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两江总督衙门正堂数十官员齐聚,却是鸦雀无声安静之极。
大堂气氛凝重压抑,并随着衙门文办抑扬顿挫的声音越来越甚。
在座官员心情沉重之极,虽然之前看过的清俄所签条约就已经让他们心生恼怒,在吴大总督的撩拨下早积了一肚子火气,此时突闻朝廷与美国所签条约细则,不知怎么的心头闷闷的如大石压下堵得慌。
越听在座官员的脸色越差,如果没有之前吴大总督的提醒,可能他们还真听不出这些条款背后隐藏的险恶,不过现在嘛越是清楚心头的火气便越是隐藏不住,或咬牙切齿或攥紧双拳心中憋气已极。
也不知道僧王是干什么吃的,明明清军在京城保卫战中与列强联军打成了平手,怎么一番谈判下来签订的都是这些玩意?
这些条款真的不经推敲,仔细品味其中之险恶让人心惊。
在座官员都是官场老油子了,怎么可能相信僧王受了列强联军的蒙蔽才会如此不管不顾?
明明没有战败却偏偏签订如此有如城下之盟的条约,真不知道朝堂一干大佬到底是何作想?
朝堂大佬作何感想?
自然气得够戗,直接对负责谈判的僧王开炮了。
只有吴可心中才明白,此时的京城局势到底有多混乱。
伴随着这些条约详细内容一起送到两江总督衙门的,是一干京中留守大佬的书信,信中大多表示对僧王谈判结果的不满和愤慨。
正如两江官员们所想那般,一干京中大佬也角色他们又没有战败,凭什么跟列强联军谈成这个摸样,还签订了让人不耻之极的城下之盟?
当然,相比两年前列强联军确实有进步,不仅拿下了天津和通州这两座京畿要城,甚至还一度威胁京城盘踞皇家园林圆明园。
可不要忘了,清军各路援军已齐聚京畿,所部兵马加起来比两年前多上许多,就算列强联军实力强横也不敢轻视。
也是吴可在京城时努力的结果,他当时跟恭亲王和桂良等京中大佬没少念叨,给这些土包子们普及了列强的行事方法准则,让他们明白了列强以利益为先的各种卑劣手段,有时候看似没有危害的方面却是万万不能相让的。
只要朝廷不自乱阵脚,其实列强联军真的拿朝廷没辙。
至于说他这些知识哪学来的,一部分自然是后世的记忆,一部分就是这么多年搜集的列强报纸以及信息所得。
加上一干留守京中大佬与僧王之间的间隙,眼见僧王越过他们跟列强联军就谈出这么个结果,不下死手找僧王麻烦才叫希奇。
身在承德行宫的跑路皇帝咸丰这个年其实过得不怎么样,先不是带头跑路引起的一系列负面影响就够他好好喝一壶的。
无论是激烈万分的京城保卫战还是之后的谈判,都牢牢吸引了跑路皇帝享乐之余的所有空闲。
好不容易等谈出了个结果,一干留守京中大佬跟僧王又互掐起来,最后官司打到他这儿闹得好一阵鸡飞狗跳。
吴可倒是猜得出跑路皇帝咸丰头疼的摸样,为了协调留守京中大佬与承德行宫随驾大佬之间的恶劣关系,估计少不得头疼一阵子了。
堂下一众官员脸色越发沉重,正堂的气氛也越发显得压抑沉闷,吴可收回心思继续聆听衙门书办抑扬顿挫的声音,虽然早就看过好几遍与美国签订的条约,可再次听一遍依旧免不得心头怒火乱窜憋屈得很。
只有他知道,这些玩意具体代表着什么,列强诸国正是通过此等手段,一步步吸干大清的血液壮大自身,好进行下一步的殖民行动。
“第十款一、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
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抵牾。
嗣后遇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
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拿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大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
内民不得抬价勒索;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大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拿,照例治罪。
其大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一、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
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拿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贼,无论多寡,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货款。倘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准挚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大合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
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
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一、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意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粘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一、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牌等件呈交领事官,转报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
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未全销,复载往别口出售,或因无回货,须将空船或未满载之船驶赴别港觅载者,领事官报明海关,将钞已完纳之处在红牌上注明,并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别口时,止纳货税,不输船钞,以免重征。设立浮桴、亮船,建造塔表、亮楼,由通商各海口地方官会同领事官酌量办理。
第十七款一、大合众国船只进口,准其雇用引水带进,候正项税款全完,仍令带出。并准雇觅厮役、买,办、工匠、水手、延请通事、司书及必须之人,并雇用内地艇只,其工价若干,由该商民等自行定议,或由领事等官酌办。”
第十八款一、大合众国船只一经进口,即由海关酌派妥役随船管押,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倘大合众国民人有在船上不安本分,离船逃走至内地避匿者,一经领事官知照,中国地方官即派役访查,拿送领事等官治罪。
若有中国犯法民人逃至大合众国人寓馆及商船潜匿者,中国地方官查出,即行文领事等官捉拿送回,均不得稍有庇匿。
至大合众国商民、水手人等,均归领事等官随时稽查约束。倘两国人有倚强滋事,轻用火器伤人,致酿斗杀重案,两国官员均应执法严办,不得稍有偏徇,致令众心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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