涉水地役权也是或者网络化立体化的;林木、牧草、鱼虾等地上附着物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关联的,也可以下放所有权或者利用权,这些地产权也是网络化的。土地的所有权可分为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所有权,包括制度信托所有权和一般信托所有权,带法锁和不带法锁的所有权等等;土地的使用权有五个等级。土地的权利与客体这么多样化与层次化,毫无疑问,在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条件下,怎么想理顺其物权关系也难啊!所有这些物权条件,充分地显示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011年10月31日随着“第70亿宝宝”在菲律宾马尼拉降生,许多人不约而同地发出同一个质问:“地球到底能养活多少人?”有乐观者认为可养活134亿,悲观者认为只可养活90亿。

  广东省社科院社会学与人口研究所前所长郑梓桢研究员估计,中国人口极限是16亿,最适合人口数量是7亿。按粮食产量不应超过12.6亿人;按能源的理想负载不应超过11.5亿人;按土地资源不应超过10亿人;按淡水供应不宜超过4.5亿人;按动物蛋白供应,不宜超过2.6亿人。(广州日报2011年12月4日B1版:地球到底能养活多少人?)

  中国的自然资源与人口增长问题,还不止这些。我们不能期望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能够包医百病,但肯定至少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一方面中国人均占有耕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稀少,另一方面疯狂地占用耕地、浪费耕地、污染耕地和搁置耕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诸如此类的荒谬现象,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第二原理:社会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即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原理基础之上的公平合理化的抑制资本扩张与剥削、平衡全民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各种层次的土地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代表全民利益的最大公倍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统一起来,并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国家的土地专制权和土地支配权的威权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土地所有权的集权化与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化、节约化社会效用。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以公益性为主导、以自益性为辅助,为政府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对经济社会和广大公众提供充足的和优良的公共服务品,应对随时不测的国家主权债务和各种经济危机,有效地抵御土地殖民主义和经济殖民主义的渗透与侵略,为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重要和极其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只能私权公化,决不能公权私化,只能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决不能搞土地所有权多元化,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吸收了人类社会土地资源利用的许多精华与成果,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客观真理与绝对真理,对于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国家都是有益无害的。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二。

  马克思主义之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博大精深,荟萃了人类社会土地原理学说的最大进步成果。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倡导土地国有化的时代,正值德国等西方国家个人寡头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正值工人阶级的斗争此起彼伏阶段,正值《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酝酿与出台阶段。马克思(1818~1883)的父亲是一位律师,马克思先后在波恩大学、柏林大学研究法学,但专长是研究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虽然出身于富裕家庭,但十分同情德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疾苦,用他的窅智洞察一切,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指出了前进的正确方向。恩格斯(1820~1895)也是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也出身于资产阶级家庭,中学文化程度,但他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他积极参加工人的集会与斗争,自修了许多哲学、政治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完成了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的转变历程。恩格斯和马克思理论巨著是留给人类社会极其宝贵极其丰富的精神宝库。

  二、重大意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的主要功能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与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全世界土地所有权制度文明进步的指路明灯

  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国有化学说,谙熟地运用了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哲学原理,开启了人类智慧文明与进步事业的大门,特别是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诞生,以及二三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准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诞生,全世界殖民主义阵营的基本瓦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和大洋洲100多个国家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统治,以及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制度的改良和土地、房屋福利社会主义的普遍推行,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论土地国有化》和《资本论》等大量著作中,指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们天天所谓的“天然权利”谎言来掩盖资本掠夺和残酷剥削的事实,揭露这些伪君子自欺欺人和欺世盗名的反动伎俩。以大量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将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且指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比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实施土地国有化,仍然存在本质上和执行上、分配上的区别。(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1~454页)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实指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并一元化,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要免除地租剥削和阶级压迫,还要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的不同效果,不能让城市资本家和农村资本家圈占和霸占大量土地,不能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和谋利的工具,不能由单位与个人随意自由买卖土地,更不能搞土地殖民主义。因为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小部分人拥有大片土地,而大多数人则没有土地而无法安居乐业,流离失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与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会袭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后倒霉的是担负社会众多责任的政府和广大群众。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真理和绝对真理,直接指导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制度,指导了英美法系的地产所有权改良主义制度,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有甚者,1988年11月22日第43届联合国大会第47号决议,旨在“彻底迅速铲除殖民主义”的“消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一直持续至今后。

  2.是平衡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最大公约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取得与固定全国土地的所有权所得到的是最大公倍数,而公民个人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及由国家分配来的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最大公约数。土地的财富是相对均衡的,土地的物权关系是和谐的。

  人类社会无一例外地必须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从人类诞生的第一天起,土地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处分的公共财产。土地不是人类的生产物,但人类可以依据各种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生活。人类可以依据不同途径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_用益物权、用益权,但私人不能获取土地所有权。

  恩格斯说过:“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与个人收入、消费品的私有制,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是保证个人收入、消费和社会财富分配稳定增长的前提。

  众所周知,土地绝对不是一般商品,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一般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人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土地当作萝卜白菜一样的随意买卖或者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不能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也不能将国家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对待。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以及国际的社会社会责任与义务,是任何其他所有权人所不能企及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无限延伸,那么国家所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只有与之配比才能保有其相应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

  3.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是必由之路

  恩格斯不承认私人应当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不肯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至于我提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恩格斯《致奥古斯都?蓓蓓尔》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5~426页)合作社的物权,大土地所有制就是土地国有制,国家始终是土地所有权人。应该说,这种“国家固定的土地所有权+合作社的土地用益物权”模式,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最好的土地物权模式。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著作中,抨击法国式“农民所有制”,认为“比法国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并指出法国的自由买卖土地、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依靠自己或者家属来单干、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人力物力的利用效率低下、大部分产品以赋税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2~453页)

  绝大多数国家领导人是相信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和合作化学说的,但也有例外的。如有的国家不搞土地国有化而搞土地二元化,结果导致农业现代化、集体化及其机械化、水利化和公平合理化遭到破坏,很快由一个纯粮食出口国坠落为纯粮食进口国,农村、农业与农民等三农问题积重难返。中国台湾是个资本主义地区,在中国大陆搞土地单干化时,他们在搞土地合作化,时间的节点在20世纪80年代。

  4.土地私有化违反辩证法祸国殃民断不可取

  恩格斯《反杜林论》是用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说那番话的,他批判了杜林否定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存在的可能性与优越性”命题,因为土地公有制(注:特指国有制)与个人财产看似矛盾的,实则是统一的,至少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是这样的。当然,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或者自由化,不仅仅是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是制度化和常态化的严重危害,甚至于对于广大有产阶级以至于富豪阶级在特定情势下的危害性也特别大。如08年由美国发生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导致全世界的股市崩盘,个人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成千上万的人一觉醒来不再中产、不再富翁、不再富豪。

  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和三大定律,是社会原理说的基础,其核心原理是土地国有化、社会化。这是人类历史上梦昧以求的最伟大的革命事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社会学原理的广泛推广应用,对于经济社会和国际社会将是巨大的贡献,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第二原理:社会原理学说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即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原理基础之上的公平合理化的抑制资本扩张与剥削、平衡国家所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各种层次的土地物权人利益、将代表全民利益的最大公倍数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统一起来,并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国家的土地专制权和土地支配权的威权化作用,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土地所有权的集权化与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化、节约化社会效用。以公益性为主导、以自益性为辅助,为政府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对经济社会和广大公众提供充足的和优良的公共服务品,应对随时不测的国家主权债务和各种经济危机,有效地抵御土地殖民主义和经济殖民主义的渗透与侵略,并为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物权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重要和极其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只能私权公化,决不能公权私化,只能搞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决不能搞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甚至多元化,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吸收了人类社会土地资源利用的许多精华与成果,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客观真理与绝对真理,对于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国家都是有益无害的。

  马克思主义和国家主权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学原理博大精深,荟萃了人类社会土地原理学说的进步成果。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倡导土地国有化的时代,正值德国等西方国家个人寡头资本主义上升阶段,正值工人阶级的斗争此起彼伏阶段,正值《德国民法典》包括德国物权法酝酿与出台阶段。马克思(1818~1883)的父亲是一位律师,马克思先后在波恩大学、柏林大学研究法学,但专长是研究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虽然出身于富裕家庭,但十分同情德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疾苦,用他那窅智的洞察一切,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指出了前进的正确方向。恩格斯(1820~1895)也是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伟大领袖和导师,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也出身于资产阶级家庭,中学文化程度,但他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他积极参加工人的集会与斗争,自修了许多哲学、政治经济学以及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完成了从革命民主主义到共产主义、从唯心主义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的转变历程。恩格斯和马克思理论巨著是留给人类社会极其宝贵极其丰富的精神宝库。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社会原理的主要功能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与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全世界土地所有权制度文明进步的指路明灯

  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国有化学说,谙熟地运用了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哲学原理,开启了人类智慧文明与进步事业的大门,特别是20世纪初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诞生,以及二三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准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诞生,全世界殖民主义阵营的基本瓦解,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和大洋洲100多个国家摆脱了帝国主义的统治,以及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土地制度的改良和土地、房屋福利社会主义的普遍推行,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论土地国有化》和《资本论》等大量著作中,指出土地私有制的拥护者们—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们天所谓的“天然权利”谎言来掩盖资本掠夺和残酷剥削的事实,揭露这些伪君子自欺欺人和欺世盗名的反动伎俩。以大量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将土地国有化愈来愈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并且指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比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条件下实施土地国有化,仍然存在本质上和执行上、分配上的区别。(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1~454页)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实指土地所有权专属国家并一元化,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要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要免除地租剥削和阶级压迫,还要区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的不同效果,不能让城市资本家和农村资本家圈占和霸占大量土地,不能将土地当作一般商品和谋利的工具,不能由单位与个人随意自由买卖土地,更不能搞土地殖民主义。因为土地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小部分人拥有大片土地,而大多数人则没有土地而无法安居乐业,流离失所,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与经济危机、社会危机会袭击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后倒霉的是担负社会众多责任的政府和广大群众。

  由于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真理和绝对真理,直接指导了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制度,指导了英美法系的地产所有权改良主义制度,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更有甚者,1988年11月22日第43届联合国大会第47号决议,旨在“彻底迅速铲除殖民主义”的“消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一直持续至今后。

  二、是平衡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最大公约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家取得与固定全国土地的所有权所得到的是最大公倍数,而公民个人得到土地使用权以及由国家分配来的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最大公约数。土地的财富是相对均衡的,土地的物权关系是和谐的。

  人类社会,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无一例外地必须确认和保护私人所有权。从人类诞生的第一天起,土地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是不可处分的公共财产。土地不是人类的生产物,但人类可以依据各种方式利用土地进行生产、生活。人类可以依据不同途径和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_用益物权、用益权,但私人不能获取土地所有权。

  恩格斯说过:“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0页)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与个人收入、消费品的私有制,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土地所有权的公有制是保证个人收入、消费和社会财富分配稳定增长的前提。

  众所周知,土地绝对不是一般商品,土地所有权绝对不是一般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人绝对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人。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土地当作萝卜白菜一样的随意买卖或者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土地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任何单位与个人也不能将国家所有权当作一般所有权对待。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社会责任与义务以及国际的社会社会责任与义务,是任何其他所有权人所不能企及的。国家所承担的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无限延伸,那么,国家所享有的权力与利益只有与之配比才能保有其相应的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

  三、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是必由之路

  恩格斯不承认私人应当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也不肯定集体所有制单位能够拥有土地所有权:“至于我提的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的建议,……只要那里还存在大土地所有制,这个措施我们无论如何必须坚持,而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恩格斯《致奥古斯都?蓓蓓尔》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5~426页)合作社的物权,“大土地所有制”就是土地国有制,“大地产”就是“大地产权”即土地用益物权,国家始终是土地所有权人。应该说,这种“国家固定的土地所有权+合作社的土地用益物权”模式,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唯一的、最好的土地物权模式。

  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著作中,抨击法国式“农民所有制”,认为“比法国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并指出法国的自由买卖土地、使土地分成许多小块、依靠自己或者家属来单干、排斥了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的任何可能性、人力物力的利用效率低下、大部分产品以赋税形式交给国家、以诉讼费形式交给讼棍、以利息形式交给高利贷者,于是法国农民就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其不幸的境地。(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2~453页)

  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甚至于资本主义国家领导人是相信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和合作化学说的,但也有例外的。如有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搞土地国有化而搞土地二元化,取消土地合作化而搞土地单干化,结果导致农业现代化、集体化及其机械化、水利化和公平合理化遭到破坏,很快由一个纯粮食出口国坠落为纯粮食进口国,农村、农业与农民等三农问题积重难返。中国台湾是个资本主义地区,在中国大陆搞土地合作化时,他们在搞土地单干化;在中国大陆搞土地单干化时,他们在搞土地合作化。时间的节点在20世纪80年代。

  四、土地私有化违反辩证法祸国殃民断不可取

  恩格斯《反杜林论》是用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说那番话的,他批判了杜林否定马克思《资本论》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存在的可能性与优越性”命题,因为土地公有制(注:特指国有制)与个人财产看似矛盾的,实则是统一的,至少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是这样的。当然,土地所有权私有化或者自由化,不仅仅是对于工人阶级和其他弱势群体是制度化和常态化的严重危害,甚至于对于广大有产阶级以至于富豪阶级在特定情势下的危害性也特别大。如08年由美国发生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导致全世界的股市崩盘,个人财富缩水高达50万亿美元,成千上万的人一觉醒来不再中产、不再富翁、不再富豪。

  广州日报2009年1月8日国际专栏A9版报道,德第五大富翁默克勒撞火车自杀;美地产大亨古德开枪自杀。德国第五大富豪阿道夫?默克勒和美国地产大亨亨史蒂文?古德两位亿万富豪离奇自杀,共证实了资本主义世界邪恶无比的“肮脏的黑手”的神奇魔力。其中,默克勒一次炒股投机损失高达13.5亿美元。默克勒家族旗下企业集团背负债务大约在40亿至70亿美元之间。为避免企业倒闭,默克勒先前已向几十家银行申请紧急贷款和延期还债,但至死前都未能敲定相关协议。去年10月下旬,因汽车业前景暗淡,大众公司股价下跌。一时对冲基金投资者伺机而动,押注大举做空大众股票,想很赚一笔。默克勒也夹在其中,当月20日,大众公司股票下跌23%,创下20年来最大跌幅。默克勒的公司兵败如山倒,势不可挡。美地产大亨古德开枪自杀,是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房地产开发白热化有直接关系,德国第五大富豪阿道夫?默克勒撞火车自杀有间接关系。这样的案例很多,绝大多数发生在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土地使用权自由化的国家与地区。

  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和三大定律,是社会原理说的基础,其核心原理是土地国有化、社会化。这是人类历史上梦昧以求的最伟大的革命事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社会学原理的广泛推广应用,对于经济社会和国际社会将是巨大的贡献,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第三原理:国家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简称或亦称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主义原理学说,指每个国家法人也无论是什么形态的所有权制度,根据国家法人所承载的国家主权责任、社会制度信托责任和公共利益责任、社会公众福利社会主义责任和其他应尽的各种大小责任,应当责无旁贷地选择有利途径普遍实施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公平合理地平衡各种地权的各级物权关系,抑制资本扩张与两极分化,防范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和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扎实地推进土地资源的福利社会主义进程和反殖民主义、反地奴、反房奴进程,切实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实质上,所有这些责任与义务,可以从土地国有化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和物权法原理等方面找到答案,也可以从土地法权的哲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人文学和物权法学等众多学科中和历史经验教训中找到答案。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三。

  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唯一主体,主要责任是依法设立、行使、维护与保障这种特殊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行使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在权衡两大类制度信托所有权物权关系的同时,理顺国内以及国际上各种下级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可采取“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办法来合理地利用全国的各种土地资源。

  所谓大权独揽,就是国家以政治法人代表受广大国民之托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所有这些特别重大的权利只能由国家享有,其他的任何物权人不能享有。所谓小权分散,就是土地所有权以外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可以采取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切实可行的办法来让各种不同业别和所有制的物权人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抵制公权私化,惩治违法犯罪分子。

  国家法人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与各种物权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等权利并不矛盾,这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完全正确的物权化方向。

  二、伟大意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国家原理学说的伟大意义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国家法人的物权主体与土地国有化的物权归属是密不可分的。

  第一,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式重大责任与组合式土地资源类所有权必须高度统一

  国家法人承载的组合式责任是可以无限放大的,是不限量和要求更加优质服务的。所谓组合责任,包括国家保卫领土、领海、领空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永久性制度信托责任,合理控制与开发利用矿产、水流、海域、耕地、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和各种建设用地的制度信托责任,避免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各种经济危机的制度信托责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和解决失业问题的制度信托责任,解决居民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交通困难和布施公共利益等全社会的制度信托责任等等,这些责任与义务是越来越多,而且是承担的越多越好,越优质越好。

  但是,国家的人口是经常增长的,土地资源是很有限的,各种土地类所有权的项目也是有限的。根据物权法“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相配比原则”,国家法人应当根据以上情况享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支配权、管领权和管制权、专制权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完全有必要实施责权利高度统一的。国家的责任、义务与国家的权力、义务的高度统一是形式的统一,而国家专属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高度统一是性质上的统一。

  其中,所有权的支配权、管领权是次要的权利,管制权、专制权是主要的权利。国家法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权利人是不同的,如继承国家衣钵取得、完全法定的特别优先权取得甚至于由联合国授予国家主权派生取得,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目的是以公益或者共益为主、以自益为辅,自益部分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私人取得土地所有权,是通过土地买卖和土地所有权交易的意定取得的,取得的目的完全是自益性的,并且土地所有权的自益性与土地使用权的自益性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且土地所有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这种所有权的配置与土地的自然辩证法与社会辩证法及其社会责任相背离。中国集体取得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法定取得的,取得的目的完全是自益性的,并且土地所有权的自益性与土地使用权的自益性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且常常是将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混淆在一起,并且集体这个主体和土地所有权这种权利不够清晰。

  总之,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破坏了土地所有权与国家主权的高度统一,破坏了土地所有权与众多社会责任的高度统一,破坏了土地的自益性与公益性的高度统一,破坏了自然辩证法与社会辩证法的高度统一,破坏了全国土地一元化的高度统一,破坏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应有的正常的物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国家法人必须革除的对象。

  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与国家法人的领土主权,好比一个人的左右手。去掉了左手或者去掉了右手,这个人非残废不可。单去掉单残废,双去掉双残废,这是完全可以肯定的客观规律。那些发生房地产泡沫危机或者由此产生金融危机的国家,那些发生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或者政府、城市倒闭的国家,那些福利社会主义不能维系的国家,那些经济萧条与失业率居高不下的国家,那些充当殖民地或者经济殖民地的国家,他们失去了“无形的左手或者右手或者两手”,这种灾难与灾难性后果甚于任何一种自然灾害,甚至远远甚于第二次世界大战那场兵燹!两次世界大战加起来的经济损失也不过是几千亿美元,而美国的一场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涉及到全世界,高达50万亿美元以上,而且至今一直在发酵着。

  国家不分大小,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种姓和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国家所有并由中央集权制来管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消亡,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归于他国所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是什么厚黑或者暴政形式的“特权”,而是理性的回归罢了。

  但是,一些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国家不以为然,他们放纵土地私有化与单干化、自由化,认为单位与个人自由买卖土地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给政府带来可观的收益,并寄希望于房地产开发与购置税、不动产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办法来平衡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很不幸的是,所有这些办法,完全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按照这种反动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来执行,容易破坏土地类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容易导致一小撮人暴富、绝大多数人暴穷,两极分化一触即发并且长时间不能消除。不可想象,在一个遍地都是地奴、房奴和债奴的地方,社会公平正义与公正合法性何在?社会矛盾与危机何时能够有效地解决?

  第二,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原则立场

  国家法人设立、专制、维护和保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并不是凭空想象的,是根据土地支配权的一系列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和物权辩证法来定位的。

  单从土地支配权的物权辩证法来定位,就有很多原则立场。

  1.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反映了物权价值规律。其要求一类物之上只能设立一类所有权,且只能承认一类所有权人,并由此确认物权的归属与保护机制。如土地所有权人的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等等,均由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与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就是由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确定的,并且有完全的绝对的优先权、排他权、追及权和物权请求权。

  因为土地所有权的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等原理决定了只有国家才是唯一正当、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人,完全排除了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可能性,他们被排除在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在外。至于某些国家却要授予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那一定是非理性的表现。即使是授予了他们,也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国家以外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人从来没有完整行使过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才能完整行使土地所有权。所谓“土地所有权限制论”,实际上是隐性地剥夺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

  2.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

  物权法确认物权有个普适性原则,就是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的均衡化原则,物权人的权力、利益与责任、义务几乎是呈正比的,前后几乎一样大或者几乎一样小。

  由于土地资源与土地所有权的极端特殊性,对于遵循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特别严格。土地不是普通商品,甚至于压根儿不是商品,土地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不能与其他财产所有权那么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关系也不是简单的物权关系,不仅在本物权圈子里发挥作用,而且往往涉及到其他的物权圈子里去,甚至于一直牵连到国际物权关系圈子里去(如国家主权的保护)。土地所有权除了有本土的所有权以外,还有地上附着物(矿藏、水流、海域、森林、草原、山岭、荒地、耕地、滩涂、建设用地等地上附着物),物权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复杂得很,处理这些复杂的关系,单靠经济物权人是难以承受的能力。既然如此,最合适的土地所有权人人选就是国家。

  单位、个人或者其他人取得与行使土地所有权,难以承受一系列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与物权责任,对照检查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的均衡化原则,取消他们的不切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完全是应该的。

  3.特殊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这里的特殊公共利益,是指与生俱来的公共利益。土地所有权与生俱来是姓公不姓私的,土地使用权有姓公的也有姓私的。人类社会越是向现代化发展,越是向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特殊公共利益的范畴越来越大,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越来越彰显。

  特殊公共利益,指国家法人在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指引下,不以征收、赎买、没收土地等常规办法取得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立法或者修法来确定与固定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增加土地储备与供应量,从而满足整个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等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国家利益优先于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因为土地的特殊公共利益可以压倒其他的一般利益,所以国家法人成立城市的专属土地所有权是完全正确与完全及时的。

  4.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也是很普适性、普惠性原则。只有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平衡国家、集体、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才能平衡土地所有权人与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的世界上的物权法,将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物权关系简单化了。所有权也不止一种嘛,使用权也不止一种嘛。那些固步自封的物权法,将复杂性的物权关系简单地定位为“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物权关系”或者“所有权与用益权的物权关系”,怎么能够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呢?中国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就没有土地所有权,这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吗?西方国家一些富人拥有大量的土地所有权,而穷人没有一寸土地的所有权,这能够公正、公平、公开吗?

  既然单位、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达不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要求,而国家可以达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要求,那么,如何取舍就尽在不言中了。

  5.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四统一原则

  国家法人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设立与行使、保障,比任何一种财产支配权所起的作用与发力程度都大得多。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律的执行效力,从法律制度上到法律行为上非统一不可。

  (1)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完全统一,对内和对外都不得拆分,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这是理顺对外物权关系或者涉及到国际物权关系时,必须坚守国家法人法律底线、道德底线的必要措施。

  现在的世界很不太平,冷战对峙、军事侵略、经济侵略、土地殖民主义抬头等等,常常并每每使得弱国、小国、穷国的利益受损。还有持双国籍的人、无国籍的富人,货币帝国主义与金融帝国主义的人,在全世界到处搞圈地运动,当地公众的利益不保。一些聪明的国家懂得将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完全统一,打击货币帝国主义与金融帝国主义,打击冷战对峙、军事侵略、经济侵略、土地殖民主义,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

  国家专制权优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能够使得国家政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恰到好处与高度统一,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土地的种类或者用途多达168种以上,土地的使用权与利用权五花八门,连带权利也有很多种类。非法利用土地来牟取暴利的人不计其数。国家法人有责任也有能力在行使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的同时行使国家专制权,缺少任何一项权利,国家就会失职、失权、失利、失人心,害莫大焉。

  国家专制权或者管制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政府特定的权利,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要严管,各种土地物权人的权利要严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种涉土行为也要严管,一切的一切都要严管。当然,国家专制权或者管制权与土地支配权、土地管领权统一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聚合效益与法律效力。

  (3)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

  所谓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实际上是由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组合而成的特种所有权,需要遵循统一保护的原则。

  国家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所有权共同体,代表全民行使与维护土地所有权,以公益性为主、以自益性为辅,信托责任与权力大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组成的所有权共同体,代表全民行使与维护土地所有权,以国家的财产保值增值为己任,但不得以国家的土地资源随意获取暴利。两者之间的物权关系是财产支配与分配的物权关系,与其他形式的物权关系与分配关系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国家土地的各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必须带头模范地遵守一切土地管理法与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执法违法者,应当受到更加严重的处罚与法律制裁,决不能因为他们身份特殊而逍遥法外。

  (4)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授予国家法人以专属的土地所有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为民造福,不是为了与民争利、争权和争势力范围。国家法人的取得的土地收益最终要用之于民,或者是专款专用,用于居民的住房保障或者增加市政、交通设施等公共服务品。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只要是合理合法的,都要统一保护。

  国家法人或者国家的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也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带头负债豪赌房地产,更不能将宝贵的土地资源贱卖、随意出租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在这个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比中国大陆地区的土地管理法更加严格,丝毫也不含糊。如果一个国家光依靠房地产行业来兴国,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是赌徒式经济,是很容易输个精光的。纵然有唯一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也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效果。

  6.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是一种很特殊的原则,其他的所有权不见得能够执行的这种原则,唯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而且必须执行这种原则。

  人类社会的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物权模式进行了很多种试验与选择,奇迹般地发现,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对于私人并无大障碍。因为土地的地主或者业主只要有实实在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收租权就可以了,无论是法律允许自由买卖土地或者不允许自由买卖土地,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并无多大的兴趣。其实,法律是一套说法,而人们的自主意识又是一套说法。自古以来有很多地主拥有大片土地,他们的感到依然是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自己只不过是生产经营者和地籍权者而已。尽管中国当代法律认为农村土地是集体的,但仍然有许多农民却固执地认为土地是国家的,集体与个人只不过是生产经营者和地籍权者而已。

  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哪怕法律的天平是向私有者倾斜的,而实际操作上依然故我地存在许多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倾向。最典型的是地役权,地役权人仅凭其法律地位甚至于不经过什么付出,也能将土地所有权人盘得团团转。法律实践中,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而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往往是行不通的。

  7.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

  各国物权法的一个重要职能与原则,就是一定要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这是区分自主性土地使用权与他主性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必不可少的办法。否则,混淆两者之间的界限甚至于颠倒黑白,那么,权利人的权益就难以保证。

  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对于法理探讨与法律实践都有很重大的意义。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概念存在模糊地带,老百姓不懂得其中的奥妙,是被动的受忽悠、受折腾。而官僚统治阶级有蓄意混淆两者之间的概念之嫌,本来土地是国家的,他们偏偏说是自己的。本来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其他所有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偏偏说是相同的。

  土地物权的最佳组合模式就是“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千万不要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轻,千万不要把单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看得那么重!有的国家在修改宪法时,有的官员就说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归为国家所有,农民阶级跟着我们党闹革命几十年来贡献很大,突然宣布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民心理会承受很大的压力云云。说实在的,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需要土地所有权干嘛?不如授予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实在一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走邪门歪道更是行不通的。不是谁当的官大、权力大或者势力大就一定掌握了真理,强权政治是代替不了真理的。区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反!

  第三,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

  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当然要专制,当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跟其他各种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观与行动目标是完全不同的,这是毫无疑问的。最根本最有效最科学的专制应当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专制,只有这样才能统一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彻底理顺各种土地资源的物权关系,使得各个层次的土地使用权都恰如其分地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既利国又利民,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预防土地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国家主权债务与房地产经济危机,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土地使用权与住房使用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民众享受福利社会主义的各种优越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国家不分大小,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种姓和社会制度,土地所有权只能以国家所有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集权制来管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从国家诞生的第一天起,整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全部归于国家即全民所有,国家消亡,这个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归于他国所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是什么厚黑或者暴政形式的“特权”,而是理性的回归罢了。从这个意义上来,国家法人的专权与专制是天经地义的,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的,是符合一切天理、法理和伦理的。

  但是,一些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国家不以为然,他们放纵土地私有化与单干化、自由化,认为单位与个人自由买卖土地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能够给政府带来可观的收益,并寄希望于房地产开发与购置税、不动产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办法来平衡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很不幸的是,所有这些办法,完全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按照这种反动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来执行,容易破坏土地类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管理,容易导致一小撮人暴富、绝大多数人暴穷,两极分化一触即发并且长时间不能消除。不可想象,在一个遍地都是地奴、房奴和债奴的地方,社会公平正义与公正合法性何在?社会矛盾与危机何时能够有效地解决?

  中国土地的专制制度,光是由中央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200多部,地方上法规和规章就更多了,这可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奇特现象。在一个号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呢?这主要是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模糊不清造成的,国家与集体、城市与乡村、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土地所有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有许多模糊地带,甚至于集体这个主体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存在模糊地带。为什么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而城市集体没有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市民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而过得非常实在,农村集体有土地所有权和个人使用权反而过得很不实在?农村集体与个人都不能自由买卖土地与房屋,怎么个行使土地所有权?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专制是利众的、不是专门利己的,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既不能专制、也不能利众,授予集体的这种高级所有权到底有何用处与益处?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1952年2月-9月)一文中讲得更加清楚:“现今在我国,存在着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国家的即全民的形式,一种是不能叫作全民形式的集体农庄形式。在国家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这种企业中,虽然生产资料(土地、机器)也属于国家,可是产品却是集体农庄的财产;因为集体农庄中的劳动以及种子是它们自己所有的,而国家交给集体农庄永久使用的土地,事实上是由农庄当作自己的财产来支配的,尽管它们不能出卖、购买、出租或抵押这些土地。”(《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50页)斯大林所论述的土地财产关系,国家拥有土地的财产所有权,而集体农庄拥有土地的集体信托财产权。集体农庄土地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土地所有制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准国家所有制,后者是国家所有制。

  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包括全国土地的领土主权,全国各行各业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的批准权,土地征收、回收的决定权,土地流转的处分权,土地作物、生产品、出让金的收益权,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以及相关收入的一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权等。所谓“全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指的是,有的人直接利用国家的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直接获取土地的收获物,有的人可以通过二次或三次分配的途径获取土地的收益。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国家,农村土地的政府地租收益和个人生产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越来越小,有些国家干脆取消了农业税或者农业地租,城市建设用地地租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有的国家意识到城市土地国有化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农村土地国有化的重要性,将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混淆在一起,或者将土地所有权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混淆在一起,或者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土地利用权混淆在一起,大大削弱了土地公有制的法律效力,物权关系模糊到如此程度是不利于土地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也是乏善可陈的。

  前苏联在解体和资本主义复辟以后,由世界上数一数二的超级大国沦为三流国家,综合国力大幅度下降,两极分化非常严重,官员腐败案件频仍,人口大量减少,人均寿命大幅度下降,大多数工人、农民的生活水平今不如昔,莫斯科的地价房价和地租房租水平猛然暴升至世界前十名,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以及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土地私有制的极端危害性。破坏土地国有化的基本原理,破坏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极端危害性可见一斑。

  第四,国家法人实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途径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每个国家的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的客观存在。因为始终如一地利国利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最优化效果、符合经济学和物权学的一般均衡原理、符合自然辩证法与社会辩证法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原理、符合国家主权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的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遂成为每个国家亟待办理的头等大事,这条光明灿烂的道路是每个国家的必由之路。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一个庞大的法定或者法宝的制度化工程,面临着许多挑战,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摊子错综复杂的问题,有统治阶级的个人意志与物权法制瓶颈问题,有顽固势力与人们的物权价值观问题,有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混淆是非的问题,有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不够完善的问题,有土地资源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甚至于颠倒错位的问题。

  总之,在庸官、腐官与奸商阶层建立铁杆同盟的混沌世界里,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私人所有权中心论”的壁垒森严中,冲破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桎梏,冲破土地所有权二元化与多元化的樊篱,需要统一国家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意志与毅力,需要采取特别手段甚至于暴力手段来夺取资产阶级或者封建官僚阶级的政权,正如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者所倡导的那样,采取“剥夺剥夺者的权利”或者暴力行动来解决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能成立的问题。

  其实,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途径是很多的,有通过没收官僚地主土地等暴力手段取得的或者修正宪法与土地法取得的,有通过土地改革法、征收土地法或者赎买土地法取得的等等,无论采取哪种办法,最好的措施是一步到位、不留后患。因为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既是每个国家的必由之路,更是亟待解决的极其严重的法律制度。

  所有的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制度,都是严重违反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对号入座平衡原则、法律天平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国家主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专制权与国家专属土地支配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一级与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统一保护原则、国家土地公益权与国家土地自益权统一保护原则、土地所有权私权公化原则、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严格区分原则等基本原则的。只有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才是唯一合法合理合情合义的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权模式是最优化的最正确的选择,其他的任何一种土地所有权模式都是有一定的法律瘕疵和很多弊端的,没有多少法律效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任重而道远,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第四原理: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简称或亦称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土地国有化的国家主义学说、专属土地所有权一元论学说,其立足点是基于土地资源及其权利的自然辩证法、社会辩证法延伸至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学说,高瞻远瞩而系统地揭示出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以及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无比优越性,深刻批判了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非理性和原罪性,激烈反对官僚地主阶级和封建资本家圈占、霸占大量土地,激烈反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反动统治,指出导致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绝对贫困化和相对贫困化的根源是阶级压迫、土地私有制与地租剥削,提倡由暴力革命形式剥夺剥夺者来救济国家、救济社会与救济广大的无产者,并为国家革命与国际革命指出了明确的方向。

  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是人类社会的智慧宝库,是各种土地产权学说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与客观真理。自从她诞生150多年来,整个国际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改革运动和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改良运动风起云涌,民族解放、民族独立和民主革命运动改变了世界格局,甚至于反帝国主义、反殖民主义统治写进了联合国公约和共同的行动纲领,成为划时代的国际法。但有些顽固不化的国家根本不相信马克思主义的土地国有化学说,顽固地推行土地私有化和拼命地搞房地产畸形经济,金融寡头与房地产寡头与政府官员联袂掀起金融风暴与房地产风暴,直接导致本国严重的经济危机甚至世界金融危机,导致本国政府债台高筑甚至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和福利社会主义不能维继或者维系,后果与教训是极其严重的。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四。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是特指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排他性学说,与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制和国有化学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只有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才能理顺全社会的土地物权关系,才能保证国家的主权之专制权与土地所有权之支配权完美地结合,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托所有权落到实处,才能保证国家、集体、个人与其他人的权利均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才能保证国家的公益性与自益性以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达到高度的统一,才能防范房地产泡沫危机及其他经济危机的爆发与危害,才能消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与生产关系矛盾的邪恶根源。人类社会的土地国有化或者国有制,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或者国有制,总体上,是比土地私有制更加公平合理一些。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重点是保护私人主要是封建资本家和官僚资本家的土地所有权,实施土地国有化困难重重;即使是实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国有化,因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或者私有制占主导地位,土地国有化的效果也会不尽人意。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个基本的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整体效果,消除资本主义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上的难解难分的弊端,消除房地产经济危机的新的法治环境与土地所有权新制度,从而创造一个公平正义、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的理想化新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土地原理学说的思想家,针对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种种弊端,结合土地所有制的自然原理学说、社会原理学说和国家原理学说,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一元论哲学,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重要性和历史必然性。在痛定思痛以后,连马列主义的敌人也不得不叹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原理,不但很适合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也很适合资本主义国家和封建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原理越来越显示出其核聚变和核爆炸似的巨大能量,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各国人民的共同赏识,很多土地私有化国家毅然决然地摈弃前嫌,纷纷采取土地权利改良主义甚至改革主义措施,消除土地私有化、买卖自由化、房地产开发白热化带来的巨大隐患。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认为,社会制度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解放生产力,而解放生产力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实施土地改革和国家所有制,组织生产合作社,发挥集体协作的优越性。

  二、一般分析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学说博大精深,荟萃了人类社会土地所有权学说的发明成果,本文所披露的是沧海一粟,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1.区别土地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认为“土地资本的代表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经营者。作为资本的土地带来的收入不是地租而是利息和经营利润。有些土地产生这种利息和这种利润,但不产生地租。”“总之,土地只要产生利息,就是土地资本,但是,它既是土地资本,也就不能提供地租,就不能形成土地所有权。地租是实行土地经营时那种社会关系的结果。它不可能是土地所具有的多少是经久的持续的本性的结果。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土地所有权或地租》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53页)。马克思说,出租土地(私有)者,是土地经营者,不能形成土地所有权人。地租是社会的产物,不是土壤本身的产物。将地主—土地出租者称之为“所有者”,那么,国家岂非成了“非所有者”?

  2.区别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公有制

  恩格斯认为“在土地私有制本身所导致的较高的农业发展阶段上,私有制又反过来成为桎梏—目前小土地占有制和大土地占有制方面的情况就是这样。因此,就必须地产生出把私有制同样地加以否定并把它重新变为公有制的要求。但是,这一要求并不是要恢复原始的公有制,而是要建立高级得多、发达得多的公共占有形式,它远不会成为生产的障碍,相反地将第一次使生产摆脱桎梏……”(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8页)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束缚农业生产力。历史客观要求地产的所有权需由“大地产公有制”来扭转乾坤,以清除生产的障碍,理顺整个社会的土地物权关系和劳动关系。同样地,“大地产公有制”对于城市社会与工业社会也是有益无害的,而土地私有制一定是有害无益的,这就是一种天壤之别。

  列宁、斯大林也认为,生产关系的基础是所有制,社会主义必须实施土地国有制;现在展现在胜利了的无产阶级面前的,是已经变成全民财产的国土,无产阶级一定能够根据社会主义原则组织新的生产和消费。

  有比较就有鉴别,结论是:共产主义的土地国有化肯定优于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社会主义的土地国有化肯定优于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制。

  3.混淆土地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危害性

  列宁认为,在设计和实施土地所有制时,要注意了解和纠正几种不同土地权的概念,防止某些居心不良的组织和个人的无政府主义行为:“如果关于这一切还可能发生什么误会,那或者是由于不了解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等概念的区别,或者是由于蛊惑人心地玩弄省区自治和联省自治。”(列宁《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4页)

  混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公物权与私物权的界限,这是封建资产阶级惯用的伎俩,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通病。他们口口声声谈论所有权,但所有权到底是什么东西,到底有几项权能,至今连他们自己都搞不清楚。

  4.区别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与集体的永久性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

  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告诫人们一个道理,在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条件下,尽管集体、个人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拥有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地上产品所有权,完全可以抑制资本扩张、平均地权和均贫富、等贵贱。

  5.区别土地国有化与土地私有制

  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的理论建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

  第二,解决土地的天然权利问题。

  第三,解决土地国有化的途径问题。

  第四,解决土地所有权伪国有化问题。

  第五,解决小农经济式的土地私有制问题。

  第六,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第七,解决土地私有制的根源问题。

  所有权只有按照其设立的目的实施时才被认为是合法的。如果滥用授权,即降低生产或不努力追求土地的合理收入,就是不正义不合法,就应该剥夺地权分配给其他人。

  6.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集体化

  依据马克思的土地国有化原理,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并走上了集体化道路。如果不土地改革,不剥夺剥夺者,不剥夺地主阶级的特权,社会就不能改良,就不能进步。如果土地改革以后不走集体化道路,就会重新走上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反道路,走回头路,恶性循环,不可救药。

  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中也说到:“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885页)

  1952年中国土地改革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全国约有3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及其家属分得了约7亿亩原来属于地主的耕地和大批生产资料,免除了大约每年3000万吨粮食的地租负担,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

  作为唯物主义者,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世界观和方法论,无论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怎么变化,都要做到“万变不离其宗”:万变不离土地国有化,万变不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才是科学的、老实的态度。

  ◎〖第五原理:最优体制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最优体制原理学说,指运用制度经济学之最优体制原理来设计土地资源专制化管理的最优方案,以便于利用土地国有化的有利条件从计划管理与市场管理中得出国家集权与放权最佳的平衡点,正确地充分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防止计划管理与市场管理走极端或者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土地资源的完全彻底计划化的管理和完全彻底市场化的管理,都是不利于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的正确行使的。完全彻底计划化的管理或者会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被闲置而不能充分发挥物权价值与经济价值,完全彻底市场化的管理或者会导致大量的土地资源被过度利用、污染利用而发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遗症问题,运用经济学中的一般均衡原理与系统工程原理包括统筹学办法兴利除弊,实事求是地解决土地资源配置与物权关系中的一般性问题与特殊性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在土地经济学、土地物权学中的灵活运用。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五。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最优体制原理,指的是宏观经济学的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是优势互补型的专制化土地管理与支配模式,主要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统筹兼顾。

  各个国家都需要有土地规划,这是必须实行的计划经济模式和大制度、大宗旨、大原则。实践证明,只有在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前提下。才真正符合最优体制原理。否则,土地的物权制度是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

  二、一般分析

  1.建立计划模型与市场模型的统一

  建立计划模型与市场模型的统一,是基于“最优体制原理”的需要而作出的统一。运用制度经济学之最优体制原理来设计土地资源管理的最优方案,以便于利用土地国有化的有利条件从计划管理与市场管理中得出最佳的平衡点,正确地充分地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用,防止计划管理与市场管理走极端或者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譬如,有的国家自从国家成立的第一天起就顺利地实现了土地国有化,但70多年来对于城乡土地一律免费使用,全国的土地特别是建设土地与空闲土地没有发挥出一点价值交换的作用,正如丁伯根所说的“彻底的计划经济”模式;有的国家既没有实施土地国有化与制度化,又把房地产开发利用搞到了极端的市场化或者自由化程度,正如丁伯根所说的“完全的自由市场”模式,结果比“彻底的计划经济”模式所产生的后果更加严重,一发而不可收拾。这两种极端模式都成为世界上的反面典型。

  各国需要选择最优体制原理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开放土地市场。如1969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荷兰籍学者丁伯根所说的那样:“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位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主编《诺贝尔奖经济学家传略》第18~19页)

  选择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和中央集权制,在加强国家宏观计划管理调控的同时,运用土地市场的经济法则来赋予土地使用权人(用益物权人、用益权人等物权人)以合法权利,在最优体制下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公共利益和边际效益,从而实现全民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全面平衡。

  无论是土地所有权集权制或者土地使用权分权制,无论是计划经济或者市场经济、商品经济,但是要坚守的法律底线就是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国家固有的原始权益。如果这种固有的原始权益丧失掉,土地财产的集权是困难的,分权也无从谈起。全国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土地回收(征收)的合理负担,对于全国各类土地的严格监控、规划,对于建设用土流转收益的回收(征收)等项目,本来是政府干预、政府负责、政府负担、政府主管份内的事,根本不可能离开计划经济而听任市场经济来左右其手。房地产计划经济是主要手段,市场经济是辅助手段。

  土地资源经济学或者房地产经济学是个物权制度经济学,总体上考量,计划经济是第一位的,市场经济是第二位的。关于房地产市场、建设用地市场,任何国家都要计划供地、计划批地、计划用地。

  土地的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土地一般不作为商品对待,即使作商品对待也决不能当作一般商品对待。称“土地的市场经济”不如称“土地的商品经济”准确一些。

  2.建立数理模型与物权模型的统一

  建立数理模型与物权模型的统一,是基于宏观经济学与宏观物权学的统一、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的统一而集中统一的。两个模型是可以分开作的,数理模型几乎是动态形式的,集权与分权也几乎是动态形式的,只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变更的,纯粹的经济价值应当是不能单独立足的。

  一个国家土地资源的数理模式是宏观经济学模式,应当是海量的数据信息资料,有的国家要发射数颗人造卫星来测绘各种土地资源及其变化情况,要运用数台亿万次计算机来进行精密的运算。搞一次全国土地资源普查,要动员数十万人调查统计几年才能摸清个大概。全国各个地区甚至于同一地区不同时候的发展趋势、发展机遇不相同,不确定性因素、失败因素甚至于腐败的因素是随时随地可以发生的。有些地方甚至搞高速公路建设、市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亏本很多,有些地方的工程承包存在很多铺张浪费现象和通同作弊、贪污腐化现象和违法征地、强制拆迁现象,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要考虑进去。一个国家几亿、十几亿人吃饭问题是个大问题,几千万、几亿农民永远失去家园也是个大问题,城镇化工业化泡沫、房地产泡沫与房奴、地奴问题更是个大问题,所有这些不利因素都要考虑进去。

  一个国家土地资源的物权模式是宏观物权学模式,至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只不过是微观物权学模式而已。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最优体制学说,是宏观经济学与宏观物权学高度统一的学说。宏观经济学为宏观物权学提供经济实用的技术手段,提供大量的周密的第一手信息资料和多套可供选择的数学模型与经济价值,为国家制定5年、10年、20年乃至30年以上土地规划奠定坚实的基础;宏观物权学为宏观经济学提供可靠的物权价值、可靠的集权与分权依据,借以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平衡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制度信托权利人与其他各个层次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

  房地产经济不是一般的经济形式,每一种土地资源的取得与使用、利用,都必须与各个等级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利用权挂钩,都是寓于土地资源的物权氛围中和物权的价值观中产生经济价值,否则就不能产生经济价值。如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违章建筑、非法污染与破坏土地资源、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他人的土地不产生经济价值等等,说明了经济价值应当与物权价值相统一,并且由土地资源的物权价值决定了经济价值的存在与取向。

  3.建立公益模型与自益模型的统一

  建立公益模型与自益模型的统一,是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必然要求与前提条件的统一。土地的公益模型是主要模型,应当首先要考量的不可或缺的对象,这是国家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然要求。土地的自益模型不见得永远的自益形式,最终要将其转化为公益模型,这也是国家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和专制权不光是管制别人的,很大程度上是管制自己的。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的投入产出模型肯定是公益性为主、自益性为辅的。因此,在设计土地收益模型时,不能忽略土地的公益模型和社会保障模型。

  “最优体制理论”就是根植于福利体制和福利经济学的。丁伯根认为,福利经济学是研究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问题,因而会对现实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所有经济体制都有使正常效用达到最大化的相同目标,从而提出了决定最优福利体制的方法。其一是用数学方程式表示福利最大化的条件;其二是确定可用于选择的几个体制的制度方法及相应的社会福利水平。他主要考虑以下几个项目:(1)公共部门规模和税收体制种类;(2)公共部门的分权制度;(3)生产的分配,企业的规模和位置;(4)市场与价格;(5)社会保障系统;(6)通过生产委员会来协调与工人的关系。(同上书,第18~19页)

  丁伯根所谓社会福利最大化、最优福利体制、社会福利水平是别出心裁很有见地的。所谓最优体制理论就是“福利社会主义的最优体制理论”。尽管他没有直接提及土地国有化、制度物权法和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然而他肯定也包括了这个方面的“福利社会主义的最优体制理论”。他的这些理论,为西方发达国家全面推行福利社会主义及其最优体制提供了很好的建议,并得到了某些国家执政党领导人的赞同。

  4.建立生产模型与消费模型的统一

  建立生产模型与消费模型的统一,同样是为“社会福利最大化”、“最优福利体制”的统一而统一的。政府指导社会组织一边做蛋糕、一边分蛋糕,一边发展经济、一边拉动内需,一边促生产、一边促消费,目的在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国家的制度信托责任不仅仅是规范与调整国内的物权关系,更加重要的是规范与调整国际的物权关系。保护本国的公有制产业、民族产业至关重要,决不可以掉以轻心。否则,国家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最优福利体制”的统一根本就统一不起来,根本是空中楼阁。

  围绕各种土地资源的投入产出模型是有很多种类的,农用土地有很多种类,建设用地也有很多种类。建立生产模型与消费模型的统一,就是全国一盘棋,各行各业各种土地资源一盘棋,各种物权人一盘棋,各种生产者与消费者一盘棋。

  土地国有化要有防火墙,建立生产模型要有防火墙,建立消费模型、生产模型统一要有防火墙。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本文小结〗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十大基本原理,基于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论架构,基于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思想工具,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主义与公权公化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从社会学、物权学、经济学、人文学、重点法理学的各个角度高屋建瓴地阐发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属性,从而将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与国家领土主权紧密结合,切实保障全体人民最根本的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也是每个国家最根本、最彻底的土地改革模式。

  纵观人类历史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每种新生事物总是在斗争中顽强地成长起来的。每个国家可能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物权制度,但有一点是可以完全肯定的,即坚定不移地努力实现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最伟大的理想与共同的进步事业,是从根本上兴利除弊、彻底完善核心的物权制度的必然趋势与唯一选择。

  本文论述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原理学说、社会原理学说、国家原理学说、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和最优体制原理学说等五大原理学说,从自然物权法、社会物权法、国家制度物权法、土地革命物权法和经济体制物权法等角度,重点阐发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的极其重要性、必要性与迫切性。这些理论是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之重中之重、精中之精。越是法制文明化、城市化、工业化社会,越是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久远的历史意义。

  坚信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认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即使是以最朴素的当代物权法之宏观物权法理学感情,也能自然而然地感悟感受到这样的时代气息。但是,仍然有少数人并不认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要么是对于国家法人的社会责任知之甚少,要么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本义是一知半解,要么是为了私人的既得利益故意而为之,要么是把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当作了丹书铁券,要么是土地革命遇到了拦路虎,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笔者是草根一族,平生不爱过问政治,只凭物权嗅觉抒发这些真挚的情感。既然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人可以自由自在地发表自己的言论,那么,问鼎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人更有资格参与这样的论争。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广大读者的重视,千万不要以为这些原理都是信口开河。

  字数:322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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