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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子的哲学思想。《老子》:"。"老子认为,"道"虽是生长万物的,却是无目的﹑无意识的,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即不把万物据为己有,不夸耀自己的功劳,不主宰和支配万物,而是听任万物自然而然发展着。

  

  词语分开解释:道法:1.道理法度。2.遵循效法。3.遵守法制。4.道教的教义。5.道教的法术。6.即佛法。7.泛指宗教的学说与法术。

  

  自然:①即“自然界”。广义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狭义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②天然而非人工的:自然铜|自然力|自然风光|自然资源。③自然而然;按事物内部规律发展变化:自然免疫|顺其自然|自然消亡|他自然能想出办法来。④自若,不拘束,不呆板:动作自然|表情自然|他表演得很自然。⑤副词。当然:你是他父亲,他自然听你的|你去请他,他自然会来。⑥连词。表示转折:我们不能过分强调条件,自然,也不能不讲条件|写文章要注意表达形式,自然,更重要的还是内容。

  

  1.事物的规律:热胀冷缩的道理

  

  2.事情或论点的是非得失的根据,理由,情理:你说话很有道理,我完全同意。

  

  3.办法;打算:我自有办法。

  

  法度1.[law]∶法律制度2.[moralstandard]∶规矩,行为的准则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商君佐之,内立法度,务耕织。——汉·贾谊《过秦论》遵守法制

  

  法制1.法令制度。

  

  《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汉贾谊《新书·制不定》:“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清何琇《樵香小记·钧金束矢》:“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

  

  2.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

  

  严复《原强》:“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巴金《作家要有勇气,文艺要有法治》:“这就说明发扬民主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还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

  

  3.犹方案,格式。

  

  宋范仲淹《奏陕西河北攻守等策》:“须差近臣,往彼密为经略,方可预定法制,临时不至差失。”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下·格局》:“旧曲韵杂,出入无常者,因其法制未备,原无成格可守,不足怪也。”

  

  道教教义

  

  道教是中国主要宗教之一。主要思想《易经》为伏羲、周公、孔子三圣创立,伏羲创造了八卦,周文王创造了六十四卦,孔子则为易经作《易传》,由此形成了中华文化的总源头,是诸子百家的开始。东汉时形成宗教,到南北朝时盛行起来。道教徒尊称创立者之一张道陵为天师,因而又叫“天师道”。后又分化为许多派别。道教奉老子为教祖,尊称他为“太上老君”。明黄道周《节寰袁公(袁可立)传》:“又当定陵镇静,以道法宥天下,四五十年间,留贤在野,怨咨不生。”

  

  教义指一种宗教所信奉和宣扬的神学道理思想道教法术

  

  泛指方术之士所采用的画符、念咒等迷信手段。亦指神仙和道人呼风唤雨、驱邪除病等手段道教符咒法术:符咒法术是道教应用咒语祈请神明、诅咒鬼蜮的一种方术。被认为可以感通天帝,役使鬼神,达到除邪消灾、逢凶化吉的目的。

  

  咒语导源于巫觋。《尚书·无逸》有“厥口诅祝”,《正义》曰:“以言告神谓之祝,请神加殃谓之诅。”①其书面形式,最初发现于东汉墓葬中,与符箓连为一纸,表明在东汉时符箓与咒语已经合并使用。故道教在承袭符箓术时,同时也承袭咒术,此后道士作法时,符咒并用一直成为定制。道教在长期传习过程中,对咒语作了很大的发展,创制了各式各样用于各种场合的咒语。它们散见于众多的符箓、道法书中,又有一些咒语专书加以结集。如《太上三洞神咒》十二卷,即收有长短咒语七百三十六首,数量是很多的。

  

  道教咒语与符箓一样,使用十分广泛。有用于治病者,加《咒枣治病咒》《咒水治咽喉咒》《治寒病咒》等。有用于内丹修炼者,如《净口咒》《净身咒》《净天地咒》《安魂定魄咒》《坐炼咒》等。有用于驱逐邪祟者,如《六合咒》《役遣咒》《禳童稚多灾符咒》等。有用于雷法者,如《起风咒》《起云咒》《起雨咒》《起雷咒》等。就其语言内容而言,有向天神或大神祈求者,大多为陈述心愿、颂扬威德之词;有向一般神灵进行呼召役遣者,大多为命令之语;有向鬼蜮进行诅咒、呵责者,大多为斥责,威吓之词。其语言形式,大多为三言、四言、五言、七言组成的韵语(以四言为最多),少数为长短不齐的无韵语,还有一些夹有梵文译音或纯为梵文译音的咒语,如“唎吽啰吒”等。咒语的文末,一般都以“急急如律令”作结。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一说:“急急如律令,汉之公移常语,犹今云符到奉行。张天师,汉人,故承用之,而道家遂得祖述”。②兹举道书所载数例,以见一斑:《天蓬敕咒》:天蓬天蓬,万神之宗。威严大道,游行太空。坐南斗内,立北斗中。紫微大帅,天皇赐功。……金阙玉房,大有神功。怒动天地,日月失光。气吞五岳,倾摧四方。顺吾咒者,速来伏降。违吾咒者,倾死灭亡。急急如律令。③《净身神咒》:灵宝天尊,安慰身形。弟子魂魄,五藏玄冥。青龙白虎,队仗纷纭。朱雀玄武,侍卫我真。④《致雨咒》:五帝五龙,降光行风。广布润泽,辅佐雷公。

  

  五湖四海,水最朝宗。神符命汝,常川听从。敢有违者,雷斧不容。急急如律令。⑤道士念咒,有出声的念,有不出声的默念(称心咒、密咒)。念咒时,常配合掐诀。所谓掐诀,即将手指的指根、指节、指头、指甲背等处,分别与天干、地支、五行、七政、八卦、二十八宿相配,按五行相生相克的关系,或模仿某种形象,作出伸、屈、拉、勾、交等各种手势,即成各种诀。《无上玄元三天玉堂*》卷二十六云:“诀有七百余目”,“凡掐诀者,所以通真制邪,役将治事。”⑥意谓以此手诀,上通神真,役使神将,治伏群邪。

  

  咒语的思想基础,与符箓一样是鬼神论。但也有人认为气功师如运用这一形式与存思,行气相配合,或许有助于集中精力,诱导意念,使其容易进入气功能状态。

  

  参考:道法会元、、道法心传2相关典籍编辑

  

  简介

  

  《道法》是中国古代治国著作《黄帝四经》里记载的一篇文章。

  

  《黄帝四经》包含四部经典:《经法》、《十大经》、《称经》、《道原经》。

  

  《黄帝四经》是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初付于帛书老子乙本前,当时称《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后经专家鉴定,认为此书是失传已久的《黄帝四经》。《汉书.艺文志》曾经著录此书,但汉以后就失传了,学者根据书的内容、文字、篇章数目等研究,认为此书成书时期当晚于《老子》,早于《管子》、《孟子》、《庄子》。它体现了道家学说由老子一派变成黄老学派的转变,对先秦各家各派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黄帝四经》于经学研究有极重要的地位。

  

  原文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口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虚无(刑)形,其?冥冥,万物之所从生。生有害,曰欲,曰不知足。生必动,动有害,曰不时,曰时而□。动有事,事有害,曰逆,曰不称,不知所为用。事必有言,言有害,曰不信,曰不知畏人,曰自诬,曰虚夸,以不足为有余。故同出冥冥,或以死,或以生;或以败,或以成。祸福同道,莫知其所从生。见知之道,唯虚无有。虚无有,秋稿(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白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於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形)名声号矣。刑(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知(智),至知(智)者为天下稽。称以权衡,参以天当。天下有事,必有巧验。事如直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绝而复属,亡而复存,孰知其神。死而复生,以祸为福,执知其极,反索之无刑(形),故知祸福之所从生,应化之道,平衡而止。轻重不称,是(胃)谓失道。天地有恒常,万民有恒事,贵贱有恒位,畜臣有恒道,使民有恒度。天地之恒常,四时、晦明、生杀、?(柔)刚。万民之恒事,男农,女工。贵贱之恒立(位),贤不宵(肖)不相放(妨)。畜臣之恒道,任能毋过其所长。使民之恒度,去私而立公。变恒过度,以奇相御。正、奇有立(位),而名口弗去。凡事无大小,物自为舍。逆顺死生,物自为名。名刑(形)已定,物自为正。故唯执(道)者能上明於天之反,而中达君臣之半,当密察於万物之所终始,而弗为主。故能至素至精,?(浩)弥无刑(形),然后可以为天下正。

  

  译文

  

  作为宇宙本原的道产生了各项法度,法就像绳墨辨明曲直一样决定着事物的成败得失。因此既然制定了各项法度就不可违犯,法度一旦设立便不可废弛。所以说如果能够以绳墨法度自正,然后就可以识天下万物之理而不会迷惑。

  

  道体虚空无形,寂静深远,万物赖之以生。人一降生便有患害随之,这是因为人的本性中存在着欲望且这种欲望永无止境。人生则好妄动,妄动必有患害。具体表现在不能相识而动,甚至还逆时而动。妄动必然妄举事,举事则患害随之,具体表现在行事违逆事理或举事不量力而行,甚至行事不知功用何在。凡人举事必有言说,有言说即有患害,具体表现在言无征而爽信或口出大言不知尊敬他人,或者明明做不到的事却称能做到,或言过其实浮夸,或力所不及却扬言力量大有余。

  

  宇宙万物万事都生于道,其死生成败都是由道决定的。祸福同出一门,人们却不知道它们产生的原因。要想明白死生、成败、祸福的道理,只有依靠道了。依靠道,就能把握所出现的细微事物的形和名,形和名的观念一旦确立,那么是非黑白的分界也是随之确定了。所以懂得大道的人示范天下的便是变通而不固执,功成而不依赖它,顺时而动不妄为,处事公正不以私意。因此天下之事便可以在形名确立、名实相符的情况下自然而然地得到治理。各项法令制度都已确立,官职都已建置,那么天下万物就都在正道中了。

  

  心胸广阔,能包容一切的人是精明的,最为精明的人总能建立功业。遵循正道的人总能达到因时而静的最高境界(至静),至静的人就是圣人。大公无私的人总是睿智的,至智的人可以成为天下所取法的榜样。如果用法度来审定是非,并且参照自然、社会的必然规律,那么天下之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证验了。事物繁多,多得如同仓中的粟米,然而法律制度一一设置具备了,那么再隐秘微妙的东西也无法逃脱。所以说法度已经具备了,所有事都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治理。断绝了的世祀会重新接续,灭亡了的国家会重新出现,谁能知道其中的奥秘呢?衰败的国家又变得兴盛了,祸事又变成了福事,谁能知道其中的究竟呢?只要反求于道,便可以懂得上述祸福、死生、存亡等产生的原因了。应付事物变化的方法在于掌握平衡和适度,轻重不当,便是失道。

  

  天地之间存在着永恒的规律,天下百姓各自从事着自己的本职,贵贱高低也都有它们确定的位置,使用下臣有确定的方法,统治百姓有既定的守则。四季更迭、昼夜交替,荣枯变换、柔刚转化便是天地间所存在的固有规律。男耕女织便是老百姓所从事的固定工作。有才德和无才德的人不能处于同等的地位,就是贵贱都有它们确立的位置。选任官吏时,职位的高低要与他们的能力相符,这便是使用下臣的确定方法。去私门而行公道,这是统治人民的既定守则。如果一旦出现了不正常或超越了常规的事情,就要相应地采取非常规的手段加以控制。而治理国家所使用的常规和特殊方法是因事而施的,明白了这一点,那么判定事物时也就不会发生偏颇了。事物无论巨细大小都有它们各自存在的理由,而逆顺死生等一切情况的发生都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根据性质就可以准确界定事物的名称和概念了,因而也就可以对该事物做出正确处理。

  

  圣人不但能体悟自然运行的规律,还能了解君道和臣道所应存在的分界,又能详察万物发生及终结的内在原因,然而却从不以天地万物的主宰自居,所以他能深远广泛的体悟万事万物,并成为天下的楷模。

  

  “”语出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里的“自然”是自然而然的自然,即“无状之状”的自然。人受制于地,地受制于天,天受制于规则,规则受制于自然。而我们科技的每一次的进步都以为自己看清楚了这个世界,掌握了这个世界,是绝对的真理,然受制于自身所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再迈一步的时候,又自嘲自己停留在某种固定的思维中几百甚至上千年?从这里可以看出老子的法的意识里,就是自然法。当然,法制的概念尚未形成。不过,在治理国家时,他主张用自然法来治理天下。

  

  含义

  

  无生有,有归无。这是万事万物的起点和终点以及运动变化的最后依据。无外无他,无蕴含有且是有。无生有,是无动而有然,也就是说,无自然而有然。

  

  有源于无而归无。有归无是有动而无然,也就是说,有自然而无然。

  

  范传福书法范传福书法无有是一体的两极。无有向对方的运动,或称双向运动或反运动,就是自然。

  

  无有就是道。往返的运动,或自然,就是德。德就是道内两极之间往返的关系。

  

  一是无,二是有。一生二,二归一。一生二归交合而生的三就是德,就是自然。

  

  一是阳,二是阴。阳授阴,阴受阳。阳授阴受交合而生的旋转就是德能,就是自然。

  

  阴阳有限而失衡,阳授阴受失衡而生正负。产生正负的旋转仍是德能,仍是自然。

  

  本质

  

  ——这是老子为我们提供的最高级的方法论。

  

  即道效法或遵循自然,也就是说万事万物的运行法则都是遵守自然规律的。最能表达“道”的一个词就是自然规律,同样我们可以反过来说与我们这里所说的自然规律最相近的一个字就是“道”。这包括自然之道,社会之道,人为之道。

  

  著名书法家梅湘涵作品著名书法家梅湘涵作品道就是对自然欲求的顺应。任何事物都有一种天然的自然欲求,谁顺应了这种自然欲求谁就会与外界和谐相处,谁违背了这种自然欲求谁就会同外界产生抵触。所以在这里蕴含了我们看待世界的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每一件事物都有着它本身的天性和本质,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个性特征。我们应该意识到的是:改造一个人的效果是有限度的。我们需要做的不是试图消除这些缺失,而是把他们的优点合理地加以利用,尽量避免他们的缺失,并力图帮助每个人在其独特天性的基础上持续进步,去放大其中有益的部分。

  

  2思想编辑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德经》有一种物体混混沌沌、无边无际、无象无音、浑然一体,早在开天辟地之前它就已经存。

  

  。

  

  在。独一无二,无双无对,遵循着自己的法则而永远不会改变,循环往复地运行永远不会停止,它可以作为世间万物乃至天地来源的根本。我不能准确地描述出它的本来面目,只能用道来笼统地称呼它,勉强把它形容为“大”。“大”是指不停地运转、变幻,也就是说它无处不在、无远不至,穿行于古往今来、八荒六合,到达极远处又返回事物的根本。正因为道是如此无穷无尽,所以说道很大,从而遵循于道的天、地、人都很大。宇宙有四“大”。人也是其中之一。人必须遵循地的规律特性,地的原则是服从于天,天以道作为运行的依据,而道就是自然而然,不加造作。

  

  “道”是什么?

  

  “道”的特性就是“有物混成,先天地生。”首先,“道”是一种“物”,前面说过“道之为物”。其次,“道”又不是一般的“物”。“道”与一般的“物”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混成”的。什么叫“混成”呢?就是“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

  

  这个宇宙间包括天地在内的万物都是有生有灭能垢能净可增可减的。天地所生的万物都是由不同成分和组合的阴阳之气所构成的,它们都是不断运动、不断生灭的。天和地作为两极,尽管比其他万物要长久得多,但它们也要受到阴阳规律的支配——“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天崩地裂归于混沌,然后混沌始分而天地生。

  

  整个宇宙只有一种“物”没有阴阳二气中的任何一种气,它是绝对均衡的。它是绝对有的,它是绝对无的;它是绝对静止的,它是绝对运动的;它就是“道”。说它有,是因为它遍布宇宙每一个角落;说它无,是因为没有办法实实在在地抓到它。就好像在大海里,到处都是水,你反而永远也找不到水。如果要说“有”水,那么对应的就应该是个“没”水的状态才能显出“有”水。而“道”在宇宙的范围内是没有“没”道的地方的,大“有”反而成了“无”。说它绝对运动,是因为它的存在就是不停的运动;说它绝对静止,是因为它从开天辟地以来它就一直保持着这样的状态,而且直到宇宙崩坏都不会改变。这种高度的矛盾又统一的存在方式,就叫“混成”。

  

  [2]正因为它“混成”,所以它不但“先天地生”,而且“后天地灭”。而且它的“生”和“灭”都必定不在这个宇宙的范畴之内,所以它可以说是“永恒”的——天地万物皆变,不变的唯有“道”。

  

  “道”的进一步描述就是“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寂”是没有声音的意思,“寥”是没有形象的意思,“独立”是不依靠外物的意思,“不改”是不会变化的意思,“周行”既有运行全面的意思,又有循环往复的意思,“不殆”是不会失败、不会灭亡的意思。合起来就是说:“道”是没有任何外在的特征可以被把握的;是不依赖任何外物而存在的;是永恒不变的;是周流天下而且循环往复的,是不会灭亡的,它是天地的来源,是天地的依靠。

  

  这样微妙复杂的“物”,我当然“不知其名”了——哪有什么外在的东西可以给你去形容呢?只好勉强地给它起个“字”——称号,叫“道”。一定要勉强地去形容,那么就用“大”来形容它。

  

  “大”一般有范围大、年纪老、位分高、德高望重等意思,这些意思“道”统统都够得上,而且还不止。“道”不但够“大”,而且还“逝”,“逝”就是运动的意思;不但“逝”,而且“远”——非常远,远大,也是“大”的一种;不但“远”,而且“反”,“反”不仅有反向的意思,还有返回的意思,最后它又回到了它最初的状态。这是老子对“道”的第三段形容,主要是说“道”是很“大”的。

  

  宇宙中与“道”一脉相承的还有“天”、“地”、“人”。天和地很好理解,前面已经说了“道”是“天地母”嘛。“人”怎么又扯进来了呢?那是因为天和地之间的所有万物中,“人”是杰出代表,最有灵性,最符合“道”,而且“人”是以“天”为父,以“地”为母的——在《易经》中“乾”卦既代表天,也代表父亲;“坤”卦既代表地,也代表母亲。因此,道——天——地——人,一脉相承,并称“宇宙四大”就好理解了。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句话就顺理成章了,就是孩子服从母亲,母亲服从父亲,父亲服从祖宗。祖宗——“道”呢?它服从谁?这个“自然”不是自然界,是“自然而然”的意思,“道”就是本色,自己的样子——唯大英雄能本色嘛![3]论述

  

  “”是老子哲学中非同寻常而又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的一个论题。有人曾经这样说过,我们受事物本身的影响没有受人们对事物看法的影响大。许多《老子》的注释家对“”的解释就是如此。

  

  比较早的《老子》注释著作,如《汉书?艺文志?诸子略(道家)》记录的《老子邻氏经传》、《老子傅氏经说》和《老子徐氏经说》等都失传了,我们知道汉代注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解释为“道性自然,?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这一注释的影响,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

  

  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简本(根据竹简型制分为甲、乙、丙三组)中,这一论题就已经有了。同它相连的那段完整的话是:“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一段话在通行本《老子》中属于第二十五章,两者在文字上大同小异,说明它是《老子》原本中就有的话。

  

  照字面上的意思,“”就是“道效法(或遵循)自然”。其中的“法”字,义当同前面几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将“”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三国时代王弼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这句话及“法”字作了前后一贯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经注》,见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第65页,中华书局,1980年)

  

  “”这一论题不是一个孤立性的论题,它关涉到老子形而上学的根本问题――“道”与“万物”的关系,也关涉到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圣王”同“百姓”的关系。这一论题本身直接涉及到了老子哲学中最重要的一个概念“道”和比较重要的另一个概念“自然”。作为老子形而上学的“道”,它是产生“万物”的根源(如四十二章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五十一章说“道生之”),是“天地之母”(二十五章)和“万物之奥”(六十二章;帛本“奥”作“注”,即“主”)。“道”不仅产生“万物”,而且也是万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础和保证,这就是为什么说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论上的又是本体论上的。《老子》四章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道”虽是万物的根源和基础,是万物的母亲,但它从不以万物之主自居:“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而且“道”也从不“主宰”、“控制”和“干预”万物,它具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贷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这种本性老子称之为“无为”。“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作为,而只是说道不控制、不干预万物,而是让万物自行活动、自行其事。《老子》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常无为”,王弼的解释是“顺自然”。可以断定,“无为”是“道”的运行和活动方式,它的发出者是“道”。“道”要“顺应”的“自然”,不是“道”自己的属性,而是“万物”的属性。

  

  "自然"是什么?

  

  “自然”这个词不像“道”那么古老,它是老子发明并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说的“自然”,不是指称“客体”(如自然界),而是指称事物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即一般所说的“自己如此”。这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意义。“不要勉强和强迫”意义上的自然,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相对于“道”的“无为”,“自然”的发出者是“万物”。《老子》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很明显,这里说的“自然”是“万物的自然”。“圣人”遵循“道”的“无为”推行“无为政治”,是为了辅助和配合“万物的自然”,这就是简本说的“道,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自化”与“自然”义近,它是说“万物”自行变化。从《庄子?应帝王》说的“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同样可知,“自然”是“物(万物)”的“自然”。王弼注《老子》一贯以“自然”为“万物”的“自然”,如二十九章注有“万物以自然为性”,“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的说法。这表明,“道”与“万物”的关系,在老子那里确实是“道无为”与“万物自然”的关系。老子说过“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见之于通行本和帛本),有人怀疑“无为而不为”的说法是后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简本中确有“亡为而亡不为”的说法,这证明这一猜测是不能成立的。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道”是“无为”的。但由于道遵循万物,使万物自己成就了自己,因此它又是“无不为”的。《老子》五十一章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的“自然”,指的就是“万物”的属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万物的尊重和珍惜,是因为它们不对万物施加命令和干涉,而是因任万物的“自然”。蒋锡昌解释说:“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与此文‘夫莫之令而常自然’谊近。‘莫之命’即‘莫之令’,‘自然’即‘自均’,可证‘命’作‘爵’者,决非古本,于义亦难通也。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老子校诂》,见“民国丛书”第五编五,上海书店,1996年,第317页)既然“自然”在老子那里确实是指“万物的”自然,而不是“道”的自然,那么“”,就可以更具体地解释为“道效法或遵循万物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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