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干两江文武官员都听傻了……
这些东西他们可是闻所未闻,单就知晓各大口岸地方官府日子不好过而已。
可是听得吴大总督如此详细讲解,这才明白洋人的险恶用心和卑劣手段,各口岸地方官府的无奈和憋屈。
真真憋屈!
在自家地盘还不能管束洋人,就算人家作奸犯科也轮不到各口岸地方官府处理,这不是助涨了洋人的嚣张气焰,躺他们更加无法无天么?
心想以后他们要是遇上这样的糊糊事该如何是好,可惜短时间内根本就无法可想,除了憋屈的老实认栽也没其它办法。
更让他们惊奇的是,吴大总督怎么知道得这么详细?
不怪他们如此好奇,怎么说都是田朝上国的官员,眼睛基本上都放在大清这一亩三分地上,整日里为着头上的红顶子忙碌不休,哪有心思理会洋夷的事务?
就算国门被强行打开,就算大清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可官员们心中田朝上国的矜持依旧浓烈,对洋人表面上客气骨子里还是很瞧不上眼的。
他们能够花心思了解列强本土的一些基本状况已经很了不起了,哪有心思和时间理会这些有的没的。
虽然现在听来很惊悚,可是要他们花费大力气和精力搜集整理这些资料,那也是万万不可能滴。
对于官僚们来说,这些领事裁判权什么的,听着虽然感觉憋屈真遇上了也是麻烦,但其实对他们而言并不算什么,他们更看重的还是头顶的官帽子和手头的权力,受点委屈就受点委屈算不得什么。
确实,吴可为了收集整理这些资料,可是花了老鼻子劲了。
从坐镇淮北开始,他便有目的的收集整理这些有用没用的资料,其间花费的人力物力真是不在少数,折合成银子的话数以万两计。
为了分析洋人所作所为中所包藏的祸心,他还特意组建了一个专门的分析小组,请了身边心腹幕僚还有上海苏州等地一些熟悉洋务的商人帮忙,这才能有眼下的表现。
当然,他很了解手下官员们的想法,自是知道他们其实对这些没啥切身体会,要他们严重关注也是屁话,只能说是提醒他们小心一点,免得以后真遇上了这方面的事情吃亏而已。
所以,他在介绍洋人的各种手段之余,也不忘拿出收集到的具体实例做教材,跟手下官员一齐讨论看有哪些解决办法。
愿意听的就听,不愿意的他也不勉强。不过到时候真要出了什么事,那也就不要怪他心狠手辣不讲情面了,他都事先提醒了不是?
其实他特意在大年初二说这些,除了提醒手下官员小心防备洋人之外,也是一种自我学习和提高的过程。
虽然他前世明白洋人从来都是狼子野心,对华夏就没安过什么好心,可是他们具体做了些什么,其中又包藏了哪些祸心却是知其然不知所以然。
到了清代之后,虽然也跟洋人有过接触,但几乎每次都是他占据主导地位,也没怎么觉得洋人如何如何。
先是跟洋人军火贩子购买军火,白花花的银子在他手中,加上见识方面也不差,洋人很难以次充好耍什么手段,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后续余款那些军火贩子一个个老实得很。
之后便是与上海租界之间的龌龊,占据主动权的依旧还是他所在的两江总督衙门。所以认真来说,他真没怎么在洋人手上吃过什么大亏。
可是朝廷与列强签订的那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又不是假的,当然从条约中也很难发现不对劲的地方,一切都得电灯条约实施以后慢慢从中发现端倪。
领事裁判权就是吴可手下分析小组研究出的一项成果,从这中间发现列强损失大清主权的一系列手段,要是以后撞上了自己如何自处等等等等。
从收集的大量相关资料中发现,列强对大清主权的侵犯是一步步逐渐深入,从洋人弄出的观审制度中便可见一斑。
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清领事裁判权之后,所确立的强行干预大清司法审判的制度,是指在混合案件中原告方的官员可以到被告一方的法庭以陪审员的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
若原告为外国人,被告是清人,那么原告所属国领事官员有权至朝廷所在地方官府衙门“观审”,朝廷的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
若观审之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满意之处,他有权“添传证见、查讯、驳讯案中作证之人、再行传讯”。
而观审制度在大清的实现也有一个过程,1844年7月3日签订的清美《望厦条约》在处理涉及美国人与清人,因民事关系发生争端且不能调节结案的问题上,有“经两国官员查明事实之后,公议察夺”的内容。
之后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也有所规定,这应是观审制度的发展了。
条约中明确指中:“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需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会同审断”不只是停留在“公议”的阶段而是对此有了突破进入了“审”的里程。
更有甚者,列强见朝廷软弱好欺,在谈判中所提条件一次比一次严苛,还有条约规定: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
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偶,各按本国法律审断。
还有条约规定:倘遇有中国人与美国人因事相争,两国官员应行审定,中国与美国允,此等案件被告系何国之人,即归其本国官员审定。
原告之官员于审定时,可以前往观审,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该告之官员,如欲添传证见,或查讯、驳讯案中作证之人,可以再行传讯。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不公,亦可逐细辩论,并详报上宪。所有案件,各审定之员均系各按本国律法办理。
这就将观审之员的权力进一步扩大了。英美等列强通过“观审”制度以维护本国原告的利益,通过“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又可以保护被告,这是领事裁判权在清又一大发展。
为了扩张在清权益,列强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什么手段都能使唤出来。
朝廷的一步步退让没能得到列强的任何同情,只会加剧他们的贪婪提出更加过分的要求。
洋人使出的手段真是花样多变,除了搞出个陪审制度外又弄出更让人恶心的会审公廨来。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前些年列强诸国在上海租界成立了洋汀浜北首理事衙门,这是列强设置于大清国土的第一个会审机关,也是会审制度的发端。
之后朝廷与列强诸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相关方面的不平等条约,其中有不少条款就有这方面内容,使这一制度在大清各口岸城市迅速确立。
依据这些不平等条约内容规定,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该国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若被告为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必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
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最终也须外国领事会审并操纵判决。
真真滑天下之大稽,合着在自己国土内,朝廷都没法给租界内的国人判罪定刑了,洋人实在做得太过拉,都欺到头上拉屎拉尿了。
在会审公堂设立初期,洋人还会遮掩一二,审判之员一般都依“大清常例审讯”,但到了中后期随着洋人在大清实力的加深,列强干脆彻底撕破了脸皮也不再顾忌什么,外国的领事官员实际上已成为会审公廨的主审官,大清的法律也不再成为其审判的依据。
西方列强不断扩大其在公堂中的权力,这也就超过一些条约所定的权力范围。在上海租界内实行的会审制度使有约国的领事获得了对租界内华人和无约国人的部分司法管辖权。
会审公廨实际上是由朝廷出人出钱在租界内设立的,却以维护西方列强利益为己任的审判机关,是西方列强在清扩张和延伸领事裁判权制度的产物,是朝廷丧失租界等地独立的司法主权的又一重要标志。
在诸多的“国中之国”内,列强通过设置法庭或法院,以专职审理发生在租界内的案件。
英国在清曾设置“英皇在清高等法院”,美国在清也设立法院,其他列强国家也依据条约竞相效尤在清设立法庭或法院。
这些法庭是列强在大清的设立的主要审判机构,它是列强在大清行使领事裁判权的主要方式,也是对大清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租界之内“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现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这情况,还真是让吴可感觉不怎么乐观,在之前他决没想到列强在各口岸的触角,竟是蔓延得如此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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