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女频频道 > 金庸武侠中的法律学 > /第二章 民商法学视野下的金庸武侠小说/

2.1比武招亲:杨康与穆念慈婚姻合同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7回“比武招亲”描述了穆念慈和杨康的首次见面。

只见中间老大一块空地,地下插了一面锦旗,白底红花,绣着“比武招亲”四个金字,……那汉子点点头,向众人团团作了一个四方揖,朗声说道:“在下姓穆名易,山东人氏。路经贵地,一不求名,二不为利,只为小女年已及笄,尚未许得婆家。她曾许下一愿,不望夫婿富贵,但愿是个武艺超群的好汉,因此上斗胆比武招亲。凡年在三十岁以下,尚未娶亲,能胜得小女一拳一脚的,在下即将小女许配于他。”

在杨康胜过穆念慈以后,穆易理所当然地认为应当谈谈两人的婚姻合同了。

穆易道:“我们住在西大街高升客栈,这就一起去谈谈罢。”那公子道:“谈甚么?天下雪啦,我赶着回家。”穆易愕然变色,道:“你既胜了小女,我有言在先,自然将女儿许配给你。终身大事,岂能马虎?”那公子哈哈一笑,说道:“我们在拳脚上玩玩,倒也有趣。招亲嘛,哈哈,可多谢了!”

穆易气得脸色雪白,一时说不出话来,指着他道:“你……你这……”

公子的一名亲随冷笑道:“我们公子爷是甚么人?会跟你这种走江湖卖解的低三下四之人攀亲?你做你的清秋白日梦去罢!”穆易怒极,反手一掌,力道奇劲,那亲随登时晕了过去。那公子也不和他计较,命人扶起亲随,就要上马。穆易怒道:“你是存心消遣我们来着?”那公子也不答话,左足踏上了马镫。

【问题】

1.如何界定比武招亲?这种婚姻形式是否能够被认可?

2.杨康是否正式履行该合同?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

【解读】

穆易(本名杨铁心,将“杨”字拆开为“木易”)收养了一个义女,唤做穆念慈。女儿长大了,终身大事不可不问。那时没有今天的专业婚介机构,更没有什么婚托、婚骗,主要依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杨铁心与养女在江湖上漂泊多年,没有固定产业和居住地,属于江湖中人当然也就没有通过传统民间的“媒妁之言”来解决穆念慈的婚姻问题。没奈何,杨铁心想出了一个好办法——比武招亲。一则可以为曾在武学博导洪七公处进修过的女儿找个志趣相投的人,二则可以不通过中介,节省了手续费和人情等成本。那天杨康打赢了穆姑娘,还取了她一只绣鞋。然后说,他只是技痒,想上来切磋一下,没有娶妻的意思,说完就要走。这下激起了杨氏父女和诸位看客的众怒。

合同这玩意,不限形式,不是只有白纸黑字才确凿无疑,口头上的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0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个比武招亲其实就是一个口头合同,更准确地说,“比武招亲”的锦旗就是一个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虽然没有让杨康比武前签个字盖个章,但杨铁心在众目睽睽之下,已经把合同的内容公布出来,且给要约附加了条件——“30岁以下尚未娶亲”。谁上了擂台,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视为已经接受合同的约定,这个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点也不比书面的差。在杨康之前出来打擂的东边来的肥胖老者少说也有五十来岁,显然不符合杨铁心“30岁以下”的条件;从西边来的光头和尚,更是不符合娶亲的基本要件(还俗以后当属另说)。其实,杨铁心虽然对杨康的外在条件表示满意,但其实对其内在条件并不了解,所以他在看出双方强弱之势早判时心想:“这少年……只消不是金国官宦人家,便结了这门亲事,我孩儿终身有托。”但杨康不仅仅是金国官宦人家,还是金国王爷的公子,显然不符合杨铁心的选婿标准。

这个“比武招亲”的合同,最后的结果还是被履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杨康最终与穆念慈形成了事实婚姻,虽然没有履行婚姻的形式要件。就这件事而言,杨康正式履行了该合同。但下面的问题是:杨康能否履行这个合同?杨康是杨铁心的亲生儿子,穆念慈是杨铁心的养女,从这个意义上说,杨康与穆念慈实际上具有兄妹关系。不过,杨康与穆念慈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血缘,我国古代“表兄妹通婚”现象很普遍,这种养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被禁止。从封建社会“同姓不婚”的禁忌出发,两人也并不同姓,所以这个婚姻关系是被认可的。我国明清两代曾经有禁止表兄妹结婚的规定,但半途而废。美国有18个州不禁止表兄妹结婚,以色列、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家也均不禁止表兄妹结婚。

不过,也有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养子女与收养人的婚生子女结婚(也就是杨康与穆念慈的情况),如《罗马尼亚家庭法典》第7条、《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第38条、《印度教教徒婚姻法》第3条第7款均有类似的规定。至于二人是否“门当户对”?南宋初年,史学大师郑樵曾说,隋唐以前“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五代以来“婚姻不问阀阅”(《通志·氏族略第一》);沈括在《梦溪笔谈》卷二四《杂志一》也说过类似的话。所谓“阀阅”就是门第。也就是说,宋代士庶通婚渐成风俗,当时的社会价值取向与前代明显不同。杨康的养父完颜洪烈坚决地迎娶了包惜弱(再婚且带着孩子)就是明证。

2.2无效合同:虚竹被迫任逍遥派掌门

【情节】

《天龙八部》是金庸老先生的武侠代表作之一。著于1963年,历时4年创作完成(部分内容曾由倪匡代笔撰写)。小说以宋哲宗时代为背景,通过宋、辽、大理、西夏、吐蕃等王国之间的武林恩怨和民族矛盾,展示了一幅波澜壮阔的生活画卷。“天龙八部”出于佛经,有“世间众生”的意思,寓意象征着大千世界的芸芸众生,背后笼罩着佛法的无边与超脱。其中,就记载了少林寺小和尚虚竹的“奇妙历险记”,详见《天龙八部》第31回“输赢成败又争由人算”。

那老人叹道:“天意如此,天意如此!”突然间愁眉开展,笑道:“既是天意如此,你闭了眼睛,竟误打误撞地将我这棋局解开,足见福缘深厚,或能办我大事,亦未可知。好,好,乖孩子,你跪下磕头罢!”……

那人微笑道:“你怎的说话如此无礼?不称‘师父’,却‘你呀,我呀’的,没半点规矩?”虚竹惊道:“什么?你怎么会是我师父?”那人道:“你刚才磕了我九个头,那便是拜师之礼了。”虚竹道:“不,不!我是少林子弟,怎么再拜你为师?你这些害人的邪术,我也决计不学。”说着挣扎站起。……

虚竹吃了一惊,忙伸手扶住,道:“老……老前辈,你怎么了?”那老人道:“我七十余年的修炼已尽数传付于你,今日天年已尽,孩子,你终究不肯叫我一声‘师父’么?”说这几句时,已是上气不接下气。虚竹见他目光中祈求哀怜的神气,心肠一软,“师父”二字,脱口而出。那老人大喜,用力从左手指上脱下一枚宝石指环,要给虚竹套在手指上,只是他力气耗竭,连虚竹的手腕也抓不住。虚竹又叫了声:“师父!”将戒指套上了自己手指。……

哭了一阵子,跪倒在地,向那老人的遗体拜了几拜,默默祷祝:“老前辈,我叫你师父,那是假的,你可不要当真。你神识不昧,可不要怪我。”祷祝已毕,转身从板壁破洞中钻了出去,只轻轻一跃,便窜过两道板壁,到了屋外。

【问题】

1.作为少林弟子,虚竹是否能够接任逍遥派的掌门?

2.虚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任逍遥派掌门是否有效?

【解读】

按照武林的规矩,一个人不能同时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门派。加入一个新的门派必须首先从原来的门派中脱离出来(自行申请、被驱逐等),这是基本的规矩。虚竹显然并没有从少林寺中脱离出来,他还是少林寺的和尚,这个时候被强行要求加入另外一个门派,显然是不妥当的。从虚竹内心来说,他不愿意离开少林寺那个从小到大养育他的地方。从名望上来说,少林寺作为江湖中声望最高的门派,显然比亦邪亦正的逍遥派要好。虽然虚竹的少林功夫被无崖子全部化解,但功夫存在与否与是否为某个门派弟子没有直接关联。经常有这种案例,某门派的一高手被打伤后失去全部功力,或者说被化去全部功力,几成废人,但这能够说明他不是该门派的了?显然不能。

虚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接任逍遥派掌门是否有效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无效。本例中,那老人(逍遥派掌门无崖子)就是以(生命)胁迫的方式,要求虚竹接任逍遥派掌门人。这种合同运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违背了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应当自始无效。

佛教爱好者虚竹,就为了一桩这样的无稽合同,受尽折磨,苦苦摆脱而不得。在这个合同中,虚竹基本属于无过错方。因为陷阱就是一开始那个棋局,并没有说明其中奥秘(并未发出任何要约或者要约邀请)。虚竹只是为了救迷醉要自杀的段延庆,随意摆了一个棋子,就被迫与逍遥派掌门人无崖子订立了一份责任重大的合同。这份合同内容是:虚竹接受无崖子70年功力修为,有义务接任逍遥派掌门,并诛杀叛徒丁春秋。单从内容看,合同并无不公之处,70年的内力和掌门之尊,是每一个学武之人梦寐以求的好事,接受了它,就如插入一个新式芯片,功力的版本大大升级、地位也相应提高。杀一个坏人,在当时的江湖,也不是件为难的事情。但是,这份合同是违法订立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平自愿原则。在案发现场,无崖子老先生以百年智力把不谙世故的虚竹哄得晕头转向,威逼利诱、以死相挟,虚竹在极其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接收功力、磕头拜师、答应除恶,戴上掌门指环。

虚竹笨,却并不傻,他知道这份合同是不作数的,完全可以不履行。于是,他多次向逍遥派门人申请,宣布合同无效。他先是想把指环还给苏星河,一走了之。苏星河不愧是无崖子的徒弟,所使手段如出一辙,都是以死要挟,不过,他的效果更好,先是给虚竹设下了逻辑陷阱,把他困住,而自己也不过是惺惺作态,不用真的去死。后来,虚竹也学会了变通,其他当事人都不愿意让合同无效,那就干脆转让。他居然成功地把指环转让给了天山童姥。可是,造化弄人,最后他不但没有推卸掉责任,就连天山童姥的灵鹫宫也一并接收了。法律不是万能的,虚竹能从法理上明白自己有权利摆脱这份不公平的合同,却免不了在各种情势之下,一次次地挣扎,一次次地屈服、妥协。因为,他对人有着善良的感情。这下,我们明白一个道理,法律是死的、人情是活的,虚竹其实无法挣脱的,是那张人情的网,这非常符合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

2.3生命押运:都大锦运输合同掉得大

【情节】

《倚天屠龙记》是金庸老先生“射雕三部曲”的第三部。在第3回“宝刀百炼生玄光”中,记载了一个因未被依法、依约履行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灭门惨案。

只听那姓殷的微微一笑,说道:“我若不知龙门镖局名声不差,找上门来干么?都总镖头,我有一单镖交给你,可有三个条款。”都大锦道:“牵扯纠缠的镖我们不接,来历不明的镖不接,五万两银子以下的镖不接。”他没听对方说三个条款,自己先说了三个条款。

那姓殷的道:“我这单镖啊,对不起得很,可有点牵扯纠纷,来历也不大清白,值得多少银子,那也难说得很。我这三个条款也挺不容易办到。第一,要请你都总镖头亲自押送。第二,自临安府送到湖北襄阳府。必须日夜不停赶路,十天之内送到。第三,若有半分差池,嘿嘿,别说你总镖头性命不保,叫你龙门镖局满门鸡犬不留。”

……

过了半晌,听得都大锦道:“殷大爷,你要我保甚么镖?”那姓殷的道:“我先问你。我定下的三个条款,你可能办到?”都大锦顿了一顿,伸手一拍大腿,道,“殷大爷既出了这等重酬,我姓都的跟你卖命就是了。殷大爷的宝物几时来?”

那姓殷的道:“要你保的镖,便是躺在担架中的这位爷台。”

承运人都大锦应该说还是非常认真、卖力的,却料不到已经到了武当山脚下却翻了船,让几个冒充武当六侠的人把货物(俞岱岩)劫走了,且造成了托运货物的严重毁损。

张翠山向都大锦狠狠瞪了一眼,才将龙门镖局如何受托护送俞岱岩来武当山,却给六个歹人冒名接去之事说了。宋远桥见都大锦这等功夫,早知决非伤害俞岱岩之人,何况既敢登门求见,自是心中不虚,当下和颜悦色地向都大锦询问经过。

都大锦一一照实而说,最后惨然道:“宋大侠,我姓都的办事不周,累得俞三侠遭此横祸,自是该死。我们临安满局子的老小,此时还不知性命如何呢。”

【问题】

1.都大锦到底保的什么标?

2.本次运输合同是否有效?

【解读】

流通是智慧和财富交流积累升值的最佳手段。就算是在宋元时代,社会上的运输业就已经十分红火。最规范的运输企业,当属镖局,像清代马春花、明代林平之等人所工作的家族运输企业,都是被消费者协会授予“信得过”荣誉称号的,在江湖中口碑都不错。不过,根据学者考证,早期专门为朝廷押送一些来往信件物品的机构是驿站,直到明末清初镖局才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应运而生。而《倚天屠龙记》这里的背景却是元末明初,显然和实际有点出入。

那时候的运输企业,一般都是货运公司,几乎没有什么专门的客运公司,大部分镖局都是运输物品的,就算是人,一般也都是棺材里的尸体。运送活人是有风险的,要照顾饮食起居,还要保证安全,十分棘手。不过,这种业务利润很高,所以一个由都大锦负责的企业——龙门镖局,就接了这么一宗活儿,运送活人俞岱岩回武当。这份运输合同是由殷素素和都大锦签订的,内容十分详细,要求都大锦在十天之内,亲自将受了伤的俞岱岩安全完整送回湖北襄阳,交给他的单位领导武当掌门张三丰或者他的同事武当六侠。当然,殷素素是付了钱的,车票和保险买在一起,加上小费,一共是两千两黄金。

龙门镖局总镖头都大锦,人称多臂熊,曾在少林寺学艺,是少林派俗家弟子。在这个运输合同中,都大锦很尽职尽责,发扬了企业诚实信用、服务周到的作风,带领员工一路换车换马不换人,离浙江、过安徽、入鄂境,终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赶到襄阳,大家都渐渐松出一口气。可惜的是,大喜必定伴随着大意,都大锦宽慰之下,严密一世,疏忽一时,竟然把一群陌生人误当作武当六侠,将俞岱岩交给了他们。结局很悲惨,俞岱岩被那些人折磨得四肢骨节尽数折断,成为废人。

都大锦更倒霉,收的两千两黄金中有一千七百两被张翠山逼着救济了灾民,他自己和企业的员工家属数十人也全部被杀。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了、太可怕了。如果放在今天,飞机掉下来,航空公司也不至于会倾家荡产,更不可能以命抵命。龙门镖局的运输合同违约惨案告诉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如果和别人尤其和武林中人签订了合同,一定一定一定不要不要不要违约。另外,如果可能的话,尽可能地再买一个保险(不过当时还没有出现这个玩意儿呀),适度转嫁风险。作为一个少林寺俗家弟子,都大锦显然只学习了部分少林寺功夫(实战业务)而没有悟出“钱财乃身外之物”的道理(理论精髓),接了一个完全超越自己能力的大单,从而葬送了自己的性命。据小说记载,都大锦于元顺帝至元二年三月廿九(1336年5月10日)与殷素素签订合同,于当年四月三十(经查无此日期,当年四月只有29天,四月廿九是公元1336年6月9日,五月初一是1336年6月10日,可见这个运输合同是金庸老先生随意编造的)晚上因违约被殷素素所杀。

因对方违约,殷素素依法依规履行合同规定条款,本身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不过,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未依约履行合同,应当承担死的后果,使得这个合同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一种特殊的生死合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显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是不能约定以生命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要求从业人员与其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这种合同我们也称为“生死合同”。但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或者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过武侠的江湖中,这种生死合同确实得到了武林人士的认可。所以在《倚天屠龙记》的“五皓臂似玉梅花妆”中,张翠山追问殷素素龙门镖局满门数十口被杀惨案的元凶时,殷素素毫不犹豫自认,张翠山心中一寒但却无话可说。毕竟,行为人是在依法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已。

2.4江湖信义:一场持续十八年的合同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3回“大漠风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持续十八年的合同。合同的双方是全真教的丘处机和江南七怪,合同的内容是比武,而且是通过教两个孩子十八年武功后,让两个孩子比试后,证明合同双方的武功高低。

柯镇恶怒道:“现下咱们大家受伤,难决胜负。明年今日,请道长再在醉仙楼相会。”丘处机眉头一皱,心想这七怪并非歹人,我何苦与他们争这闲气?那日焦木死后,韩宝驹从铜缸中脱身而出,如要杀我,易如反掌。再说这件事终究是自己莽撞了,大丈夫是非分明,错了便当认错,但如何摆脱他们的纠缠,却也不易,沉吟了一会儿,心念一动,说道:“各位既要与贫道再决胜负,也无不可,只是办法却要由贫道规定。”

……

丘处机昂然道:“咱们来个大比赛,我一人对你们七位,不但比武功,还得斗恒心毅力,斗智巧计谋,这一场大比拼下来,要看到头来,到底谁是真英雄真豪杰。”这番话只听得江南七怪个个血脉贲张……丘处机道:“推本溯源,咱们误打误伤,是为了拯救忠义的后代而起,那么这件事还得归结在这上面。”于是把如何结识郭杨二人、如何追赶段天德的经过说了……丘处机道:“杨铁心的妻子包氏,却不知落在何方。那包氏贫道曾经见过,各位却不认得。贫道与各位赌的就是这回事。因此法子是这样:……那两个女子都已怀了身孕,救了她们之后,须得好好安顿,待她们产下孩子,然后我教姓杨的孩子,你们七位教姓郭的孩子……过得一十八年,孩子们都十八岁了,咱们再在嘉兴府醉仙楼头相会,大邀江湖上的英雄好汉,欢宴一场。酒酣耳热之余,让两个孩子比试武艺,瞧是贫道的徒弟高明呢,还是七侠的徒弟了得?”

【问题】

1.这个附了十八年履行期限的合同是否有效?

2.丘处机认输意味着合同失效、自己失败吗?

【解读】

合同只是一种协议,不过带有了法律强制力的色彩,为的是追究不守信用的行为,保证诚信。履行合同便是诚实信用的好公民,不仅法律支持,在道德上也很站得住脚。这里想说说一个履行合同的典范,不过,这也是一个违约案例,但是从法治精神和道德角度说,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了履行合同而不计代价的君子之风。

双方当事人分别是江南七怪和丘处机道长。双方都是心高气傲,不肯认输的人,一场生死剧变之后,他们准备打一架,以分高下,但是最后平静下来,订立了一个为期十八年的合同,来比履行合同的能力。他们在重重怨气和怒气之下,居然能冷静面对纠纷,实属难得。而这合同,履行起来的难度也非常大,他们约定,要找到郭、杨两位好汉的后人,教他们武功,在十八年后的三月廿四,醉仙楼上,让他们打一架,哪个孩子打赢了,就算师傅赢。难啊,茫茫人海,没有任何通信工具诸如微博、微信、QQ群什么的,也没有派出所、街道办或者妇联之类的组织帮忙。要找到孩子,还要足够幸运,让这孩子是男孩,还要花十八年的时间教他武功。好在,他们都有足够的耐心韧性诚意,上天眷顾这八位君子,让他们总算找到了孩子,居然都是男孩。

在整个十八年的过程中,谁也没有偷懒作假,孩子是真的,教育也是真的,就等约定时间一到,谁比谁高明,就天下大白了。他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江南七怪江湖跋涉多年,后来又在大漠风沙中一待就是十几年,教一个笨孩子郭靖学功夫,韩小莹的皱纹都长出来了,心上人也早早逝世。而丘处机的成本也不小,除了十八年的岁月,他还必须为了诚信而放弃原则:第一,为了履约,他不得不去教一个成长在金人官宦家庭的孩子,违背了他的民族情结;第二,为了彻底履约,他只好把工夫都放在教授武功上面,而忽略了文学课和思想品德课,致使杨康只学了打架,没有学做人,一点不像师傅的徒弟,害得丘处机也不得不背上道德债。

到了那天,烟雨楼中,期盼已久的那场架,没有打成。丘处机自己认输了,他说就是输在了徒弟的人品上。从外表上来看,丘处机是输了,因为徒弟的人品太差而自己认输,似乎江南七怪赢了。但在我看来,丘处机是个大赢家,江南七怪是大输家。想想江南七怪当初的生活,绝对是嘉兴的黑社会老大,整天包围在一群地痞流氓仰慕的眼光中。偶尔在街上行侠仗义一回,帮助一下孤儿寡母之类的弱势群体,耳边听得几声“英雄”“大侠”之类的阿谀,自我陶醉一番。闲暇时,兄妹几个聚着,大碗喝酒、大块吃肉,日子过得相当逍遥快活。物质生活暂且不论,但那种精神上的自由、自信、强健,实在是令人羡慕的。结果就是被丘处机拉上了贼船。

绝对的贼船。想想丘处机,对郭、杨两家怀有严重愧疚,这两家人从无意中救了丘处机开始,就和这些江湖恩怨挂上钩,并且最后弄得家破人亡。虽然我们不能说是丘处机直接导致的,“我不杀伯仁,伯仁却因我而死”。丘处机要救郭、杨两家的孤儿寡母,那是一种被救后的感恩和侠义的心肠使然。而江南七怪与郭、杨两家其实并没有任何直接的瓜葛,最多是误听误信老朋友焦木的言语,也没有什么其他的过错。可见,江南七怪为了这个面子问题,或者说因为“不蒸馒头争口气”的心态,在荒凉的大漠风沙里一待就是十八年,荒山惨烈大战之后变成了江南六怪,最终不过是含泪的黯然。当然,从法学角度出发,我们还是要把江南七怪和丘处机放在一起,当作诚信守法的标兵模范来尊敬。

2.5技术合同:黄蓉传欧阳锋九阴真经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36回“大军西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技术合同的样本。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黄蓉和欧阳锋,见证人则是柯镇恶。

黄蓉道:“你是当代宗师,可不能食言。”欧阳锋沉着脸道:“我说快将经文放下,你走你的路。”黄蓉知他是大有身份之人,虽然生性歹毒,却不失信于人,当下将经文与烛台都放在地下,笑道:“欧阳伯伯,对不住啦。”提着打狗棒转身便走。

欧阳锋竟不回头,斗然跃起,反手出掌,蓬的一声巨响,已将铁枪王彦章的神像打去了半边,喝道:“柯瞎子,滚出来。”

黄蓉大吃一惊,回过头来,只见柯镇恶已从神像身后跃出,舞枪杆护住身前。黄蓉登时醒悟:“以老毒物的本领,柯大爷躲在神像背后,岂能瞒得了他?想来呼吸之声早给他听见了。只是他没将柯大爷放在眼里,是以一直隐忍不发。”当即纵身上前,竹棒微探,帮同守御,向欧阳锋道:“欧阳伯伯,我不走啦,你放他走。”

柯镇恶道:“不,蓉儿你走,你去找靖儿,叫他给我们六兄弟报仇。”

黄蓉凄然道:“他若肯相信我的话,早就信了。柯大爷,你若不走,我和爹爹的冤屈终难得明。你对郭靖说,我并不怪他,叫他别难过。”柯镇恶怎肯让她舍命相救自己,两人争持不已。

欧阳锋焦躁起来,骂道:“小丫头,我答应放你走,你又罗唣甚么?”

黄蓉道:“我却不爱走啦。欧阳伯伯,你把这惹厌的瞎子赶走,我好好陪你说话儿解闷。可别伤了他。”

【问题】

1.黄蓉为了救柯镇恶,答应给欧阳锋讲解《九阴真经》,是否属于自愿?

2.黄蓉其实并不是真的熟悉《九阴真经》,这种做法是否属于恶意欺诈?

【解读】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讲,技术合同是要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与常规合同不一样的是,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物质存在的,而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由于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技术合同的很多内容,要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那日,在铁枪庙中,黄蓉为了救柯镇恶,自愿与欧阳锋订立合同。前提条件就是放了老柯,她就留在欧阳锋身边,帮助他探索和学习武学典籍《九阴真经》的奥秘。这份合同的性质,属于技术合同。这个技术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本条之规定,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可见,胁迫行为是合同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的理由之一。如何视为胁迫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对于如何认定胁迫作出了界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这里,欧阳锋显然是要杀害柯瞎子,柯瞎子是黄蓉男朋友郭靖的师傅,黄蓉不可能置之不理,否则刑事上还可能构成“见死不救”呢!因此,两人的技术合同是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

黄蓉为了挽救柯瞎子的生命,被迫履行该技术合同,为欧阳锋转述传达真经内容,接受他的咨询、解疑答惑,成为他身边的武学顾问。没多久,黄蓉向欧阳锋提出要求,要一个清静的科研环境,这是甲方的义务,欧阳锋只好答应她,到了归云庄,黄蓉就脱身了,这个属于合同中止,但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后来,欧阳锋再次找到黄蓉,要求她一定要履行合约。由于当初签订合同的时候,黄蓉并不是自愿的,所以对履行合同没有什么敬业精神,所以想工作就工作、想休息就休息,害得欧阳锋气恼不已。欧阳锋真是勤奋好学,他把郭靖乱编和黄蓉瞎解释的真经奉若神明、信之不疑,直到最后引发精神疾病,一代武学宗师就此成为疯癫之人。不过,他竟然误打误撞,从虚假的《九阴真经》中练成了一套天下第一的蛤蟆功。从他的事迹中,我们可以学习他攻克学术难关、尊重专业技术人才的精神。

真经易求,人才难得,在《射雕英雄传》这本书中,还有一个技术合同,也是关于黄蓉的。黄蓉的聪明博学使得她成为人人争相聘用的专业人才。瑛姑是一位数学爱好者,可惜热情有余,资质却平平,她看中了黄蓉的学识,也想与她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技术合同,要求黄蓉如果不死,要来陪她一年,在这期间为她提供奇门术数的技术咨询服务。这份合同,黄蓉也没有履行。对于人才,除了重视和尊重,还得有一定的待遇和热情。像瑛姑和欧阳锋那样,凶巴巴的、恶狠狠的,总以利害关系相挟,单凭一份合同,怎么能留住人才呢?

当然,具体到黄蓉的行为,在与欧阳锋的合同和与瑛姑的合同中,主观过错是不一样的。前者中黄蓉其实并不是真的懂《九阴真经》,后者黄蓉应该还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在与欧阳锋的技术合同签订过程中,她不懂装懂的做法是否属于恶意欺诈呢?由于欧阳锋以他人生命为合同成立的要挟在先,黄蓉为了挽救他人生命而欺诈欧阳锋,这种欺诈是以救人为前提条件,因此是一种善意的欺骗,法律上应当不予惩治。

2.6金口承诺:张无忌艰难游走两姑娘

【情节】

《倚天屠龙记》第25回“举火燎天何煌煌”中,记载了赵敏和张无忌之间的恩怨瓜葛。张无忌迫切需要赵敏提供解药,解救他六师叔殷梨亭和三师伯俞岱岩。于是两人有了这样的对话:

赵敏正色道:“张教主,你要黑玉断续膏,我可给你。你要七虫七花膏的解药,我也可给你。只是你须得答应我做三件事。那我便心甘情愿地奉上。倘若你用强威逼,那么你杀我容易,要得解药,却是难上加难。你再对我滥施恶刑,我给你的也只是假药、毒药。”

张无忌大喜,正自泪眼盈盈,忍不住笑逐颜开,忙道:“哪三件事?快说,快说。”

赵敏微笑道:“又哭又笑,也不怕丑!我早跟你说过,我一时想不起来,甚么时候想到了,随时会跟你说,只需你金口一诺,决不违约,那便成了。

我不会要你去捉天上的月亮,不会叫你去做违背侠义之道的恶事,更不会叫你去死。自然也不会叫你去做猪做狗。”

《倚天屠龙记》第40回“不识张郎是张郎”是最后一回,描写的是张无忌和朱元璋之间的争斗。头脑简单的张无忌自然不是满肚子花花肠子朱元璋的对手,于是心灰意冷决定黯然离去。全书的最后一段却又回到了张无忌与赵敏、周芷若的约定上来。

赵敏见张无忌写完给杨逍的书信,手中毛笔尚未放下,神色间颇是不乐,便道:“无忌哥哥,你曾答允我做三件事,第一件是替我借屠龙刀,第二件是当日在濠州不得与周姊姊成礼,这两件你已经做了。还有第三件事呢,你可不能言而无信。”张无忌吃了一惊,道:“你……你……你又有甚么古灵精怪的事要我做……”

赵敏嫣然一笑,说道:“我的眉毛太淡,你给我画一画。这可不违反武林侠义之道罢?”张无忌提起笔来,笑道:“从今而后,我天天给你画眉。”

忽听得窗外有人格格轻笑,说道:“无忌哥哥,你可也曾答允了我做一件事啊。”正是周芷若的声音。张无忌凝神写信,竟不知她何时来到窗外。

窗子缓缓推开,周芷若一张俏脸似笑非笑的现在烛光之下。张无忌惊道:“你……你又要叫我作甚么了?”周芷若微笑道:“这时候我还想不到。哪一日你要和赵家妹子拜堂成亲,只怕我便想到了。”

【问题】

1.张无忌答允赵敏的三件事的性质属于什么?

2.在赵敏和周芷若之间,张无忌最后的选择为何是赵敏?

【解读】

射雕三部曲——《射雕英雄传》《射雕侠侣》和《倚天屠龙记》中,分别讲述了三个男主角,分别是郭靖、杨过和张无忌。郭靖资质差,学不了太多东西;杨过自成一家也难称博;只有张无忌的武功涉及广泛,像九阳神功、七伤拳、太极剑、圣火令、乾坤大挪移,都是路数截然不同的武功,而且张无忌习得九阳神功后武学修养极深,什么武功都是一点就通。因此,如果从武功高低角度出发,张无忌无疑是最高的,特别是他修炼的九阳神功,和九阴真经是一个级别。而在《射雕英雄传》中,学得九阴真经一点皮毛的梅超风已经非常厉害了。但是,从人物性格刻画上看,郭靖从小老实敦厚,侠义为怀,具有浓重的英雄主义色彩;杨过生性古灵精怪,敢于摆脱世间礼法习俗对人的心灵和行为的拘束,对爱情专一和忠贞,具有极强的理想主义色彩;张无忌尽管整顿了分崩离析的明教,使明教有了推翻蒙古统治的实力,但他的所为却多是被迫的,他性格优柔寡断,在哪方面都不突出,所以这一形象更具有现实主义色彩。

张无忌一生游走在四个姑娘之间,对爱情却始终拖泥带水。对于周芷若、赵敏、殷离、小昭这四个姑娘而言,似乎他对赵敏的爱最深,但最后他对周芷若也这般说了。在他内心深处,到底爱谁更加多些,恐怕他自己也不知道。说他“我爱故我在”也毫不过分,只是他的爱不是那么专一。这也许和他幼年同时丧父丧母的经历有关,还有就是他母亲殷素素在死前给他说的一句话对他一生影响极大。殷素素在临死前抱着无忌,低声道:“孩儿,你长大了之后,要提防女人骗你,越是好看的女人越会骗人。”将嘴巴凑在无忌耳边,极轻极轻地道:“我没跟这和尚说,我是骗他的……你瞧你妈……多会骗人!”然后自杀了。殷素素在临死前用生命的代价告诉儿子张无忌三件事情:第一,你妈妈没有出卖你义父,你也不能出卖你义父,否则爸爸妈妈白死了;第二,好看的女人会骗人,你将来长大了,一定要提防好看的女人;第三,你妈妈特会骗人,所以你妈妈特好看。

然而命运常常捉弄人,张无忌这辈子就一直在好看的女人中间被她们骗。回到我们的主题,张无忌答允赵敏的三件事分别是看屠龙刀、不让他和周芷若结婚、让张无忌为她画眉。这三件事,严格来说,都不算难,也没有违反“张氏三原则”:一是不违背侠义道德(当然,第二件事还是值得商榷的),二是于明教和张无忌的名誉无损,三是不碍于光复大业。现在的问题是,在第25回赵敏要张无忌答应三件事的时候,这三件事情并没有确定,这就涉及内容不确定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但是,这里对合同内容包括的条款法律采用的术语是“一般包括”,且这个“一般包括”是在“由当事人约定”之后。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不要某些条款,也是完全可以的。赵敏和张无忌之间的三件事是否属于附期限合同或者附条件合同呢?应该既不属于附期限合同,也不属于附条件合同。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条件,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定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给予解药和三件事是两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不存在将来的期限或者不确定的条件。

周芷若如果要求张无忌不能娶赵敏,张无忌是否应该遵守诺言?这个问题其实和前面赵敏的三件事中第二件事一致。赵敏要求张无忌做的第二件事是“不让他和周芷若结婚”,现在如果周芷若同样要求张无忌履行诺言“不让他和赵敏结婚”,两件事显然是一样的,张无忌没有理由只答应赵敏不答应周芷若。这里其实涉及一个是否有违侠义道德的问题,按照中国传统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婚”,破坏他人的婚姻关系显然是有悖侠义道德,因此张无忌完全可以拒绝赵敏或者周芷若的这种无理要求。在赵敏和周芷若之间,张无忌最后为什么选择的是赵敏呢?

因为赵敏的爱比周芷若的爱高一个层次。同样是爱,周芷若的爱是占有型的爱,赵敏的爱是奉献型的爱。周芷若为了得到张,杀人、说谎、背弃誓言,目的就是嫁给张无忌,她时刻觉得自己代价很大,但还是孤注一掷。虽然周芷若貌若天仙、心机过人,但张无忌心里还是对她又敬又怕。而赵敏虽然诡计多端,但其为人性格直爽,敢爱敢恨,更是对张无忌情深似海。她爱张无忌,就想他所想、急他所急,时时处处为他着想,有时候舍身搭救,有时候献计献策,关键时刻不惜牺牲名节与家人断绝关系,放弃自己尊贵的地位以救张脱险。与周芷若相比,赵敏的爱的的确确是一种无私的、奉献的爱,令人感动的爱,这才是爱的至高境界。

2.7击掌立誓:郭靖饶欧阳锋三次不死

【情节】

《射雕英雄传》第37回“从天而降”中记载了一个“三掌立誓”之约。这个约定的双方,一个是木讷愚笨的郭靖,另一个是西毒欧阳锋。约定的内容竟然是武功低微的郭靖要饶武学宗师欧阳锋三次不死,这个约定有点莫名其妙吧?

郭靖素知他神通广大。只要黄蓉不在桃花岛藏身,总有一日能给他找着擒去,这番话却也不是信口胡吹。沉吟了片刻,说道:“好,我跟你订个约,但不是如你所说。”欧阳锋道:“你要如何?”郭靖道:“欧阳先生,你现下功夫远胜于我,可是我年纪比你小。总有一天,你年老力衰,会打我不过。”

……

郭靖道:“你要黄姑娘给你解释《九阴真经》,她肯与不肯,只能由她,你不能伤她毫发。”欧阳锋笑道:“她若肯说,我原本舍不得加害,难道黄老邪是好惹的么?但她如坚不肯说,岂不许我小小用点儿强?”郭靖摇头道:“不许。”欧阳锋道:“你要我答应此事,以甚么交换?”郭靖道:“从今而后,你落在我手中之时,我饶你三次不死。”

欧阳锋站起身来,纵声长笑。笑声尖厉奇响,远远传送出去。草原上的马匹听了,都嘶鸣起来。好一阵不绝。

郭靖双眼凝视着他,低声道:“这没甚么好笑。你自己知道,总有一日,你会落入我的手中。”

欧阳锋虽然发笑,其实却也当真忌惮,暗想这小子得知《九阴真经》秘奥,武功进境神速,委实轻视不得,口中笑声不绝,心下计议已定,笑道:“我欧阳锋竟要你这臭小子相饶?好罢,咱们走着瞧。”郭靖伸出手掌,说道:“丈夫一言。”欧阳锋笑道:“快马一鞭。”在他掌上轻拍了三下。这三击掌相约是宋人立誓的仪式,若是负了誓言,终身为人不齿。

【问题】

1.欧阳锋实力远高于郭靖,不平等的两者订立的立誓仪式是否有效?

2.郭靖说“总有一天,你年老力衰,会打我不过”有什么辩证思想?

【解读】

击掌是中国传统的立誓方式之一。击掌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民间赌誓者,双方以手掌相击,表示取信,如击掌为誓;其二是指拍手,鼓掌,表示赞成,如击掌称好。我国古代就有很多击掌的典故,如著名的戏曲《红鬃烈马》(又名《全本王宝钏》、《薛平贵与王宝钏》)中,就包括了《三击掌》一节,其中丞相王允在三女宝钏抛球选中乞丐薛平贵后,嫌贫爱富命她退婚,宝钏不从,王允恼羞成怒与女儿“三击掌”,父女关系从此决裂。击掌立誓也是国外很多民族立约的方式之一,如普遍流行于科威特的订婚习俗就是通过击掌实现的,订婚时男女两家亲友和媒人在场,双方家长以击掌方式认可这门婚事,一拍即合。孟加拉国十二个少数民族之一的恰克马人,主要生活在孟缅边界的恰克马部族里。这里的少女在出嫁前必须学会织布,并在婚前织出半打披肩,否则将不能取得出嫁资格。当她们到了出嫁的年龄时,她们的父母亲就会为女儿选择配偶,并通过媒人去说亲,然后双方父母按照传统的击掌订约习俗,结下婚姻。击掌的做法一般是三击掌,两人右手与右手、左手与左手相对击掌三次,表示双方都说话算数。

郭靖与欧阳锋的三击掌约定,蕴含了深刻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被人认识的。变化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运动的物质、变化着的事物都存在着量变的过程与质变的阶段。人们正是从这种相对静止状态(量变随时在发生)认识物质和事物的属性。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是暂时的,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为了加深对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恩格斯曾经举的一个例子:一粒大麦落在适宜的土壤里,在温度、湿度的影响下,发芽了。麦粒本身消失了,被否定了,代替它的是从它生长起来的植物,它生长、开花、结实,最后又产生大麦粒,大麦粒一成熟,植株就渐渐死去,它本身被否定了,作为这一否定的否定结果,又有了大麦粒,但是不是一粒,而是10倍、20倍、30倍。蝴蝶的产生与消亡过程也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规律,由卵、幼虫、成虫、蛹、蛾,再到产很多卵。经历了生与死,量变到质变,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变化过程。

郭靖所说的“总有一天,你年老力衰,会打我不过”,正是一种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体现,这充分说明该同学虽然没有系统学习马列哲学,但已经悟透哲学的精髓,理解了人类生老病死的自然更新和发展变化的规律。生老病死在佛教上专指人的四苦,即出生、衰老、生病、死亡,今天泛指生活中生育、养老、医疗、殡葬。早在南朝宋刘义庆的《世说新语·雅量》中就有相关记载:“鸡猪鱼蒜,逢著便;生老病死,时至则行。”《仁王经·无常偈》:“生老病死,事与愿违。”郭靖同学已经可以用唯物主义、无神论观点认识生命的产生、生长和死亡。其实,任何生命有机体都有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人类也不能例外。生老病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这个规律是任何人都不可抗拒的。武林小字辈郭靖同学在和武林宗师欧阳先生的对比中,清醒地认识到两人武功的差距——“你现下功夫远胜于我”;但同时也用辩证的思维告诫欧阳宗师:“可是我年纪比你小。”这样,郭靖这边是年龄逐步增长、武功稳步进步,而欧阳锋则是年龄越来越老、武功进步的空间当然也有限。这样,最后总有一天,欧阳锋年老力衰,郭靖身强力壮,两人的差距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逆转。

2.8梦郎梦姑:天山童姥妙招引诱虚竹

【情节】

《天龙八部》被“北大醉侠”孔庆东称为一本佛学的入门教材。在其第36章“梦里真真语真幻”里记载了一个匪夷所思的故事:天山童姥为了让获得无崖子70年内力的虚竹保护自己,用尽各种办法要使虚竹脱离少林寺。其中,让虚竹破了各种和尚的戒律,就是其核心手段。在各类荤腥没有取得显著成效的情况下,童姥决定破虚竹的色戒了。

此后数日之中,童姥总是大鱼大肉去灌他。虚竹逆来顺受,除了念经,便是睡觉。

这一日睡梦之中,虚竹忽然闻到一阵甜甜的幽香,这香气既非佛像前烧的檀香,也不是鱼肉的菜香,只觉得全身通泰,说不出的舒服,迷迷糊糊之中,又觉得有一样软软的物事靠在自己胸前,他一惊而醒,伸手去一摸,着手处柔腻温暖,竟是一个不穿衣服之人的身体。他大吃一惊,道:“前辈,你……你怎么了?”

那人道:“我……我在什么地方啊?怎的这般冷?”喉音娇嫩,是个少女声音,绝非童姥。虚竹更加惊得呆了,颤声问道:“你……你……是谁?”那少女道:“我……我……好冷,你又是谁?”说着便往虚竹身上靠去。

虚竹待要站起身来相避,一撑持间,左手扶住了那少女的肩头,右手却揽在她柔软纤细的腰间。虚竹今年二十四岁,生平只和阿紫、童姥、李秋水三个女人说过话,这二十四年之中,只在少林寺中念经参禅。但好色而慕少艾,乃是人之天性,虚竹虽然谨守戒律,每逢春暖花开之日,亦不免心头荡漾,幻想男女之事。只是他不知女人究竟如何,所有想象,当然怪诞离奇,莫衷一是,更是从来不敢与师兄弟提及。此刻双手碰到了那少女柔腻娇嫩的肌肤,一颗心简直要从口腔中跳了出来,却是再难释手。

那少女嘤咛一声,转过身来,伸手勾住了他头颈。虚竹但觉那少女吹气如兰,口脂香阵阵袭来,不由得天旋地转,全身发抖,颤声道:“你……你……你……”那少女道:“我好冷,可是心里又好热。”虚竹难以自已,双手微一用力,将她抱在怀里。那少女“唔,唔”两声,凑过嘴来,两人吻在一起。

……

过不多时,童姥便即回来,笑道:“小和尚,我让你享尽了人间艳福,你如何谢我?”虚竹道:“我……我……”心中兀自混混沌沌,说不出话来。童姥解开他穴道,笑道:“佛门子弟要不要守淫戒?这是你自己犯呢?还是被姥姥逼迫?你这口是心非、风流好色的小和尚,你倒说说,是姥姥赢了,还是你赢了?哈哈,哈哈,哈哈!”越笑越响,得意之极。

虚竹心下恍然,知道童姥为了恼他宁死不肯食荤,却去掳了一个少女来,诱得他破了淫戒,不由得又是悔恨,又是羞耻,突然间纵起身来,脑袋疾往坚冰上撞去,砰的一声大响,掉在地下。

……

虚竹道:“嗯,你是我的梦中仙姑,我叫你‘梦姑’好么?”那少女拍手笑道:“好啊,你是我的梦郎,我是你的梦姑。这样的甜梦,咱俩要做一辈子,真盼永远也不会醒。”说到情浓之处,两人又沉浸于美梦之中,真不知是真是幻?是天上人间?

【问题】

1.如何认定虚竹被迫违反戒律的行为?

2.如何认定虚竹与梦姑的两性性关系?

【解读】

戒律,泛指佛教寺院和道观所遵守的法规。一般认为,“戒”是禁的意思,“律”是解释戒律条文的。[1]从文字起源来看,梵文Sila,意译为“戒”,防非止恶的意思;梵文Upalaksa或Vinaya,意译“律”,法律之义;合两字译成“戒律”,泛指佛教为出家、在家信徒制定的一切戒规,如五戒、十戒、二百五十戒等。按内容可分为止持戒与作持戒两大类。前者指教人防恶止非诸戒,后者指教人奉行众善诸戒。戒律也是一个道教名词,为道士修真必须遵守的戒条。以禁止恶心邪欲为目的。最常用的五戒,是指在家居士可以允许受持的戒律: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八关斋戒则是在五戒的基础上,增加了六不非时食(就是过午不食)、七不着香花曼及歌舞戏等(就是不能涂脂抹粉、不能看电视、不能打游戏)、八不坐卧高广大床(只能打地铺)。五戒只是最低的要求,甚至在家信徒均要求如此。和尚的戒律要求就要高于在家居士、一般信徒了,不同级别和尚的戒律要求也不同。沙弥是最低级别的和尚,虚竹正是这个级别。沙弥的生活规范,共有十条守则,名为沙弥十戒,分别是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着花鬘好香涂身、不歌舞唱伎亦不往观听、不坐卧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捉持金银宝物。前九戒与八关斋戒相同,唯第十戒,乃因佛陀深知金银货币易增长贪心,易与人争利,最后成为财富的奴隶,终为钱财所束缚。这是为了破除贪心而特别制定的戒条。

违反戒律,是要受到惩罚的。违反不同戒律,有不同的惩罚措施。轻微的违反,可能只要忏悔就可以了;如果是严重的违反,则有可能被开除出去。在《天龙八部》第40回中,虚竹自己也知道罪孽深重,向着佛像五体投地,稽首礼拜,说道:“弟子无明障重,尘垢不除,一遇外魔,便即把持不定,连犯荤戒、酒戒、杀戒、淫戒,背弃本门,学练旁门外道的武功,又招致四位姑娘入寺,败坏本寺清誉,罪大恶极,罚不胜罚,只求我佛慈悲,方丈慈悲。”显然,虚竹作为一个小沙弥,违反了多项戒律,又违反了武林的规矩和少林的寺规,显然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对虚竹的惩罚措施是:擅犯杀、淫、荤、酒四大戒律,罚当众重打一百棍;未得掌门方丈和受业师父许可,擅学旁门武艺,罚废去全身少林派武功,自今而后,不得再为少林派弟子;既为逍遥派掌门人,为缥缈峰灵鹫宫的主人,便当出教还俗,不能再作佛门弟子,从今而后,你不再是少林寺僧侣了。除了惩罚虚竹外,虚竹的师傅慧轮也承担了连带责任,身为虚竹的业师,平日惰于教诲,三毒六根之害,未能详予指点,致成今日之祸,罚受杖三十棍,入戒律院面壁忏悔三年。

对于荤、酒戒律,严格意义上来说,虚竹的破戒还是被强制的。但是对于色戒,就不好说了。《天龙八部》是这样描写的:“虚竹所习的少林派禅功已尽数为无崖子化去,定力全失,他是个未经人事的壮男,当此天地间第一大诱惑袭来之时,竟丝毫不加抗御,将那少女愈抱愈紧,片刻间神游物外,竟不知身在何处。那少女更是热情如火,将虚竹当作了爱侣。”显然,此时的虚竹,已经动了凡心。在三天恩爱缠绵后,虚竹觉得这黑暗的寒冰地窖便是极乐世界,又何必皈依我佛,别求解脱?第四日童姥不带那少女来和他温存聚会,他便犹如热锅上蚂蚁一般,坐立不定。可见,虚竹破戒的过程,实际上正是一种佛戒与人性相冲突、相融合的过程。肉是美味的,被骗吃肉破戒,他虽然心慌意乱,但不否认肉味鲜美。他知道女色是出家人的大戒,但当把一个裸体的妙龄女郎放在他怀中,他便难以自制了。事后,他虽然深为惭愧,但也认为那是极嗨的事,把黑暗的寒冰地窖视为“极乐世界”。

至于虚竹与那少女到底做了多少事情,又有什么关系呢?问题是虚竹的心戒已经破了。有一则小寓言,说老和尚带着小和尚出去办事,途中有一小娘子过不了河。老和尚主动帮助她,把她抱过河。晚上,小和尚对老和尚说,你教导我不能亲近女色,你怎么可以抱女人过河呢?老和尚回答:“我已经放下了,而你却还在心里没放下。”小和尚大悟。这说明,佛教的色戒虽然外表上似乎是男女之间发生的这点事情,但核心是——心。所以佛教的色戒常常作广义的理解,不一定是指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看到漂亮的女性想与之发生点什么,也属于破了心戒。不过,虚竹在破了几乎所有的戒以后,我们发现他虽然不符合和尚的戒条,但还是一个好人。是不是好人跟破不破戒没有必然的什么关系,关键在于人的心灵,你是不是有一颗菩萨之心。金庸通过虚竹告诉我们:其实每个人的心中都有一尊佛,这和儒家的“道不远人”是相通的,求佛不一定要拘泥于种种外在形式。“我心自有佛,自心是真佛,自若无佛心,向何处求佛?”可见,佛也应该是以“心”为准。

至于如何认定虚竹与梦姑的两性行为,这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对虚竹而言,破了色戒这是肯定的;对梦姑而言,她一直不相信是真实的,以为是在梦中。对于最开始的两人,显然这是天山童姥一手造成的诱奸行为,小梦姑初尝人事,完全不知所以。到后来,两人情投意合,已然是心心相印、情到浓时、难分难解。以至于后来梦姑,真实身份也就是西夏国的公主为了找到虚竹,竟然由其父皇向天下英雄广招婿,通过“一生之中,在什么地方最是快乐逍遥?”“生平最爱之人,叫什么名字?”和“最爱的这个人相貌如何?”这三个匪夷所思的问题,顺利找到了梦郎(见《天龙八部》第46章“酒罢问君三语”部分)。可见,这是一起从最初的迷奸,到后来的通奸,再到最后的合奸的转变。当然,这个事件曝光后,西夏国公主寝宫的安全保卫问题,确实有必要提上议事日程,估计一帮侍卫和宫女均应当受到相应处分的牵连。

2.9舍命救尼:令狐冲巧计妙胜田伯光

【情节】

《笑傲江湖》第4回“坐斗”中,记载了恒山派仪琳向定逸师太陈述令狐冲与田伯光之间斗剑及斗嘴的故事。

“……令狐大哥道:‘好,既然如此,咱们得订下一个规条,胜败未决之时,哪一个先站了起来,便算输。’田伯光道:‘不错!胜败未决之时,哪一个先站起身,便算输了。’“令狐大哥又问:‘输了的便怎样?’田伯光道:‘你说如何便如何?’令狐大哥道:‘待我想一想。有了,第一,比输之人,今后见到这个小尼姑,不得再有任何无礼的言语行动,一见到她,便得上前恭恭敬敬地躬身行礼,说道:“小师父,弟子田伯光拜见。”’田伯光道:‘呸!你怎知定是我输?要是你输呢?’令狐大哥道:‘我也一样,是谁输了,谁便得改投恒山派门下,做定逸老师太的徒孙,做这小尼姑的徒弟。’师父,你想令狐大哥说得滑稽不滑稽?他二人比武,怎的输了要改投恒山派门下?我又怎能收他们做徒弟?”

……

“令狐大哥也是哈哈一笑,说道:‘你输了!’田伯光笑道:‘你输得如此狼狈,还说是我输了?’令狐大哥伏在地下,问道:‘咱们先前怎么说来?’田伯光道:‘咱们约定坐着打,是谁先站起身来,屁股离了椅子……便……便……便……’他连说了三个‘便’字,再也说不下去,左手指着令狐大哥。原来这时他才醒悟已上了当。他已经站起,令狐大哥可兀自未曾起立,屁股也未离开椅子,模样虽然狼狈,依着约定的言语,却算是胜了。”

【问题】

1.如何界定令狐冲与田伯光的约定?

2.田伯光是否应当遵守事先的约定?

【解读】

衡山派第二高手刘正风突然决定金盆洗手、退出江湖,恒山派小尼仪琳随师父定逸师太一同前往观礼见证,不料途中与众人失散落单,为恶名昭著的采花淫贼田伯光所擒。华山派大弟子令狐冲舍命相救,无奈技不如人,非但救人未果,反令自己身受重伤。力敌不胜,遂改智取。令狐冲声称自己练就一套茅厕剑法,单论坐打,剑法之精仅次于魔教教主东方不败,当世名列第二,田伯光但敢与之比试,剑下苍蝇耳。田伯光不甘示弱,更不堪其辱,与令狐冲相约以坐斗赌输赢,输家须拜仪琳为师,至于输赢的判断标准,则是“谁先站起身来,屁股离开了椅子,谁就输了。”

甫一交斗,田伯光即醒悟,坐斗之约无非是令狐冲令仪琳脱身之计,而所谓排名天下第二的茅厕剑法,更是信口开河罢了。不过,田伯光选择遵守约定,继续坐斗。真正擅长坐斗的是田伯光,本已重伤的令狐冲更无还手之力,片刻之间已连中数刀。眼见仪琳要逃,田伯光骤施快刀,以求速决。“突然间只见令狐师兄身子一晃,连人带椅倒下地来,又见他双手撑地,慢慢爬了开去,那只椅子压在他身上。他受伤甚重,一时挣扎着站不起来。”田伯光见状,以为胜负已决,大笑起身,未料再度中计——令狐冲虽狼狈不堪,却既未“站起身来”,更不是“屁股离开了椅子”。恼羞成怒的田伯光自然不肯拜师,却也不愿抵赖,大声警告仪琳不许现身之后,悻悻而去。

不戒和尚丝毫未怀疑过逼迫田伯光拜师的妥当性,除田伯光是江湖反派——而且是形象最为猥琐的反派中的淫贼外,原因大概还在于,和尚相信,“你说过要拜师,一定得拜师”。江湖交往讲究一诺千金,食言而肥为人不齿,不戒和尚的信念由来于此。不过,应当信守的允诺,须以自由意志的存在为前提,江湖交往亦莫能外。拜师允诺源于比武契约,问题因而首先在于,订立比武契约时,田伯光的意志是否受到不当侵扰?令狐冲至少在两个问题上有意欺瞒:一是令狐冲之订立契约,意不在争输赢,而在为仪琳制造逃跑机会;二是茅厕剑法纯属子虚乌有,少侠之坐斗能力亦乏善可陈。在形式上,前者属于消极欺诈,后者属于积极欺诈。不过,对方有所欺瞒是一回事,己方是否受其欺瞒又是另外一回事,形式上的欺诈未必有其实质意义。如果欺瞒无关乎契约之订立,或者决定之作出非因欺瞒所致,则受欺瞒之人的自由意志未受侵扰,允诺之有效性亦不受影响。争输赢或制造逃跑机会,属于订立契约之动机。

令狐冲并无义务告知订约动机,加以隐瞒自然不得谓为不当。再者,坐斗将令仪琳获得逃跑机会,此应在田伯光理性考虑之内,未加盘算,系自身疏于注意之故,非令狐冲施加不当影响所致。实际上,坐斗甫一开始,田伯光即赞赏令狐冲此举“好一条救小尼姑脱身的妙计”。选择继续履约,说明田伯光将输赢的重要性置于仪琳之上,或者,田伯光自信击败令狐冲后仪琳仍是手到擒来。无论何种考虑,可以肯定的是,令狐冲隐瞒订约动机之举,既未构成实质的消极欺诈,对田伯光的影响亦远未达到干扰判断之作出的程度,于契约的有效性自然无所妨碍。至于坐斗能力之吹嘘,既未真正令江湖老到的田伯光相信,与田伯光订约之间更无足够密切的因果关联——最终促使田伯光订约的,是令狐冲将其比作茅厕苍蝇的激将羞辱。如此,实质的积极欺诈亦不能成立。

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诡计多端的令狐冲在履行契约时继续施以诈术,其狼狈倒地的做派令田伯光陷入认知错误并因此输掉比武。虽然诈术非实施于订约之时,无从影响契约本身的有效性,但田伯光比武落败构成其拜师的条件,令狐冲显然又是通过误导对方而促成这一条件。该促成行为若有违诚信,依江湖诚信法则,将作相反拟制,负有拜师义务的反倒会是令狐冲。令狐冲这一举措,青城派掌门余沧海斥之为“流氓手段”,显然不认可其正当性,定逸师太则认为此属正常的“斗智不斗力”范畴,正当性无可置疑。比武系武林家常便饭,却常被狭隘理解为单纯武力高下的比较。实际上,任何比武都必定是意志、耐性、智慧与力量各方面的综合较量。即便是武功招式,亦难免虚虚实实,其正当性何曾遭受过质疑?魔教罢黜教主任我行与少林寺方丈方证大师比武时,棋行险招,关键时刻假意攻击余沧海骗得方证施救而将其击倒,方证大师即诚心表示:“任施主心思机敏,斗智不斗力,老夫是输了。”方证大师认赌服输,宗师气度尽显无遗,令人钦佩,同时亦表明,“斗智”本是得到武学界认可的常规比武手段,余沧海之指摘,无非借机发泄私愤而已。

不过,如果就此认为,田伯光须履行对仪琳的拜师义务,仍将失之草率。首先,令狐冲与田伯光所订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条件成就后的契约义务向第三人履行,属于第三人利益契约。然则作为第三人的仪琳,其意志能否影响契约的有效性?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很简单,第三人非契约当事人。在此意义上,当仪琳对契约表示反对时,契约的有效性仍然毋庸置疑。不过,纵使契约有效,仪琳亦得拒绝拜师请求权。其次,也是最关键的,仪琳其实根本无从拒绝,因为拜师请求权并未有效成立。欲以契约确立权利义务,除意志自由外,尚须有足够的诚意,否则,戏言而已,无任何拘束力。令狐冲与田伯光之约即属此类非诚意表示:一方面,令狐冲自己从未打算接受一旦落败即拜仪琳为师的后果,己所不欲,岂可施之于人?另一方面,令狐冲在华山玉女峰曾明确向田伯光表示:“田兄拜那小师父为师之事,只是一句戏言,原当不得真。”例外情况下,戏言亦可产生契约效力,前提是对方有理由信其为真。不过,即便田伯光有此误信,令狐冲作出说明后,亦足可冰释,从而阻却戏言的契约效力,更何况误信其实并不存在。

田伯光在不戒和尚的逼迫之下拜师,尚需追问的是:设立拜师义务之契约无效,作为契约履行行为的拜师行为是否随之无效?此取决于拜师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确立拜师义务之契约——之间是奉行要因原则抑或抽象原则。要因立场较为简单——拜师行为将因其原因行为无效而无效。如此,田伯光可随时以拜师行为无效为由自行离去,而无背叛师门之忧。抽象原则之下,拜师行为是否有效,须独立观察,与原因行为无关。此时,讨论田伯光拜师行为之正当性,有两项因素值得考察:

第一,拜师须双方合意。因此,即便田伯光作出过拜师的意思表示,若仪琳未予受领,师徒关系亦未确立,同时,拜师意思表示须向仪琳作出方属有效。不戒和尚是“代女收徒”,仪琳未授予过受领权,不戒和尚系无权受领。当田伯光向仪琳行弟子之礼时,仪琳未予拒绝,此后更以师父身份向田伯光发指令,此可表明,仪琳已作出追认,瑕疵得以补正。

第二,拜师须基于自由意志。田伯光之拜师,系受不戒和尚的胁迫所致。此虽属第三人胁迫,但无改受胁迫人意志受到侵扰之事实,故田伯光拜师行为存在正当性瑕疵,该瑕疵对于行为效力的影响是,拜师有效,但田伯光有权将其撤销,一旦撤销,拜师自始无效。两相比较,抽象立场较之要因立场似更为可采。抽象原则之下,一方面,田伯光可自由决定去留,另一方面,拜师行为撤销之前,其恒山弟子身份不容否认,居留恒山无损佛门清誉,行走江湖亦无害交往安全。如此,个人自由、门派声望与江湖秩序三者得兼,诚良策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1]冯天瑜主编:《中华文化辞典》,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https://www.mangg.com/id93825/51901157.html)


1秒记住追书网网:www.mangg.com。手机版阅读网址:m.mang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