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科幻灵异 > 解析物权法 > 37

?

  解析物权法

  【原文】〖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解析】〖最常用的请求权〗

  本条款,是最常用、最直截了当的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以被侵害标的物的价金来抵偿物的损害以及物权的损失。除此之外,权利人即请求权人还可以请求侵害人、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损害赔偿请求权,系指物上赔偿请求权、权利赔偿请求权或者金钱赔偿请求权。是法定的对价类请求权,是侵权责任法赋予权利人获得损害赔偿的自我救济、司法救济类请求权,因而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请求权之一、物权保护的最有力措施之一,也是王牌级的请求权和杀手锏。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以对价金钱或者对值物赔偿请求权、以及相当物权价值的附加请求权等,普通物权法中是最常见的请求权,担保物权法中是比较常见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法中是最威权化的物权请求权。此项特别规定,由各种侵权责任法、零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扁平化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只要求责任人赔偿直接的经济损失和孳息。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包括赔偿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两个部分,如民事主体之附加违约金惩罚,行政主体之加倍罚款,司法主体之加倍罚款、没收财产以及刑事处罚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发生竞合时,就会产生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公共利益的一般胜于一般民事利益的,有担保法锁关系的优于一般法锁关系的权,一般法锁关系的优于无法锁关系的,有财产登记的优于无财产登记的,有知识产权的优于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专属财产的优于专有财产的、专控财产的、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物权法的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是简单的概括,实际情形比这更加复杂,即使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同样会产生各种形式的排他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指包括侵害公私财产、公私物权和人身权等方面的伤害。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公私财产的主要表现是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几种性质的形式。司法实践中,结合公私性质、侵权性质以及一定的损害度量来全盘审判的。一般而论,对于涉公的损害赔偿需适当从严处罚。

  赔偿,指包括折价赔偿、全额赔偿和超额赔偿,以及合并赔偿、连带赔偿、惩罚性或者辅助性赔偿。以金钱为代表性的经济赔偿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民商法之赔偿损失以赔偿金钱为主要标志,行政经济法之赔偿损失以行政罚款为主要标志。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和物权赔偿。

  赔偿损失,指公法意义上或者私法意义上的对价类损失赔偿,有单项式和多项式、合并式、杂项式赔偿等类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之类特别的损失赔偿,是制度物权法特有的、专门的损失赔偿。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简单地说就是涉公和涉私财产的法律依据。正确处理公物权与私物权及其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要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二、优先等级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适用性最广泛的一类物权请求权,如果用A、B、C、D来依次代表优先权等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图谱可以由以下宝塔形权利来显示。

  第一类,按照法律效力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制度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担保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普通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类,按照财产关系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专属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专有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专控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D.一般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类,按照法锁效力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担保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一般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C.无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类,按照登记财产来排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A.登记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B.未登记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除外条件:(1)国家所有的财产有的可以不登记,但公共利益的财产权有优先权与排他权。(2)单位、个人的部分知识产权(书稿、设计图纸、商誉权等),未登记之前就产生了派生性物权(智慧所有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先等级秩序如下:

  1.最优先级:制度物权法的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优先级:担保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登记财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次优先级:普通物权法中有普通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后优先级:普通物权法中无法锁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有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优于他物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运用广义相对论来分析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再是狭义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是系统工程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样是名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质别、内容与任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不一样的,如刑法、行政法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同样是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无担保法锁与有无普通法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重是有区别的。

  以上四大系列的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只是概要的列举,如有无信托关系、有无实体经济、有无优惠政策、有无合同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也是可以分出优先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的。

  微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对于深层次、多关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会束手无策。殊不知,最古老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来源于刑法,而不是来源于民法。千百年来公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严于私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国古代五千年来的立法传统,于清末以前民法与刑法不分家而严刑峻法的。

  限于篇幅,本文对于制度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专属财产、专有财产、专控财产之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暂时不作专门解释。

  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上此类请求权应当说不仅仅限于对于标的物的保护,还应当包括物权的保护在内。当标的物被毁损时,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当标的物被损毁时,原有物可能与物权一同被损毁甚至被消灭,权利人可以行使对价类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可以同时行使物权赔偿的请求权。

  在财产权保护领域,损害赔偿通常以等额、对价的金钱对于物之价值予以赔偿,不再要求损害人对于物的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恢复的不是被损害标的物之实物形态,而是赔偿物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价值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需要赔偿原物的全部价值;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价值。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价值赔偿”、“金钱赔偿”。

  在物权保护领域,除了适用财产权保护领域的规则以外,有时候可能会产生另外一种赔偿方法,即以同等价值的物赔偿被侵害的等价物,以及赔偿物权。它所救济的就是物权人与物的控制相分离的事实状态,就是排除物权之维持或行使的障碍(妨害、危险),而是赔偿物权的价值,使得物权人在失去全部或者失去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获得物权上的弥补;如果原物完全损毁,赔偿原物的全部物权;如果原物部分毁损,赔偿已经贬损部分的物权,这在修理、重作、更换与恢复原状请求权中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赔偿方法,又称之为“实物赔偿”、“物权赔偿”。

  价值赔偿一般是金钱赔偿,是最通行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金钱易物的赔偿。实物赔偿,是排除“以钱易物”的赔偿,性质上属于“以物易物”的赔偿。物权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包含这两大内容在内,并且赔偿请求权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或者两者并用。

  三、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合并适用,能否在合并使用中相得益彰,这是本文要分析的一个实际问题。这在物权法第条中已经有了明显的答案:“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结合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部分地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需要和可能,还可以结合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确认物权、返还原物等请求权来一并行使。如果因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的人身权包括身体权损害的,责任人需要承担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规定,在分清受害者主体、客体、要件基础上,对于各种侵权责任进行了分类或者包括合并,并将损害赔偿请求权“折价赔偿”和“赔偿损失”两个部分。“折价赔偿”主要侧重于实物赔偿,但不排除经济赔偿;“赔偿损失”主要侧重于金钱赔偿,但不排除实物赔偿以及人身权赔偿和其他权利赔偿。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将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全都包括进去了,立法目的更加明确了。

  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说是一个开放式的请求权,不是封闭式请求权。从物权保护的主题出发,经过法律救济,打击非法侵权人,涤恶扬善,弘扬正气,这就是公平正义的需要,发挥物权法效用的需要。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损害赔偿请求权内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内部机制上,应当有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的交叉或者合并适用。应当是:当适用价值赔偿不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价值赔偿;当适用实物赔偿不适用价值赔偿时,适用实物赔偿;当适用价值赔偿又适用实物赔偿时,适用合并价值赔偿和实物赔偿。

  2.损害赔偿请求权内外部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并适用,从外部链接上,应当有几种选择:

  既发生物损又存在返还原物之可能(指原物依然存在),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既发生排除妨害请求权又存在物损,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既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又存在物损,则存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适用的问题。

  但是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并适用,基本形式是“1+1”的组合形式。反正比单一形式的效用要大一些。

  ◎〖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两类损害赔偿请求权,从普通物权法角度来看,是指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这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当遵循物权价值规律或者经济价值规律,正确处理损害赔偿请求权中的物权关系。现实条件下,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两种形式中作出一个优化选择,以便于更加圆满地回复自己应有的物权,也给予侵权人应有的惩罚。

  物权法第条明确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说明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附加其他的物权保护请求权。

  一、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

  损害赔偿,通常是指价值赔偿,但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的实物赔偿。在生产流通领域人们往往将价值赔偿作为首选,因为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且现金支配与流通很方便,只有在紧俏物或者重要的不动产物方面的赔偿有可能例外。在日常生活领域,特别是在邻里生活领域,实物赔偿则大行其道,一般是损坏旧物赔偿新物,且有的人对于现金赔偿反而不太适应,只有在难以找到替代物时,或者当事人有必要时,才选择价值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是:“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其中,折价赔偿是价值赔偿,返还财产是实物赔偿。前者是债权保护的方式,后者是物权保护的方式。实物赔偿,可以是返还原物并赔偿,也可以是以代物返还并赔偿。

  有的人谈论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请求赔钱的权利,完全取狭义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应该说是以偏概全的吧?有的甚至进一步得出结论说“实物赔偿”是特例。他说:“实物赔偿或者古代法上的‘投偿’责任①,应当被看做是损害赔偿的原始状态或者特例,在性质上属于与金钱损害赔偿一样的侵权责任方式。所不同的是,赔偿(投偿)的不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金钱,而是具有交换价值的实物。”

  二、物权赔偿与人权赔偿

  上述说法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因物权被侵害而引起的“投偿”(实物赔偿),但是,从引述的文章中好像是由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实物赔偿。注释①全文是这样的:

  “这种责任行使在古罗马法中即存在,比如狗咬伤了人,狗的主人将其交付给受害人即可,谓之“投偿”责任。参见[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私犯之债(Ⅱ)和犯罪》,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页以下。”

  联系到上文与注释,原来作者偷换了概念。他也是解释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意义的,那么,很清楚,本条款是指“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上文也是在讲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引用就不对头了。所引用的资料,是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即狗咬伤了人,结果用狗来赔偿受伤者。狗咬伤了人—实物赔偿,这确实是个“特例”。这个特例,只能证明由人身权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证明是由物权侵害造成的损害赔偿,更不能证明物权法本条款的“实物赔偿”是“特例”。混淆、偷换概念有两处:一处是将物权的损害赔偿换成了人身权损害赔偿,一处是将人身权受侵害的特例当成了物权受侵害的“特例”。

  现代物权社会中,实物赔偿与金钱赔偿是不分仲伯的。如果将实物赔偿当作特例来对待,权利人就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了。农村中实物赔偿更加盛行,涉及到商品房的实物赔偿对于权利人更加有利。

  这里不是说“投偿”没有研究价值,而是说文不对题。要说物权损害赔偿的“投偿”是“特例”,那么,未免过于简单,“特例”不特。动物包括家犬是物,这是不假的。物权法中的损害赔偿,首先是发生了“人对物”或者“物对物”的损害,才能成立物权意义上的损害赔偿。然而,上述例子的损害赔偿,却是发生了“动物对人”的损害赔偿,也很有趣。这个事例,如果是摊在欧洲中世纪奴隶社会里,为古罗马法或者古日耳曼法所引用,这种人权也可以充当物权,因为那个时候奴隶甚至于自由人也是商品。到了十八、十九世纪,随着新兴的物权法的诞生,人权法与物权法就一分为二了,“人”也不再当作“物”来看待了。

  我们承认物权侵害与人权侵害是个交叉性概念,很多时候出现连带请求赔偿或者复合请求赔偿并不稀奇。如《侵权责任法》里就包括了财产权保护和人身权保护两大板块。问题在于,我们首先要弄懂是什么类型的保护,当发生损害赔偿竞合、连带请求赔偿时,肯定要有个主次之分,不能颠倒了胡来。目前在中国,家犬伤害他人后一般采金钱赔偿的办法,这几乎形成了习惯法。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双向选择

  本文断定,物权法本条款的意思很明确,所谓“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权利人双向选择、自由选择的请求权,决不是单向选择、唯一选择的请求权。假如此请求权,只能单向选择,那么,权利人请求权的另外一条必由之路被封死,连带的甚至于真正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这不仅在物权法上讲不通,在民法通则上也是讲不通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双向选择是一项准则,是被请求权人和请求权人履行赔偿和接受赔偿的公平准则。这一条准则,在民法等侵权责任法中广泛适用,在物权法中更加适用。

  所谓双向选择、自由选择,指在价值赔偿与实物赔偿中,当事人可以作一个“二选一”的选择,价值赔偿相对宽松自由一些,实物赔偿相对严谨一些。当然,这里指的是生产流通领域是这样,而日常生活领域可能与生产流通领域的有些做法不一样。

  一般而论,如果权利人愿意接受价值赔偿,那么可以不考虑实物赔偿;如果权利人比较挑剔,不愿意接受价值赔偿,要求实物赔偿,也要将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考量,否则是欲速则不达。另一方面,如果责任人愿意价值赔偿,那么可以不考虑或者少考虑实物赔偿;如果权利人比较挑剔,不愿意接受价值赔偿,要求实物赔偿,责任人应当尽量满足权利人的合理要求,不能推诿责任。总之,在双向选择、自由选择时,权利人应当占主导地位是个大方向。

  【例一】

  某乡镇政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侵犯农村农民土地搞房地产牟利。摆在村民面前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要求该政府按照国家的土地价格赔偿损失,另一种是要求该政府赔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土地,并赔偿连带的经济损失,包括青苗费补偿损失等。如果第一种要求得到满足,价值赔偿的选择可以执行;如果第一种要求得不到满足,价值赔偿的选择不可以执行,村民有权选择第二种赔偿方法,即实物赔偿加上部分价值赔偿。

  上述例子,村民是弱势者,又是被侵权者,法理上应当是“向弱势者倾斜”,应当允许村民们自由选择任意一种接受赔偿的办法。如果价值赔偿是唯一的选择,那么,村民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合理保障。我国开启土地市场以来,土地价格扶摇直上,土地价格弹性很大,有的每平方米才几十元,有的每平方米高达一二万元。即使按照官方即财政部2004年出台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土地的标准价格,从1~15级分别是(元/平方米):160、125、105、90、75、65、59、53、47、41、35、30、25、20、15。(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前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财综[2004]49号,此后有所调整上涨)在土地价格上涨期间,或者在土地价格政策上扬期间,村民要求赔偿土地比要求赔偿货币更加合算。

  涉及到土地侵权赔偿请求的“实物赔偿”,可能不止一种赔偿方法。除了要求赔偿土地以外,还可以采取变通的手法,如以房屋代替土地作为赔偿的交换条件。以土地换土地的赔偿,是同类实物赔偿;以房屋换土地的赔偿,是异类实物赔偿。

  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大宗物权接受赔偿方面,实物赔偿是屡见不鲜的。不光是物权法出台之后才是如此,在此之前也是如此。物权法是以保护物权为中心的保护法,实物赔偿更加符合物权法本身的特点与要求。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三大执行原则

  为了保证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人为的亵渎,为了保证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效力不打折扣,应当确定几个大原则。

  第一,诉求权向弱势者倾斜的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受害人,又是弱势者,会遇到经济困难、取证困难、维权困难和获取赔偿困难等各方面的困难,本着扶贫济困的原则,执法上应当向此类弱势者倾斜,给予他道义上、经济上、行动上以实际支持,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其主要做法有:为请求权人提供优质服务,急他们之所急,想他们之所想,设身处地地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尽量减轻他们的思想负担和诉讼负累,让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到全面保障;适当惩罚侵权人,适当提高权利人的地位与砝码;适用关照权利人,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很多时候,被侵权人有理有据而输了官司,对于被侵权人是个重大打击。许多有识之士一再呼吁要打倒阎王,解放小鬼,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了。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自由选择的原则

  物权法的请求权有多种多样,请求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哪种维权方案,是请求价值赔偿还是实物赔偿?或者是两种赔偿请求权并举?是直接损失赔偿还是间接损失赔偿,或者是两种赔偿请求权并举?尽量将物权保护作得全面、扎实一些,让请求权人满意一点。

  应当允许请求权人按照适用标准采取复合形式的请求权,只要是理由正当而充足,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优先的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应当是优先权人,应当有优先选择请求方式、请求项目、请求时间、请求执行赔偿的具体问题;应当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区别于一般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利;应当有优先恢复物权、完善物权的权利。

  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可以同时并用、同时享用。研究和执行物权法,都应当遵守以上三大原则。现在,有很多物权问题未能形成统一认识,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应当有一个定向的东西加以约束,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相互约束的尝试。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指与其相关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客观上要求正确处理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和物权关系,有的放矢地正确对待公与私方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依据一定的条件来行使,依据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责任这些必要条件来衡量是否可行。

  一、损害事实

  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标的物发生损伤、损毁或者灭失,导致该物的价值发生了贬损甚至消灭。需要确定物损或者物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侵权程度、侵权结果的事实真象,需要确定标的物的价值评估。

  第一,看间接损失的性质

  1.特定的间接损失应当属于赔偿损失之列

  有些间接损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损失,是长远的甚至永久的损失,有些间接损失甚至大于直接损失。涉及赔偿项目,不得不考虑间接损失。

  例如,农村村民的土地被侵权,被无良开发商侵占去盖了商品房。根据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村民有权请求的项目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大类。除了土地补偿费是直接损失补偿费以外,其它三项是间接损失补偿费。补偿费基本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按照土地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特殊需要超过30倍的需要经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正案);(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移民安置补偿费应当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规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地方政府另有补助);扶持期限,对于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延长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时起扶持20年。

  以上的全部“补偿”,是合同关系的偿付,相当于国家赎买,不含惩罚的意思。

  对于侵权人则适用“赔偿”,是非合同关系的偿付,不同于国家赎买,带有强制和惩罚的意思。

  补偿费的四大项目中,即使不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间接损失的安置补偿费仅一个项目已经大于直接损失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设计是不够科学的,与土地转让的价格相差太大。国家政策对此有所改进,已经多次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

  由此可见,赔偿间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有法可依的。

  2.涉及非国计民生的间接损失赔偿

  此类间接损失是否免责,拟应划定一个范围,毁损物权的性质应当考量。

  (1)对于有明显故意毁损物权行为者,应当不属于承担间接损失的免责范围内。

  明显故意毁损物权行为,指有证据证明毁损物权者主观故意破坏的事实行为。如某员工对于公司特别有意见,发生争吵以后,故意将公司的电脑砸坏,既破坏了财物,又影响了公司正常工作,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此时公司的请求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对于没有明显故意毁损物权行为者,应当不属于承担间接损失的范围内。

  没有明显故意毁损物权行为,指有证据证明毁损物权者没有主观故意破坏的事实行为。如某厨师使用餐馆的排风扇不当,致使其所使用的排风扇烧毁,餐馆老板可以要求某厨师赔偿排风扇,对于间接损失不再追究。甚至连直接损失也可照顾性的免责。

  第二,看直接损失的性质

  有些直接损失,可能会被排除在法定的请求权之外。有的甚至连同间接损失一起被排除请求权。

  1.被法定剥夺或者消灭的物权

  被法定剥夺或者消灭的物权,指依法剥夺过或者消灭过的物权。如被法院判决关闭破产企业的用于清偿债务的物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扣押、抵押、拍卖的物权,被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财物的物权,被抵押权人依照抵押权物法取消物权的物权,被质权人依照质权物法取消物权的物权,被典当权人依照典当法取消物权的物权,以及其他形式被法定剥夺或消灭的物权等。这些物权,直接损失连同间接损失一起被排除请求权。

  2.被法定禁止或者消灭的物权

  被法定禁止或者消灭的物权,指依法禁止过或者消灭过的物权。如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产品,专利侵权产品等禁品,没收的各种违禁品;被出版物管理部门查缴的涉黄、涉暴力、涉反动、涉侵权、涉违规、涉违禁的出版物与音像制品;被海关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品、违禁品;以及其他形式被法定剥夺或消灭的物权等。这些物权,直接损失连同间接损失一起被排除请求权。

  3.被法定限制或者消灭的物权

  被法定限制或者消灭的物权,指依法被限制或者消灭过的物权。如农村的宅基地只准许村民盖住房,不能盖商品房屋出售,村民却违反这一规定,国家有权没收其非法收入;国家有权制止违章建设和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这些所谓的物权,直接损失连同间接损失一起被排除请求权。

  4.被法定免责或者消灭的物权

  被法定免责或者消灭的物权,指依法被免责或者消灭过的物权,遭受损失之虞时豁免请求权的物权。如国家依法征收农村土地,并不赔偿农民的土地,而是发给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法律规定免予其消灭物权的经济赔偿。

  损害事实,可以分为经济学上、物权学上的事实。经济学上的事实,应当让位于物权学上的事实;经济学上、物权学的事实又要让位于宪法学上的事实。

  微观的事实产生微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观的事实产生中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宏观的事实产生宏观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因果关系

  在辨认事实基础上辨认因果关系,这是所有案件都避免不了的程序。辨认事实可以查找出部分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查找出全部的因果关系。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更是要一本正经地查找因果关系。

  物权侵害、加害行为均可构成因果关系。这里的物权侵害,定义为物权的初犯;这里的物权加害,定义为物权的屡犯;准侵权侵害,定义为由一种物权间接的侵犯。这几种侵权行为,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对于侵权的轻重程度有关联。初犯程度较低,屡犯程度较高,准侵权间接犯为中等程度。

  由主观推定因果关系:

  1.从初犯中推定因果关系

  权利人要证明侵权人的初犯的损害事实成立,进而要证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物权被侵犯,并且推定侵权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从何入手?

  涉及经济合同的侵权损失,有经济合同的先从经济合同入手,没有经济合同的先从事实的根源入手;涉及劳动合同的侵权损失,有劳动合同的先从合同入手,没有劳动合同的先从事实的根源入手。无论是哪种责任侵权,应当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与侵权标的物有关联,与责任人有关联,与损害后果有关联,与物权损害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有关联,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关联。

  侵权人的初犯的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不以有无过失为唯一方式推定。有明显故意侵权损害的行为,可以断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无论是初犯或者是屡犯。

  2.从屡犯中推定因果关系

  如果说权利人推定侵权初犯者的因果关系比较困难一点的话,那么,权利人推定侵权屡犯者的因果关系比较容易一点。从屡犯中推定因果关系,除了要依照初犯中推定因果关系的方法以外,要强调屡犯的危害性。类比推理是寻找因果关系的逻辑思维,类比推理一成立,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自然而然地成立了。

  3.从间接犯中推定因果关系

  有些物权是被间接的人、间接的物权所侵害,从此推定因果关系更加困难。取证和推定因果关系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推定间接的人与直接的人的因果关系、推定间接的事物与直接的事物的因果关系、推定间接的物权与直接的物权的因果关系,还要推定从犯与主犯、主谋的关系。

  有的人侵犯他人物权,并不直接用自己的物权来侵害他人的物权,而常常唆使亲信用其他手法去执行。幕后指挥、主谋的与大鸣大放的不同,主犯与从犯不同,主物权侵害的与副物权侵害的不同,直接侵害的与间接侵害的不同。这些因果关系是夹层的因果关系。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牵涉面较大,往往不止一个被请求人,不止一个被请求物权。

  在民诉法中,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也有类似规定。

  三、过错推定原则

  损害赔偿请求权经过事实真象的摆明,通过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完成了两个步骤,不一定能够保证十拿九稳地得到请求权。然而,关于过错的认定影响到请求权的落实和效力。

  第一,原则上,请求权人应当证明被侵权人有主观故意过错,并推定侵权的主观因果关系。这是最有说服力的诉求。

  基于适用无论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则不要求证明侵权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即使如此,请求权人主动地举出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过错,就会得到法官的一个印象分,以及博得法官的同情与支持。

  第二,原则上,请求权人应当证明侵权人有主观过失过错,并推定侵权的主观因果关系。这是次等有说服力的诉求。

  过错原则,是证据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发[2001]33号)有具体的规定,有些证据需要法院来收集,有些证据需要侵权人自己来证明是否事实、是否有过错或者过失。

  第三,原则上,请求权人准备应对突然的情况,如“不可抗力的影响”等。民诉法中规定,请求权人在不可抗力影响下,可以放宽诉讼时效的限制。并说明是由被侵权人的什么原因才拖延了诉讼请求。即证明是侵权人的过错,不是请求权人的过错。

  以上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则,构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即必要条件。三个要件是相辅相成的,都是不可忽视的。即使遇到证据倒置原则,权利人都应当作好充分准备。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

  字数:11721字

  [本文简要]

  损害赔偿请求权,系指物上赔偿请求权、权利赔偿请求权或者金钱赔偿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并非所有权人所独享,用益物权人等普通物权人、担保物权人与反担保物权人以及制度物权人、政策物权人和信托物权人等其他物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享有。法律效力方面,法定的比意定的强悍一些,有约定的比无约定的约束力强悍一些,约定明确的比约定不明确的稍好一些。公事主体上,公物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对价赔偿、一般惩罚、严重惩罚几种类型,甚至于有加倍赔偿的请求权。诚然,此类请求权是强制式或者命令式惩罚权,公事主体权利人占主动地位,并且很多情势下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事主体上,民物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照本赔偿、一般赔偿几种类型,法律不允许严重惩罚存在。此类请求权是约定式或者半弹性式请求权,民事主体权利人占被动地位,并且一般受诉讼时效限制。物权法第规定的民事主体权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广泛适用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两个系列之中,是物权保护请求权体制中最得力、最有效、最直截了当的请求权之一。

  赔偿损失,主要包括金钱赔偿,另有代物赔偿或者代权利赔偿。民法通则第117条是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保护合并在一起规定的,第134条又重申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无论后果大小,也无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均可附加赔礼道歉的责任,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专门规定了“赔礼道歉”的项目,这可以视之为“精神赔偿”,更根源于道德法、习惯法或者自然法、逻辑法的“软件控制”。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解析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纵横中文网

  讴歌真理正义

  胜似推理小说

  胜似闲庭信步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https://www.mangg.com/id20102/1409480.html)


1秒记住追书网网:www.mangg.com。手机版阅读网址:m.mang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