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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物权法

  【原文】〖物权确认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解析】〖物权保护的首选方式〗

  本条款,规定了物权确认的请求权,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厘清物权的归属、内容,是物权保护的首选途径,也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首选方式。

  ◎〖物权确认请求权〗

  一、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基于自己物权的圆满状态被破坏、被妨害、被威胁之虞行使的初步请求权。请求依据民法、物权法、债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就物权对象、性质的归属和物权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价金以及责任、权力、利益和义务等项内容予以确认,澄清事实与是非,使物权以及物权的债权和债权的物权均回归于圆满状态。其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物权利用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构成连锁性请求权,通过物权保护的途径来解决物权纠纷或者法锁纠纷,厘清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收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基于立法目的,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属于永久性的物权请求权,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请求权是如此。物权确认请求权在普通物权法应用得很广泛,某种意义上说是“事实与证据”的案由代名词。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之各种案由也离不开“事实与证据”的确认,常常借鉴普通物权法之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一些手法。由于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一些物权确认请求权规定得比较简略,缺少了一些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故涉及到民事侵权责任时往往需要对照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物权请求权,就是建立在物权确认请求权基础之上的总请求权。包括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或更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物权请求权。其中,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最常用或者最流行的一种物权请求权,能与其他各种物权请求权融会贯通,形成复合材料的物权请求权。特别是在不动产物权关系、派生性物权关系和信托物权关系、法锁物权关系中,对于解决复杂多变的物权关系,物权确认请求权显得尤其重要。

  物权确认请求权,总体上可以分为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两大板块。

  1.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

  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指纯粹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没有普通债法锁或者担保债法锁的负担,表现形式是纯粹单相的或者双相的、多相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其主要特征是以所有权为中心展开的,对于所有权的确认是主确认,对于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和信托物权等他项物权的确认是从确认。在物发生位移或者物权发生流动、变动过程中,往往产生物归何处、物归何人支配、物权是否已经调整等问题的争议,并触及如何促使权利人的物权趋于圆满状态等问题的解答。甄别与确认物与物权,可由近及远、由表及里、由简单及复杂、由现象到本质地层层抽丝剥茧,直到完成任务时为止。

  其中,对世物与非对世物、对世物权与非对世物权的确认,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关于对世物与非对世物的确认:(1)如果所争议之物,即是完全非对世物,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那么,争议与确认都是毫无意义的,均可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定为零物权;(2)如果所争议之物,即单方面非对世物,相当于对特定人之物,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甚至于专有之物,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那么,争议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确认是必要的。

  除此之外,对于有形物的确认,需从物理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对于无形物的确认,需从物理上和化学上、力学上或者生态环境学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

  同理,关于对世物权与非对世物权的确认:(1)如果所争议之物权,即完全非对世物权,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权,那么,争议与确认都是毫无意义的;(2)如果所争议之物权,即单方面非对世物权,相当于对特定人之物权,是一方当事人拥有甚至于专有之物权,对于另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可索取与拥有之物权,那么,争议是毫无意义的,对于权利人来说确认是必要的。

  除此之外,对于有形物权的确认,先需从物理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后需从物权法理上进行综合性研究鉴定;对于无形物的确认,先需从物理上和化学上、力学上或者生态环境学上来进行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后需从物权法理和专门法学上进行综合性研究鉴定。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建立在优先权甚至于独占权或者排他权基础上的认识论请求权。首先是要区分什么是对世物、对世物权和非对世物、非对世物权;其次是从对世物、对世物权中划分出有物权与无物权、大物权与小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以及自主物权、他主物权、共有物权或者公有物权与零物权,以及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中区分物权;最后,是选择合适的物权保护的途径来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

  2.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

  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指有债务关系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有普通债或者担保债的负担,且没有解除法锁,表现形式是有债务关系负担的单相的或者双相的、多相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其主要特征是以债权为中心展开的,对于债权的确认是“主确认”,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和信托物权等他项物权的确认是“从确认”。确认物权时,往往既要确认物权,又要确认债权。在确认债权时,既关于确认普通债权,又关于确认担保债权,即要认定是一种债权还是两种债权,以及哪种债权与物权产生债物权或者物债权的关系。由此可见,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一般表现为“双重式”物权确认请求权,常常与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

  如此这般,行使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先得行使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或者需进行交叉式确认。如债务人的抵押物、质押物或者被留置物归谁所有?是谁债务人所有、第三人所有还是其他什么人所有?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该物是否已经存在法锁关系?物权的对世价值与对人价值、对已价值如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自然而然地,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便展现在当事人面前,非解决不可。

  普通债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以合同关系成立的物权确认请求权,还债的价款可以视之为动产。价款只求总额,不求什么面额、多少张数。法学界的注意力不在这种物权确认请求权上。然而,这一类物权确认请求权却是最便捷、运用得最广泛的,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后,自然而然地提及普通债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并且,担保债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往往与这种物权确认请求权相关联。

  担保债法锁型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以合同关系或者法锁关系成立的物权确认请求权,还债的价款以及部分动产权利(股票、有价证券等)可以视之为动产。价款只求总额,不求什么面额、多少张数。此类物权确认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往往是联姻的,不光是债权人有物权确认请求权,债务人也有不同方式的物权确认请求权,总体上是双重性的或者说是“双向的”物权确认请求权。因为这种物权确认请求权,可以吸收普通型物权确认请求权和普通债型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一些现成的经验,故法学界的注意力也不在这种物权确认请求权上。

  二、物权请求权的分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其他各种物权请求权的首要步骤,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时,会自然而然地与以下物权请求权的类别相关联。

  物权请求权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这是由于物权的品种的多样性决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多样性。

  1.以物权的总类划分。可以划分为不动产的物权请求权、动产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2.以物权的效力划分。可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效力的物权请求权、动产物权效力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3.以财产权的效力划分。可以分为纯物权型物权请求权、“物债权”型混合物权请求权、“债物权”型混合物权请求权三大类别。

  4.以物权的部类划分。可以划分为自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5.以他物权的门类划分。普通物权法方面,可以分为用益物权、用益权(占用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和信托物权、普通债权等他项物权的确认六大类别;担保物权法方面,也可以分为可以分为基于抵押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动产质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基于典当权的物权请求权等他项物权的确认五大类别。

  6.以物权的生存划分,可以划分为物权设立的物权请求权、物权变更的物权请求权、物权转让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7.以物权的强制性划分,可以分为基于政府机关部门强制性执行的物权请求权、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性执行的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8.以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划分,可以分为有时效物权请求权、无时效物权请求权和长时效物权请求权、短时效物权请求权四大类别。

  9.以物权的继承划分,分为继承型物权请求权、遗赠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0.以物权的产生来源划分,分为先天型物权请求权、后天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1.以物权的专属划分,分为专属型物权请求权、专有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2.以物权的体型划分,分为有体有形型物权请求权、无体无形型物权请求权两大类别。

  13.以物权的扩展形态划分,分为著作权型物权请求权、专利权型物权请求权、商标权型物权请求权三大类别。

  14.以物权的社会形态划分,分为生产型物权请求权、流通型物权请求权、交换型物权请求权、分配型物权请求权、消费型物权请求权五大类别。

  15.以物权的主体划分,分为国家的物权请求权、集体的物权请求权、合有的物权请求权、个人的物权请求权、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请求权五大类别。

  以上物权请求权,既是物权请求权的类别,也是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对象。

  以上列出15列共51大类别的物权请求权,没有列出中类、小类的物权请求权。限于篇幅,不作赘述。在以后的章节中,会陆续分析一些特殊的物权,并提出新的概念。

  我国资深物权法专家梁慧星、陈华彬教授,将物权请求权高度概括为三大类:其一,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之标的物而致物权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其二,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其三,物权在将来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①。

  从物权妨害的过去式、现在式和将来式三个方面,概括了物权请求权及其请求的方法。那么,对于是否妨害及其妨害程度的确认,再次回归到物权确认请求权上来了。

  本文“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就是对应物权法本条款“物权的归属、内容”,作出的见解。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亦即“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也是为论证“物权的归属、内容”作铺垫的。掌握这两方面的内容,就可以较深入地了解物权法第条的中心思想。

  ◎〖物权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之物权自我保护与法律救济的核心权利。物权人包括物债权人、债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侵害之虞时,可以依法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将不圆满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或者主张请求侵害物权人的物权价值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构筑了庞大的物权请求权保障体系,从每一个角度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最常用或者最通用的品种,它处于物权请求权中一个中心的位置。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贯穿于财产权和人格权两个方面,并由普通物权法延伸至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里面,遂成为最常用、最通行和最有效力的物权确认请求权之一。

  物权请求权,总体上分为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

  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是无法锁关系的简单式物权请求权。已经独立的物权是单相物权,没有对外开放,权利人的物权遭受侵害之虞,确认物权请求权比较容易些。依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成立的物权,是双相物权或者是多相物权,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物权关系,也可能不存在物权关系,一方的物权越轨时或者第三者插足时,能够破坏合理合法的物权关系,权利人的物权遭受侵害之虞,确认物权请求权比较麻烦些。因为不存在普通债和担保债的法锁关系,或者是原有的法锁关系已经解除,物权请求权没有其他负担,故称之为“普通型物权请求权”。

  法锁型物权请求权,是存在普通债法锁关系和担保债法锁关系的复合式物权请求权。所谓复合,是指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有重合的物权请求权,需要两者并用。一般表现为双相物权请求权或者是多相物权请求权。普通债法锁关系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形成的双相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物权是物债权,不排除由其他人插足构成的不法侵害,物权请求权的标的一般是以物权为主、债权为辅。担保债法锁关系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双方至三方形成的双相至多相物权请求权,所对应的物权是债物权,不排除由其他人插足构成的不法侵害,物权请求权的标的一般是以债权为主、物权为辅。

  根据择优选择原理断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并且担保法锁型物权请求权优于普通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并且单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双相、多相物权请求权,双相物权请求权简单于多相物权请求权。

  根据法学界的通论,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笔者认为对待不动产与对待动产、对待专属财产与非专属财产应当有所区别;请求返还登记财产的请求权、专属财产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普及《民法通则》以来,大家对于物权请求权有一定的认识。但是,仍然有不够深入的地方,如局限于普通型物权请求权,闭口不提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就是其中一例。好在《物权法》既有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又有担保物权法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新鲜的素材,可以拓展新的理论方式。

  二、物权请求权制度绉议

  物权请求权制度,就是由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共同组成的物权保护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物权、物债权、债物权以及从人格权中筛选出来的物权、物债权、债之整体的物权保护制度。不同类型的物权请求权,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物权关系,保护正当的物权交易,解决各种物权纠纷。

  侵权责任制度,就是由人格权、财产权共同组成的民事保护制度,也包括物权请求权制度在内,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全部方式方法被侵权责任制度所引用。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也会有不同的性质、内容、形式与诉讼法要求,而目的均是为了厘清与理顺人与人、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保护正当的人物安全与财产交易,解决各种人权纠纷与物权纠纷。

  关于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异同点,法学界有的专家受旧观念的影响,存在一些争论,至今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答。借此机会,不妨亮出来,让大家了解一下。

  2008年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不同的观点很值得商榷。

  他说,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两点:第一是保护对象不同,即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而侵权责任制度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具有“排他性”效力的权利;第二是“构成要件”不同,“物权请求权”只有一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物权”,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即使特殊侵权责任也须有前三件要件。

  笔者认为,上述论断,是孤立地看待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没有将侵权责任制度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真正地区分开来。恰恰相反,上述所谓“二者的区别”,看不出有多少区别,甚至于人为地错误地区别。我们承认,侵权责任制度是比物权请求权制度更加广泛的制度,侵权责任制度包含物权请求权制度,物权请求权制度包含于侵权责任制度。不过,有些考察项目,是亦此亦彼的,只要与物权沾上边,那么,采取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办法来解决是完全可以的,而且是很便利的。

  先说人格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从字面上讲,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身份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注意的是,人格权并不全是与物权相隔绝的,只要是它与物权发生关联,那么,采用物权请求权制度也未尝不可。

  如继承权中,既包括人格权中的身份权、隐私权,也包括物权继承权,或者包括物权共有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注册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中都包含有身份权、隐私权,是典型的人格权,同时也是典型的物权,怎么能说不与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关呢?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能够虚拟或者感化为物权,同样地可以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如权利人义务献血,这确实是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有关,这种事实行为,是由人格权转化为物权或者债物权。当权利人生病住院需要输血时,其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血液为已所取用,其中就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

  又如先天性法定物权,物权法中经常出现“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归集体所有”等字样。这其实是以身份权论物权,而且是先有身份权、后有物权的。确认物权请求权时,少数是针对意定的物权,多数是针对法定的物权。

  再说知识产权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专利权、商标注册专用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笔者称之为“派生性物权”,即由人的智慧派生出知识产权,由无形物物权派生出有形物物权,并由派生性所有权派生出派生性用益物权、派生性使用权等等。它既有有形物物权、又有无形物物权,既有财产权、又有身份权,均是双重性的物权,这是人类社会最特殊最标致的物权。然而,传统物权法学理论中,往往将知识产权打入“人格权”的冷宫,这是大错特错的。

  谁都知道,知识产权即派生性物权是最为重要的一类物权,只不过是西方国家为了编排《民法典》的需要,或者是为了将“公法”与“私法”、“有形物”与“无形物”区分开来,或者是囿于当时历史阶段的局限,并没有将派生性物权列入《物权法》编中来,甚至于在整部《民法典》中也少见。但是,无论如何,派生性物权即知识产权,百分之百是一种物权,是一种由无形物与有形物相结合而成就的最具物权价值的物权!简言之,知识产权适用于任何一种物权请求权,与其说是一种人格权,倒不如说是一种最典型的物权。

  再说,以存在“物权”论英雄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究其实,物权,有现存的,也有未来的;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如果我们局限于现存的、静态的,完全不考量未来的、动态的感受,那么,所谓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将是有瘕疵的,肯定是有害无益的。我们已经知道,在担保法锁关系的牵引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完全是动态的物权,抵押权比质权的动作更大,质权比留置权的动作更大,最高额抵押权比一般抵押权的动作更大,最高额质权比一般质权的动作更大。在这种情势下,我们不仅仅要考量静态的物权(所有权与债权),更重要的是要考量动态的物权(所有权与债权)!

  在这里,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都是适用的。换言之,在这里,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完全是不分彼此的。那些物权请求权,过去我们在学习《民法通则》中,统统称之为“财产侵权责任制度”,临到《物权法》出台后又改口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当然,这两种说法都没有错,因为物权本质上包含了各种等级与方式的财产权,财产权本质上与物权有着天然的联系。

  最后,说说“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与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联系。

  以上四个要件,确实是侵权责任制度必不可少的对象。那么,既然物权请求权制度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一个表现形式,或者说是其中的一部分,物权请求权制度也应当包括以上四个要件。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这些物权请求权,肯定会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联系起来一并考量,不过,重点在于“加害行为”而已;修理重作请求权、更换恢复请求权,以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行政追究请求权、刑事追究请求权等等这些物权请求权,肯定会与“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联系起来一并考量,不过,重点在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方面而已。

  从民法通则过渡到物权法法则,从侵权责任制度驳接到物权请求权制度,应当有一个观念转换、数据转换的过程。包括一些主流民法学家,都要适应这些转换过程。他们对于传统民法和民法通则太过于专心,以至于不免有点“偏心”,这是可以理解的。关键在于,要从事物的现象中发现事物的本质,从未联系的事物中发现有联系的事物,这才是认识侵权责任制度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正确态度。

  2009年12月26日出台、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制度的代表作,最能反映侵权责任制度与密切关系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其民事权益的定义上来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就是说,18个民事权利中,至少有9个项目是与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关的。其他最多9个,只要是与物权或者物债权、债物权发生了关系,就可以联系到物权请求权制度上来,运用物权请求权的办法来解决。如《侵权责任法》里面的产品质量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仅是对于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里面还有合同的买卖关系与返还财产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制度在内。甚至于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人格权也可以与财产权或者物权相关联,赔偿损失请求权等本质上来自于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来看,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大多数项目是与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关并大同小异的。

  单纯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确实小于总体上的侵权责任制度。但一定要注意,人格权有时候会与财产权发生关联,至于采取哪种制度来维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承认“扩展型物权请求权制度”与“本位型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并行不悖的。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任务、程度和方式、内容,决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效力,从而影响总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如果作一个归纳,大概情形如下: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基本等同于物权总请求权的性质。国内外关于物权请求权的学说种类非常多,我国也有许多学者介绍了国外的学术成果。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等,几乎所有的物权法专家在他的著作或论文中都介绍了国外物权请求权的学说。其中,陈华彬教授介绍的学说名目多一些。

  下面,介绍陈华彬教授《物权法》中的有关内容。①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如下:

  物权请求权,学说见解历来不一,大体上有五种见解:

  第一,债权说,又称纯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属于纯粹的债权。②

  第二,物权作用说,又称物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此说为日本判例所采。③

  第三,准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的特殊请求权。易言之,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它与债权相类似。但该项请求权系从属于基础物权而存在,并与之共命运的:物权发生、转移或消灭,该请求权也随同发生、转移或消灭。④

  第四,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转移,该请求权也当然随同转移。

  第五,物权派生的请求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所派生,且经常依存于物权而存在。

  以上共介绍了五种学说,应该是五种基本的理论形态,恐怕远远不止这些。

  以上五种学说,侧重点不同,各有各的理由。其中,有的不完全对,也不完全错。因此,不好一概肯定,也不好一概否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学说或者通说,也无论是否有变种的物权请求权,完全可以概括为两大板块类型的物权请求权:普通型物权请求权和法锁型物权请求权。至于混合型物权请求权,应当是普通型物权请求权或者法锁型物权请求权,那是其中之一种物权请求权的变种。如在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有的存在债务关系,那是在既定的物权关系条件下的物权关系和债务关系,简称为物债权关系,等于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个物权变种。又如,在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新成立的物权关系,那是在既定的债务关系条件下的债务关系和物权关系,简称为债物权关系,等于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另外一个物权变种。

  第一种说法,有的专家毫不迟疑地否决了,认为“显不妥当,应非可采”,但否决的理由没有讲出来。

  本人认为,不能完全抹杀第一种学说。众所周知,广泛适用于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如果由纯债权与物权发生了债物权关系,那么,物权将会被债权所利用,纯债权就不是纯粹的债权了。就是说,要动态地观察考量纯债权,不能孤立地一概而论。比如,仓库保管人保管物权人的财产,保管人与所有权人的关系基本上是个纯债权关系。在所有权人不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保管费时,保管人可以暂时扣留所保管之物不予放行。此时,所有权人向保管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肯定是不当的。

  “债”是什么?债是欠付的钱财。所谓“钱财”,包括钱和物。所谓“债权”是什么?债权,是依法要求债务人偿还钱财和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将物权请求权当作债权请求权来对待,是有商量和尝试的余地的。日常生活中,将物抵债,或者将债抵物,这很盛行。损害赔偿请求权最盛行,既是物权请求权对象,又是债权请求权对象,两种请求权并没有实质上的多大区别。而请求的途径基本是相通的,本章后面几条,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物权法可以这样作,债权法也可以这样作。而且,这些措施,本身是从民法通则那里移植过来的,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规定有十种财产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内了。

  狭义的债,就是欠钱,即欠货币;广义的债,是除了货币之外,包括有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的物的欠付。比如,A例,甲欠乙的借款,这是钱债,是狭义的债;B例,如果甲欠乙100件货,这是物债,也可以称之为债,广义的债包括物债。A例,乙向甲讨钱债,可以向甲讨钱,也可以向甲讨物,只要合意就行。B例,乙向甲讨物债,可以向甲讨物,也可以向甲讨钱,只要合意就行。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证明了这种以财产法、债权法为基点的的法律通俗易懂,执行对象很广泛,也很方便。在物权法实行之前,其间有21年时间,人们讨欠付的钱和讨欠付的物,通用的规则,就是债权法的规则。其物上请求权,基本是债权请求权。

  英美法系,没有制订物权法,那么,运用债权请求权来代替物权请求权,成了习惯法。

  当然,第一种说法,是有缺点的。首先是令人很别扭,将债权请求权完成物权请求权,认为“属于纯粹的债权”。这可能是以偏概全的说法。物权请求权,由于某种原因促使,能够当作物权请求权的“纯粹的债权”,但不是时时处处是如此。用债权请求权的经验和办法,来使物权请求权得到解决,这是肯定了的。可是,许多时候,物权请求权也仅仅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不能使用债权请求权。

  譬如,甲到银行贷款向乙付款,购买了乙的一套房子,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不久,市场上房屋价格飞涨,由每平方米5000元涨到8000元。乙后悔了,又将房屋出卖给了丙,要甲退还房屋给乙。物权侵害发生后,甲如果用物权请求权来维权,可以保留房屋所有权为目的;如果以债权请求权来维权,只有退还已购买房屋来换取经济损失。

  以上的例子,就是涉及到本条款的内容——因物的归属、内容发生的争议

  第二种说法,我国有的物权法专家也不赞成。那么,既然此种说法已经“为日本判例所采”,就一定有其用途。

  物权请求权的存在,是因物权的存在而存在。物权的设立,是因物权的设立而设立;物权的变更,是因物权的变更而变更;物权的转让,是因物权的转让而转让。物权请求权的消灭,是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这从自然主义角度来说,就是这样的。

  此种说法,有一定用途,就有一定道理。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维权的权利,是物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客观的物权。物权人是主观的,而物权是客观的。物权的客观性,就在于存在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存在。物权请求权应当与客观真理相符合,才能有效地行使物权请求权,发挥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请求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知情权、话语权和讨回公道的救济权。当然,这种权利,与物权一样,是受限制的权利,不是所有的物权请求权能够成功的。“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的格言,说明了一个道理,物权请求权行使得有理,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物权请求权行使得没有理,其效力是不容肯定的。

  譬如,政府拆除了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人也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这个时候,原有的物权已经消灭,违章建筑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可能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和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或者一种,或者几种,或者全部请求权。此类物权请求权,没有特别的理由,一般不被政府或法院支持。——在这里,物权请求权,是决定于物权的作用,而不决定于独立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总体上是物权人独立的权利,是排他的权利。而当物权请求权受到限制时,独立性受制于物权的作用。

  第三种说法,与第二说法比较接近,肯定了物权的作用决定了物权请求权的效能。但是肯定了物权请求权有独立性,并将物权请求权解释为“准债权”。

  关于“准债权”的说法,有些接近第一种说法,但比第一种说法准确一些,好理解一些。

  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注:“为”的行为和“不为”的行为)的权利。当物权打上债权的烙印时,可能会产生“物债权”和“债物权”是属于混合物权或混合债权。

  物权请求权中的“物债权”和“债物权”,是程度不同的混合物权请求权。前一种是以物权为主的混合请求权,后一种是以债权为主的混合请求权。前一种,是“准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后一种,是“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

  譬如,甲出租一辆卡车给乙跑运输挣钱。乙逾期3个月才归还卡车,并且卡车坏得很厉害也不修理。甲对乙的物权请求权有二项:支付违约金,修理好汽车。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

  “准债权”的物权请求权,不是将物权请求权完全当作债权请求权对待,而是分门别类地对待,使用起来比较灵活,效能也较高。

  第四种说法,是从物权效力的实质来界定物权请求权。这实际上也是界定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实质。

  物权请求权一定,物权的效力一定,物权请求权才有归属,才有内容,才有发挥的空间;物权请求权一定,物权的效力未定,物权请求权没有归属,没有内容,没有发挥的空间。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效力,是贯穿于物权法的全篇的。动产物权效力的标志,主要在于交付的效力。不动产物权效力的标志,主要在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因为有物权效力,才能产生物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效力。

  譬如,某甲参与赌博,输了一大笔钱。他将家里的房子变卖,结果全输光了。他不甘心,向赢钱的人乙讨公道,说因为乙在赌场上作弊,才使他倾家荡产,向法院起诉乙。法院不予立案。法院之所以不立案,是因为甲滥用物权请求权。赌博是违法的,赌博的钱财交付,是不具法律效力的交付。无论赌博是作弊或者是不作弊,法院一概不理。

  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的效力派生出来的附加权利,它不能与物权分离、不能与物权的效力分离。

  第五种说法,此种说法,与上种说法,比较接近。上一种是“物权效力作用说”,这也包括了物权本身的作用。

  物权的效力,来自物权,依附物权,并同物权同生死,共存亡。

  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无论是变动物权、消灭物权或者是转移物权,都与物权请求权息息相通。

  物权请求权,主要的就是这几类:物权设立的物权请求权、物权变更的物权请求权、物权转让的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前三种物权请求权,是将物权激活再激活,然后将物权请求权激活再激活。后一种物权请求权,物权消灭的物权请求权,可能会产生三种结局:一种结局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同时消灭;另一种结局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消灭;再一种是,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由物权请求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完毕以后消灭。最后一种是,物权消灭,但物权请求权不消灭,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消灭时,物权请求权持续一段时间,由物权请求权转为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行使完毕以后消灭”,这应当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譬如,某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却没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进行补偿。此时,农民们行使物权请求权,有几个选择,主要是两个。一是要求政府划拨同等面积的土地,并进行搬迁补偿;二是要求政府或者村委会将应当补偿的补偿金如数兑付,并支付赔偿损失。这种物权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消灭而产生,可以持续较长的时间,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村民对付政府的违约行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解决。解决的办法,以物权请求权为主,以债权请求权为辅。物权请求权的很多项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上各说,以第四种说法和第五种说法最好。许多法学家也是这样评价的。本人认为,以上第一至第三种说法,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能一概而论。

  注释:

  ①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6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

  ②陈华彬《物权法》第102页,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③同上书同页,参见[日]久保木康晴《最新物权法论》,株式会社芦书房1990年版第34~35页。

  ④同上书同页,日本大审院判例大正6年3月23日,民录第560页。

  ⑤同上书同页,参见[日]柚木罄《判例物权法总论》,1972年9月版。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2条~第38条

  字数:137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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