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析物权法
【原文】〖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
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
本条款,规定了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这是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国有资产安全、国有企业安全和国有市场资源安全的重要规定,是将制度物权法的重要规定嫁接到普通物权法中来进行严格控制的重要规定。
本条第一款关于“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特别规定,亦即国防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标志着国家法人是唯一的财产所有权人、统治权人,国防武装部队是国防资产的唯一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或者制度信托支配权人、管领权人、控制权人、专制权人、保管权人、维护权人。国防资产专属管领权,总体上应当是居于最高控制等级的国家专属所有权。其物权化方针始终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安全中心论,物权价值远远高于经济价值、长远利益远远优于眼前利益。其中还可以细分为若干几个控制等级和物权等级,本文只是探讨性的阐述。
本条第二款关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专门规定,可定义为“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物权等级与物权价值次于国家专属所有权和国家专有所有权。主要法律工具是制度物权法,在调整物权等级、物权方向时适当运用政策物权法。各界政府的政策理念可能会有差异,各地政府的投资和负担能力不尽相同,而根据成熟法制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维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肯定是利国利民的。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概念〗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指国家为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合理地保值增值,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与流失,依据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专控支配,借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事业和公共事业,防御经济殖民主义的侵略,维护全体国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资产专控支配权。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国家享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专控支配权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资产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职权。物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有类似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包括:①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②副省级政府,如省会城市政府、经济单列市政府;③厅局级和副厅局级市政府;④县级和副县级县、市政府;⑤乡(镇)政府。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即基本上属于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信托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应当指出,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8日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物权,与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产权、物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明显地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将此项规定作为重中之重,反复强调,继在第4条作出原则规定以外,第7条再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规定的,就是国有资产的优先发展权、专业控制权。取得和保护这种国家专控权,必须采取坚决而有力的措施,甚至采取行政和法律法规双管齐下的铁腕手段,并持之以恒进行到底。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即本文讨论的条款,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其中,无形物物权不被古典物权法看好,而中国物权法比较重视此类特种物权的规定。本条款,列举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五大类物权,这些基本形态是有形物权。
但是,电力设施所承载的是无形物“电”,电信设施所承载的无形物“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原油或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由此可见,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往往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电力设施(电力电网)、电信设施(有线、无线通信)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与物权上面。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与物权上面。另外,铁路、公路沿线沿站的电力或者电信设施,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的类型,与总类上的电力设施(电力电网)、电信设施(有线、无线通信)的“双重物权”相同。本条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所有”,一般而论,包括了以上基础设施有形资产的所有和以上基础设施无形资产的所有两方面一同“所有”。个别情况,如基础设施的有形资产(有形物)与无形资产(无形物)不是同一个所有权人的除外。如果其中的无形物所有权高于本定义的所有权的,可以定义为高于本定义的所有权性质等级。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
一、基本概念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指国家为保障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合理地保值增值,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与流失,依据宪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专控支配,借以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发展社会主义的进步事业和公共事业,防御经济殖民主义的侵略,维护全体国民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资产专控支配权。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国家享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在全体人民的严格监督之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此项特别所有权是国家法人关键资产专控支配权,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范与控制,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基于关系国计民生、投资额巨大、回报周期长和属于国家法人关键资产、大部分设施与国防事业有关等特点,决不能当作一般所有权来随意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和让其他人参加恶性竞争,必须保持国家法人的绝对控制地位。
俄罗斯民法典第212条直接采取“私有化”概念,普金政府却对石油工业的私有化寡头进行清算,油气资源及其设施重归国有化;法国在二战以后实行了三次国有化运动,九十年代搞过私有化,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却是稳定的;英国在铁路、公路私有化后重归国有化;美国是私有化严重的国家,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基本上由国家控股经营,全国的自来水企业由国防部垄断经营。无论中央政府是否处于窘境状态,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对于政府和人民都是非常有利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大国、第三世界大国、世界人口大国,更上一层楼地行使和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是天经地义的。
物权法第52条第2款明文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与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相对应,说明了这5种产权与设施的重要性,均属于高端的专制所有权、专控所有权,是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特种所有权。应当明白,这5种大型设施既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又是为国防建设和战争准备服务的,其国家利益、社会效益、长远利益的价值远远高于单位利益、经济效益、眼前利益的价值。任何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和破坏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行为,任何形式的市场化、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洋奴化、厚黑化的行为,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专控支配权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资产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还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职权。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还规定:“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及其中央企业,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企业。他们都是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对全体人民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与企业服务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信托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第一,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影响到国防建设甚至于战争的胜负。应当指出,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利益与集体、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重大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8日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企业控制。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物权,与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产权、物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明显地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等重大产业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将国有资产作为重中之重,第7条再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规定了国有资产的优先发展权、专业控制权。取得和保护这种国家特别专控权,必须采取坚决而有力的铁腕手段,并持之以恒进行到底。
二、有关无形物权
1.法律关系
第一部分是国家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的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占有率、企业投资权与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这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部分是国家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所有权、定价权、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在不违反制度物权法或者特别制度物权法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改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此类专控类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或者留置、保证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严格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表面上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仅仅与国有企业产权、市场占有率、企业投资权与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有关,实际上也与国有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托所有权、定价权、收益权等项重要的物权指标也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是控制力度有大小之分而已。
以上所示的是最基本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实际上远不止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同样非常重视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他们的国有化程度并不一定比中国的低,如法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的情形就是如此。即使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私有化的西方国家,再怎么市场化、私有化,而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产业也决不能市场化、私有化!
2.关于无形物权
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其中,无形物物权不被古典物权法看好,而中国物权法比较重视此类特种物权的规定。本条款列举“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五大设施,表面上是有形物权,实际上包含无形物权。
电力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电,电信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上。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上。
铁路、公路沿线沿站的电力或者电信设施,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的类型,与总类上的电力、电信设施的双重物权相同。本条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包括了基础设施有形物和无形物一同“所有”。基础设施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不是同一个所有权人的除外。无形物所有权高于本概念的所有权的,可以定义为高于本概念的所有权性质等级。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有形物中承载无形物的,无形物的专控支配权同属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根据无形物的性质、作用、价值和权能,可以细分为若干无形物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等级。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的主体〗
一、基本理念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日常管制与监督职权。
实际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同一类型而投资权、专制权、管理权、监督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除此之外,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管理权有大小和收益权、分配权不相同的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总之,是包括2大类型、4个品种的制度信托物权主体。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系由所有制关系法、特种所有权关系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统一规范与控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政策物权法,并且优于担保物权法、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及其产业是关键性资产和产业,是国家法人严格限制转移、变更、消灭的特种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这种所有权主体不能混同于一般所有权主体,这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不能混同于一般的资产,故这种所有权主体依法享有法定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上特别请求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和破坏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使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以及中央国有企业;另一种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地方国有企业。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包括:(1)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2)副省级政府,如省会城市政府、经济单列市政府;(3)厅局级或副厅局级市政府;(4)县级和副县级县、市政府;(5)乡(镇)政府。对于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人民政府行使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行使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全体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主体,全体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替国家法人、替全体人民负责,奉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国家利益保护主义物权化方针,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企业效益与公共福利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所有权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直接称之为所有权人;从所有制关系法上定义,国有企业在内部的物权关系中称之为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并不重视所有制关系法,将所有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甚至于普通信托所有权人,全部当作所有权人看待,这对于普法、用法、执法是有害无益的。必须运用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来取代古典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纠正那些唯心主义的物权价值观,还原国有资产所有权、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真面目。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明文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加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这里的“控制力、影响力”,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一类所有权,即使是市场化、私有化国家,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均采取严格控制、严格保护的各种措施。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主体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团体、工会组织对于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督,是完善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必要措施。
无论是哪种物权主体,或者说无论是涉及到任何单位与个人,最基本的是国家制度物权法(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经济法、行政诉讼法之类的行政法),再往上升级是特别国家制度物权法(如宪法、刑事诉讼法之类的法律),再往下降级是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如物权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之类的民事法律)。问题在于,需要根据具体的案由进行规范或者调整。
二、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1.社会责任决定物权地位
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指国家法人即各级人民政府,是比国有企业更高一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政府出资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直往往重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往往将公益权放在首位,将自益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即使是自益权方面也有很大的一部分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有企业不能如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那样拼命追求利润,毕竟是有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的压力,往往将自益权放在首位,将公益权放在次要的位置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一直往往轻于政府出资人。根据物权法“物权义务与物权权利对等原则”来衡量,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大于国有企业确定无疑。
政府出资人与企业产权人的物权关系,是上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与下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物权关系,故政府法人对于国企法人有领导权、管理权、利润分红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权利。
物权法第53条规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2.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物权法定,保留政府法人和国企法人的优先发展地位和物权价值,是世界上通行的正规则,即使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西方国家也是如此。中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依据制度物权法的宗旨来确定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是完全正确、毫无疑义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里讲的“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指的就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也包括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三、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1.复杂化的物权关系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国有企业,是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其物权地位低于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其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更加复杂。首先是与出资的政府法人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国有企业法人是附从于出资的政府法人的,两者之间的4大关系是如影随形的。其次是与成千上万服务对象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那些有形与无形的标的物是与广大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所以两者之间的4大关系是经常发生的。再次是关联贸易的关系户产生的以上4大关系,因为某些原材料与产品需要从其他企业采购,甚至于向国外的供应商采购,这4大关系是经常性和齐全的。
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小于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的权利,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劳动分配权、具体人事权等权利优于政府法人的这些权利,因为企业法人是以自益权为主导的,不是以公益权为主导的,且物权关系非常复杂、产权压力非常之大。
2.法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
此为第二类的物权法定主体,制度物权法授予国有企业以特别优先权,并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制度信托所有权,主要是落实政策到国有企业上,国有企业会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肩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产权保护的重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规定比物权法第52条和第55条的规定更加完整一些。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国企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四、两类公有制所有权主体的比较
国家第一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与国家第二类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相比较,就发现两者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主要的异同点在于:
1.所有制关系。同为全民所有制主体,所有制制度决定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反作用于所有制制度。通过内部的利益共同体一致对外行使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共同保护与利用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但第一类主体是幕后的权利人,第二类主体是前台的权利人,两者之间既有协作,又有分工负责。
2.所有权关系。同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即资产委托人是不具名的全体人民,两个主体都是替全体人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但第一类主体全部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第二类主体大部分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小部分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3.物权化关系。同为保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保护国防资产、国家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上共同承担责任。但第一类主体以投资所有权为主要功能,并同第二类主体分享资产收益的成果,其公益化程度很高,是任何物权主体中公益化程度最高的;第二类主体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要功能,对上级和对外部也谈及投资分配,对内实行按劳分配,其是公益性与自益性并举的。
4.网络化关系。同为多方位多视角的国防资产、国家基础设施专控所有权网络化关系,影响力遍布全国各个地区,对于各行各业和全体人民的工作生活产生密切的物权关系。但第一类主体的影响力主要由专政权、专制权、专控权和全国的投资所有权决定的,第二类主体的影响力是由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和市场占有率、盈利水平决定的。
◎〖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的重要意义〗
一、基本理念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关乎国计民生的国有资产,基本上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基本性质。国家所有,不能等同于政府所有,也不能等同于地方政府所有,更不能等同于企事业单位所有。
政府的职责,是为国家、为人民和为相关的国家企事业单位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让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建设的成果,共同享受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与政府一样,企事业单位也是国有资产的制度信托物权人,对于所管领的国有资产享有信托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基本职责,也是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保护好、利用好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如实地向国家纳税和上交利润,不能独享营业利润与收益,更不能将国有资产以各种形式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国家保持对于五大基础设施和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明确了这些产业,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对于国民经济和稳定居民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国家不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交通大动脉和经济大动脉难以畅通无阻,就会影响区域经济、产业经济和国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实质性改善。国家对这些产业保持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来历来是如此。
第二,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
可以理顺大宗物权与小宗物权的关系,理顺国家与其他人的物权关系,理顺国家产权与外国公司产权的物权关系,在国家放权与集权中找出最佳平衡点,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改革方案中,保持活力而不损害国家的经济安全。
第三,明确了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归属和专控属性,可以规范企业改制、招商引资行为,遏制损公肥私、里通外国的私有化、自由化等腐败苗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是一项既定政策,也将是国家长期的大政方针。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18日转发《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规定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另外,金融、铁路、邮政等领域,虽不受国资委管辖,也属于国家控制之列。这些国有企业的产权,与其他权利人的产权明显不同,明显地处于优势地位。
国家保持对于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产业的相对专有、专控的支配地位,并以物权法形式固定下来,代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战略发展方向,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非常及时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再次强调增加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三,明确了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的五大类型。
物权法第52条按照物权的形体划分,包括了有形物和无形物两大类型。
电力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电,电信设施承载的无形物是无线电频谱资源、载波通信资源,油气管道所承载的有形物是石油,无形物是天然气、液化气。此类物权是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合二为一的。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的核心价值在于无形资产上。专门输送无形物天然气、液化气的油气管道,核心价值也在于无形资产上。
第四,体现了宪法规定的法治精神。
宪法是广大公民及其组织最根本的大法,也是最高级的制度物权法。国有资产专控支配权同样地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法治精神。
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7条明文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有基础基础专控权,即国家依法对于全民所有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枢纽与主干线基础基础,对于全民所有的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基础,进行专门、专业、产业、与市场控制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保护国家的交通大动脉和国家主要的经济命脉,依法治国安民,依法治政、治官,防止市场化、私有化和自由化,铲除滋生新生邪恶资本主义的土壤。
二、一般分析
概括起来主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物权确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正确确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对于在广大干部群众中加强物权法制观念,统一认识、统一大业和统一行动,便于严格区分国家的核心资产与一般资产的物权界限,严格区分控制行业与垄断行业、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的界限,严格区分特殊经济领域与一般经济领域、国家的专控物权与一般物权、公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界限,从而为依法保护国家的核心资产与关键资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条第2款将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与本条第1款国防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并列在同一个条款中,这些核心设施与关键设施与国防资产的政治地位与物权地位不相上下,是万万不能轻视的极其重要的产权与物权对象。所有这些核心设施与关键设施,平时是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为反经济侵略服务的,战时是为反侵略战争服务的。
五大类基础设施客观上是跨地区甚至于跨行业运营的。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只有集约化和国有化经营才是最佳的选择,才符合经济学的一般均衡原理和帕雷特最优化原理。即使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深深地懂得国有化的诸多好处。
关键基础设施投资额巨大,会加重政府的投资负担,而从长远目标来看也是很值得的。国家的物权化方针与社会责任是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而是为了给全社会提供优质的更多的公共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二,物权保护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依法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保护国有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现在我们所见到的好像是普通物权法的专门规定。其实,这方面的内容早已有行政经济法即制度物权的明文规定。
电力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信条例、建筑法、国防法等法律均以强制性手段,将保护国有基础设施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紧抓好。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0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吸取历史教训的极其重要的意义。一个时期以来,筑路占路为王,车匪路霸非常猖獗,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运输工作与出行生活。经过几年的整治才有所收敛,但有的受地方保护主义或者黑保护伞的庇护,仍然在一些运煤炭和其他运输线上收取高价过路费、过桥费和保护费。一些腐败官员将车皮、干线承包给私人牟取暴利而从中大肆索贿受贿,有的腐败分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大量的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外国也有铁路等国有设施私有化严重,后来又重归铁路国有化的经验教训。
〖案例一〗“安徽第一女贪”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借改制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这是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虚位的突出表现。
网络上流传的“安徽第一女贪”、阜阳地方铁路管理局局长张海英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就是在漯阜铁路改制过程中采取虚报、截留、隐瞒、侵占等手段做手脚,让国有资产“归零”的典型案例。改制过程中,张海英采取安排财务人员隐瞒资产、干涉资产评估、擅自决定股东组成人员入选等手段,致使阜阳铁路管理局以负资产实施改制。张海英趁改制之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隐瞒、截留收入、虚报负债等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共计2014万元。2004年7月,阜阳地方铁路局改制为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时任局长的张海英用540万元成为漯阜公司54%的股权持有人,其他股份亦由铁路局原高管、中层分持。公司成立后,张海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4756万元余元。另外,张海英还伙同财务财务人员张恒桂刻制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开立银行帐户,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小金库,并托张恒桂将1500万元转至她的丈夫汝建波,成立私人公司验资。2006年3月31日安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预付天津市地方铁路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予以平账……(正义网2010年7月31日李兴明:“安徽第一女贪”侵占国有资产高达8790万元揭开国资流失黑洞)
〖案例二〗2001年起,英国铁路部门以改革为名义,铁路部门私有化相当彻底,连路轨系统也实行了私有化。但仅实行5年,政府就被迫收回路轨经营权,重新回到国营体制。(中华论坛2012年4月17日高粱《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失败的启示》)
铁路私有化后,很快就出现了以下几大弊端:一是私人企业重短期利益,忽视对基础设施的长期投资;二是铁路管理不善,安全漏洞多;三是私营公司陷入财务危机,依靠政府补贴也不济;四是高票价引起民愤,广大群众不赞同铁路私有化,却十分怀念铁路国有化。英国铁路私有化碰壁的事实警示我们:市场化、私有化并不是包医百病的良药,旧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确实有很多问题,但不分条件场合,都来个“一卖了之”,反而可能造成更严重的问题。基础设施不能私有化。私有企业运作基础设施,难免管理混乱和大锅饭、高票价弊病。分拆过细、过度竞争是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
英国所犯的错误同样是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支配权虚位的突出表现。充分说明了国有基础设施专控权确实是个好东西,是把达摩克利斯宝剑,能够斩断国有基础设施私有化的黑手。
相关规定:
《电力法》第4条、第52条,《建筑法》第42条,《国防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至第37条[国家出资企业产权与资产变更中14项以上重大行为规范与限制,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增减资本规范与限制,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负责制,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制度,人民政府对于国有各种企业的监管职责,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重大事项的政府审批规定,遵循产业政策与交易规则,国有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权]、第68条至第75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等公职人员的违法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字数:15139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解析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纵横中文网
讴歌真理正义
胜似推理小说
胜似闲庭信步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https://www.mangg.com/id20102/1473621.html)
1秒记住追书网网:www.mangg.com。手机版阅读网址:m.mang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