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书网 > 科幻灵异 > 解析物权法 > 46之一

?

  解析物权法

  【原文】〖资源所有权〗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解析】〖国家的资源所有权〗

  本条款,规定了国家的主要或者基本资源的所有权:矿藏、水流和海域的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此三大类主要资源,为国家所有权,也是国家专属所有权。其中,国家领海和毗连经济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专属所有权,国家领海和毗连经济区以外的大陆架、国际公海中国管用区属于国家的专属用益物权。

  ◎〖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按照物权法第46条的指示,是指除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以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包括国家矿藏、水流和海域三大专属所有权,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此类专属所有权的特别规定,以专制等级划分,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第二等级及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矿藏,即矿产资源,指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多年的地质作用或者积聚能量形成的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绝大多数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食粮,某些矿产品如天然气成为广大居民日常用品。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经济社会物质文明和产业文明的标志,也是国民经济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水流,即江、河等主流与重要支流的统称,同时还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农业、渔业、水上牧业、水运业和居民生活等都离不开水。一个国家在水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平衡城市与乡村、国家与集体、个人和其他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选择。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资源,包括海水资源、生物资源、油气资源、固体矿物资源、海港资源、海水潮汐资源、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运输资源以及相关的科研资源、海空国防资源,是比水流的用途更宽广、综合经济价值大和具有边境国防地理价值的一类重要资源。广义上的海域,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由联合国安理会分配得来的国际公海使用权。中国政府鼓励向海洋进军,合理开发与利用海岛与海洋渔业资源,尽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矿藏、水流、海域资源是与国民的生产生活、物流运输、对外贸易、出外旅行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有跨地区、跨流域的特征,这三大类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有利于物的合理利用并发挥其最大的效能,并有利于抵御外国人的入侵与资源掠夺。

  水流、海域这两种资源与矿产资源有所不同。矿产资源是经过地质构造经过数万至数亿年的地质运动,才形成相应的矿藏,而且性质上是不可再生,是开采一吨少一吨。中国矿产资源虽然种类全面,人均拥有量则不及世界人均数量。法理上、原则上,矿产资源应当适度储备和适度开采,采矿权、探矿权应当从“大下放”过渡到“大回收”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水流、海域这两种资源有其两面性。水资源,一方面,在一定水资源区域内过度利用或者污染,会导致水源枯竭或者作废,影响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水流在涨水期、盈水期不利用,也会白白地浪费掉了。法理上原则上,水流资源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度放开一些利用权、使用权是可以的,不必跟矿产资源管制得那么紧束。海域资源的两面性,是既不能过度利用,又不能不利用。因此,海洋渔业的利用权需要根据需要适当放权。但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权不同于海洋渔业利用权,原则上应当一概集权。

  二、主要特征

  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1.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

  国家法人所有权中,专属所有权是最高等级的特种所有权。实际上,国家专属所有权应当分为两个等级。

  第一等级,是所有权绝对地固定,财产不流通或者财产利用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均不能成立。就是说,最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从所有权到利用权、使用权都是绝对封闭的,对于财产公开流通权和担保物权也是绝对禁止的。对外一概不产生物权关系,仅对国家机关内部产生信托的物权关系。

  第一等级的专属所有权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的优先权、管控权、排他权、固有权、特别的财产保护权。如最尖端的国防资产和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最高等级文物所有权,应当是属于这一类别。

  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是所有权绝对地固定,财产严格限制流通或者财产利用权、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均限制成立。就是说,较高等级的专属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财产利用权、使用权都是相对封闭、有限下放的,对于财产公开流通权和担保物权也是相对禁止的。对外限制性地产生物权关系,同时由国家机关内部产生信托物权关系。

  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的权势比第一等级的专属所有权的权势相对弱小一些。尽管两者的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第一等级的完全不对外开放。第二等级的略微开放了一部分物权,对他人物权的限制也是有一定弹性空间的。

  国家的矿藏、水流、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应当是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是固定不变的,资源的使用权或利用权却是有限度地下放的。特别是海域使用权的开放力度最大,水流利用权包括地役权的开放力度中等,矿藏的利用权的开放力度最小。矿藏的利用权,指小型的经济价值小或者物权价值小的矿藏资源利用权对特定的物权人开放。

  2.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

  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也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国家的资源或者财产专属所有权归全民所有,并且完全由国有企业支配,政府出资与收益信托责任与国企国资保值增值信托责任自始至终联结在一起,从所有权到利用权、使用权是完全统一的。

  第二类,不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虽然国家的资源或者财产专属所有权归全民所有,但不一定完全由国有企业支配,政府的信托责任有松驰的一面,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不是绝对的地位,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信托责任相对缩小。

  鉴于国家的矿藏、水流、海域资源专属所有权是第二等级的专属所有权的事实,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

  中国在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框架下,除了国有企业可以开采、勘探矿产资源以外,集体的、私人的、其他人的甚至于外国人等当事人也可取得采矿权、探矿权,中国已经从计划经济时期矿产资源国有化和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下降了一个等级,形成了市场经济时期矿产资源探采自由化和不完全双重性国家的信托专属所有权。

  但是,这个里面仍然有弹性空间,既然国家可以下放采矿权、探矿权,也可以收回采矿权、探矿权。矿产资源法给予中央与地方政府一个信托式权利,即矿产资源的审批权和收回权,对于不合格、不安全、不守法、不守合同的采矿、探矿单位与个人可以吊销其执照,并可以采取经济制裁甚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办法来进行整治。

  3.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

  矿产资源、水流资源、海域资源均属于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国家的经济支柱,与城乡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地位,是一道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到底,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破坏这一法律规定。

  中国矿产资源总量丰富,潜在价值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的一半,居世界第18位。据对45种主要矿石(占矿产消耗量的90%以上)对国民经济保证程度分析,2010年起今后10年将有1/4不能满足需要,进入21世纪将有1/2不能满足需要,矿产资源将全面短缺,有些资源还会面临枯竭的局面。中国是世界上的第一制造大国,钢铁制造、设备制造、汽车制造、船舶制造、水泥制造、玻璃制造、化肥制造、石化制造、电子制造、军工制造、珠宝玉石制造以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等等,对于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长,已使中国这个近14亿人口的大国不堪重负。国家每年必须花大量外汇从国外进口大量的铁矿石、铜矿石、铝矿石、金刚石及其他矿石,进口大量的原油与石油制品,甚至于从一个50年的纯出口原油和出口煤炭国一跃而变成了纯进口国,特别是原油与铁矿石的需求缺口特别大,以前经济夸口的“地大物博”已经风光不再,警钟已经敲响。中国矿产资源长期大量的短缺,更显得矿产资源的珍贵与重要。

  中国的水资源生态环境也不容乐观。全国多年平均淡水资源总量28000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占有量为世界水平的1/4。大量森林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过度放牧、盲目垦荒、西北地区沙漠化步步逼迫,加上全球气候变暖、高原雪山融化、连年干旱、河流断流、厄尔尼诺现象肆虐和化肥农药污染,特别是在大规模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与大量污染,不但使得水资源的数量大幅度减少,也使得其质量下降。中国欲斥资数千亿元建设“南水北调工程”,说明了中国水资源分布不平衡;欲斥资数千亿元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说明了中国为水资源数量的缺少和质量不合格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中国水资源长期大量的短缺与污染,更显得水资源的珍贵与重要。

  中国有绵延32000多公里的海岸线(180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有470多万平方公里的辽阔海域(可管辖海域可达300多万平方公里),沿海岛屿6500多个,还有143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199.8万公顷潮滩资源。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国际公海矿区申请,并将其中15万平方公里矿区分配给中国作为开辟区。有外国专家认为,中国南海石油资源量可达418亿吨,南海可能成为另一个波斯湾或北海油田。中国4亿多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区,沿海工农业总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60%左右。2000年后,海洋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10%,占沿海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20%~30%。海产食品占全国等价粮食的10%,工业用海水和大生活用海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10%以上。中国要摆脱陆地矿产资源的依赖性和短缺性,要富国、富民、强国、强兵,维护中国的海洋主权与资源完整,紧要关头,一方面要理顺国内的海域物权关系,另一方面要理顺国际的物权关系;不仅仅面临着国家制度物权法的严峻考验,更面临着国际制度物权法的严峻考验。中国矿产资源、水资源、食物资源长期大量的短缺,更显得海域资源的珍贵与重要。

  4.属于国家头等重要的特别所有权。

  中国人均占有陆地面积仅0.008平方公里,远远低于世界人均0.3平方公里的水平。毫无疑问,土地资源的所有权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不过,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也罢,二元化也罢,毕竟可以利用国内的制度物权法来平衡与调整。

  但是,中国的海域资源所有权,更大程度上是受制于国际上制度物权法—《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和相关的国际法,严重的国际形势倒逼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履行海域所有权的信托责任,形势十分逼人。中国国家法人有许多种特别所有权,国家的专属、专有和专控所有权都是国家的特别所有权。但是,无论是哪种特别所有权也不敌中国海域所有权这种特别所有权来得重要,来得严重。中国的渤海、东海和南海四处面临着周边国家的严重威胁,中国在陆地上是腹背受敌,在海域上更是如此。特别是中国南海海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上通航航道,又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海上油气田,全国2/3的海域分布在南海。越南、菲律宾、印尼、文莱等周边国家多年来长期侵占中国的岛屿岛礁达上百个,打了数百口油气田,仅越南一家就侵占岛屿29个,每年掠夺的油气资源达200多亿美元。另外,美国、日本、印度等多个西方国家的跨国公司也染指南海诸岛,问题变得更加严峻更加复杂化。有人估计,21世纪将在南海打响第三次世界大战!

  矿产资源、水流资源也是属于国家头等重要的特别所有权。这些资源到了枯竭的地步,中国经济就会出现大地震大雪崩,兵败如山倒。问题在于,中国的矿产资源自由化没有得到纠正,国退民(资)进、官矿勾结、无原则地对外开放、滥采滥选、野蛮采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频仍、血腥的矿山、矿山纠纷、劳资纠纷等等各种矛盾激化,特别是比黄金贵重百倍的稀土资源,竟然出口价如卖小白菜的价钱,竟然让许多外国公司控制了一些大型稀土矿产资源,中国三个最大的金矿竟然让外国资本家大肆开采……。中国进口澳大利亚铁矿石,有4个经济汉奸导致中国公司一下子损失7000多亿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目前,中国约有25%的矿石需要进口来补充,今后几十年里将会有50%需要进口来补充。由此可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头等重要的特别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是形势倒逼出来的。

  目前,全国的用水量是5960亿立方米。有专家认为,中国的水价格严重偏低,这使得中国面临的水资源的最大挑战是,无序用水、低效用水。在以达国家,水费支出占到家庭支出的2.5%~3%,工业中,水的成本占制成品的3%左右,但在中国,这个比例分别占0.5%和0.6%。全国几千个水功能区水质的达标率是56%,还有44%不达标。中国的排放标准订立得不够科学。另外,企业守法的成本太高,而违法成本又太低。(新浪环保2011年7月26日《中国水环境:水价偏低导致浪费多地水质遭污染》)中国许多法院接手环保诉讼案件,一年到头才一两宗,并且到后来不了了之。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故意袒护污染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中国卫生部官方网站以布的第三次中国居民死亡抽样调查报告显示,癌症已经成为中国农村居民最主要死因之一,与环境、生活方式有关的肺癌、肝癌、结直肠癌、乳腺癌、膀胱癌死亡率及其构成呈明显上升趋势,其中肺癌和乳腺癌过去30年上升了465%和96%。2010年5月31日,环保部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称,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污染依然严重。在26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中,劣V类的9个,占到了湖泊总数的34.6%。2010年水利部以布的《中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践与探索》报告显示,由于水源地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全国目前仍有超过1亿的农村人喝不上干净水。(中国网络电视台2011年5月31日《中国水污染治理调查》)

  (以上参考数据资料除署名外,取自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1日《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本文列举了大量背景与数据资料,是想要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改变传统观念是非常困难的。从宪法到物权法一致肯定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不是一般的所有权,不能与其他的普通所有权混淆在一起。如张三有一幢别墅,有一辆价值百万的奔驰车子,他的一般所有权或者物权关系只不过是微观的物权关系,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小物权圈子。然而,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是对于全国公民的责任所有权,是一个极大的物权关系和物权圈子。一些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往往是将眼光钉在小物权关系和小物权圈子,看不到极大的物权关系和物权圈子,这个思想观念一定要纠正过来。

  第二,没有大量资料佐证就没人信服。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这些立论有些另类与标新立异,如果从纯理论到纯理论,没有充足完整的证据和数据证明,很多人就不服气。

  第三,要有主题思想与重点证明。本文要充分证明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不是一般的所有权,宪法和相关的特别法、专门法授予国家的这种物权,不是为了与民争利,不是为了得到什么特殊的利益,更不是为了坐享其成。更多的更为重要的是要国家承担极为重要的信托责任,国家的责任、义务远远大于权利。

  当然,这里面还有一些原则性和技术性问题,既要保证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落实到位,又要合理地配置和利用自然资源,既要顾及国家的眼前利益,又要顾及国家的长远利益。国家的矿产资源就是这个底子,是非得从严控制不可的;维护中国的海域与海洋资源利益,该出剑时就出剑。只有水流资源可以相对地让出一些利用权或者使用权。

  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从制度物权法嫁接过来的产物。这一类自然资源很特殊,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都很大,一定要用法权、治权和物权来统一固定所有权,唯一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法人。

  通俗地讲,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所有权、水流所有权、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专属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法定的独一无二和固定不变的。国家控制这三大自然资源并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整合资源、合理分配资源和有效地利用资源,解决地区与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物权纠纷。

  这三大类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所有,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中国古代直至中华民国时期也是这样规定的。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作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则更加义不容辞接受这一现实问题,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违反国家的本资源专属所有权制度。

  物权法规定的海域所有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比较笼统的规定。本文从法理上作出仔细区别。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指国家在本国领土、领海或者领水范围内享有的矿产资源固定所有权、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翻版式规定。违反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制度,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有可能产生三种物权关系:

  第一,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是一项特别优先权,对于各种矿藏,国有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有优先采矿权和优先探矿权。在这个物权圈子里,中央政府是一级信托所有权人,国有探矿、采矿企业是二级信托所有权人。这种物权关系是标准型物权关系,不受法律限制,有利于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圆满地行使,并使得物权边际效益最大化。

  第二,国家法人与其他所有制的物权关系。部分小型和价值小的矿山的探矿权、采矿权下放给其他所有制企业以后,国家保留所有权人身份不变,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为矿产资源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这种物权关系是变通型物权关系,对于国家法人行使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有一定的影响,受法律限制甚至于禁止。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下放以后,国家认为不妥,认为当事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因安全、技术、生产不达标,或者特许许可证已经过期,国家有权收回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第三,国家法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物权关系。国务院批准外资企业来中国陆地探矿、采矿的,适用于中国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国务院批准外资企业来中国海域探矿、采矿的,适用于中国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参照国家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对于这一类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的信托责任一定要加强,外国公司来中国领土与海域范围内探矿、采矿的,一定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这是有先例的,西方国家的中央政府对此只有签约权和监管权,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于议院,如美国需要经过上、下两个议院一致通过并批准国务院才能成行。

  矿藏,即矿产资源,指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多年的地质作用或者积聚能量形成的并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是每个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绝大多数矿产资源是工业的食粮,某些矿产品如天然气成为广大居民日常用品。一个国家矿产资源物权的合理配置,有限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经济社会物质文明和产业文明的标志,也是国民经济科学、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大类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能源矿产共11种:(包括各种固态、液态、气态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油页岩、石油、天然气、油砂、天然沥青、铀、钍、地热。

  第二类,金属矿产共59种:(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重金属、稀有金属等金属类矿产)铁、锰、铬、钒、钛;铜、铝、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釕、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銊、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第三类,非金属矿产共176种:(包括各种工业用的石、岩、土、渣)金刚石、石墨、磷、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中间省略了许多种类)

  第四类,水气矿产6类: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中国是个矿产资源相当丰富的国家,世界上各种矿产资源都能从中国找到。有些矿产资源储藏量目前仍然居世界前列。其中,稀土资源储藏量约占世界总储藏量的1/3。“中东有石油,中国有稀土。”形象地说明了中国稀土资源在国际上的地位。

  二、矿产资源为何专属国家所有

  矿藏专属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对自己领土、领海和可管辖海域范围内矿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管制的全套权利。这种权利是由旧中国传承、接管得来并一直成为唯一的所有权人,具有最消极的权能和排他性的一类所有权。

  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能源矿产资源、金属矿产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和水气矿产资源,所有矿产资源由国务院统一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妨害和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

  矿产资源为何专属国家所有?这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很现实的话题。我们可以从历代历史和法制史看出其中的奥秘。

  古代至近代矿藏国有化的法律规定是传统规定。

  中国至近代矿藏资源国有化的典型法律规定是“盐铁专卖制”。从秦代至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绝大部分地区,各种金属矿藏均由中央政府的企业探矿、采矿、冶炼和全部垄断性经营,盐田和宝石等生产经营方式亦不例外。这是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来严格控制的。如钢铁可以制造兵器,倘若中央政府不严加控制就容易让一些地方造反或者发生兵变,钢铁自由流通到国外等于支援外国发动侵略战争。金银铜可以制造货币,宝石比货币更加珍贵,中央一概加以严格控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从政治上经济上均可以进行严格控制。“盐铁专卖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证,农业社会的税收来源并不稳定,而垄断经营铁和盐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在古代,我国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货币制度,有金币或金本位制度,有银币或银本位制度,有铜币或铜本位制度。这些古代“贵金属”,是从含金、含银、含铜的金属矿藏中找到并提炼出来的。铁的用途十分广泛,可以用于制造农具、工具,还可以制造枪、刀、剑、矛、箭等各种兵器和盔甲、战车,铁是从含铁的金属矿藏中找到并提炼出来的。另外,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用品,是从含钠盐的非金属矿藏中找到并提炼出来的。宝石、金刚石、大理石、石灰石、石英石、高岭土、陶瓷土等等非金属矿藏,也是宝藏。

  由于金属矿藏和非金属矿藏具有特殊的价值,从国家经济安全、政权安全的利益出发,历代政府重视将矿藏资源列为法定的专属所有权。这从《中国法制史》中可见一斑。(《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秦代:秦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山脉、河川、荒野、牧场等社会基本生产资料均属国家所有。在此基础上,国家直接经营农庄、牧场、采矿、冶铁、铸钱、制盐、制兵器、制农具等产业。于是,国家所有权就成了填空封建社会的主要所有权形式。

  汉代:汉承秦制。汉朝的郡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以郡守(后改称太守)为长官,拥有处理一批兵、刑、钱、谷事务以及任命郡县属吏之权。

  隋唐:从东汉到隋唐,尚书省(或尚书台)是行政的总负责机构。由于事务繁多,尚书省内分曹办事,每曹设尚书一人,这是后世中央各部的前身。隋以前分曹没有一定的制度,到隋代才定为吏、民、礼、兵、刑、工六部,属于尚书省。唐避太宗讳,改民部为户部。此后历代相承,作为中央行政机构一直沿袭到清代。

  1、吏部:掌官吏的任免、铨叙、考绩、升降等。2、户部:掌土地、户口、赋税、财政等。3、礼部:掌典礼、科举、学校等。4、兵部:掌全国军政。5、刑部:掌刑法、狱讼等。6、工部:掌工程、营造、屯田、水利等。

  (《古代汉语中册?古代的职官》北京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497页)

  以上得知,户部是国家特种所有权的行使机关,工部是国家专业所有权的行使机关,矿藏资源所有权的行使由工部代替中央政府来执行。

  清代:清朝法律严格保护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屯田为例,康熙十五年颁布《侵占屯田惩罚条例》,禁止隐匿、盗卖屯田。但至清中叶以后,在国家所有制走向私有化的浪潮中,屯田也趋于私有化,购买者只要报官税契,按亩升科,便取得了所有权(注:中国称土地业主权)。除土地外,矿山的所有权也属于官府,不得私占私采。

  南京国民政府:平均地权即《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所规定的土地政策内容,再加以土地涨价归公的原则。节制资本是通过限制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征收直接税,由国家经营矿产、交通、通讯等事业,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等方法节制私人资本,以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民国初年,蒋介石集团与李宗仁、冯玉祥、阎锡山军阀混战之际,于1931年5月5日召集国民会议,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主要有五大内容。其中第四部分,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国民生计”一章规定,国家奖励及保护各种民营事业,发展农业经济,尤其强调国家应当兴办煤、油、金、铁等矿业及航空业等对国民生计意义重大的产业。

  (《中国法制史》第65页、第262页、第363页)

  引用以上历史资料,目的在于,证实一个道理:自古以来,矿藏所有权专门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法定了的,是板上钉钉了的。

  三、新中国矿藏国有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于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的一般规定,指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确认权益的规定,包括笼统规定和专门规定。所谓笼统规定,是指矿藏或者矿产资源泛指一切矿藏或者一切矿产资源;所谓专门规定,是指矿藏或者矿产资源专门指一种矿藏或者一类矿产资源。

  1.笼统规定

  宪法第9条首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产资源法第3条首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国务院1995年12月发布的《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中规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专门规定

  国务院1994年12月发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首款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1993年10月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首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国务院1982年1月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首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内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国务院1990年2月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首款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国务院1982年8月发布的《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2项规定:“水晶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

  一、基本理念

  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这里一般指的是禁止性限制,“限制”与“禁止”为近义词,法律术语为“法律责任”。此项特别规定,由制度物权法、国家专属财产特别控制管理法规范与控制,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受宪法和特别法、专门法特别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法律规定随意向不符合资质的单位、个人颁发探矿证、采矿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陆地、海域、水域探矿、采矿。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指国家在本国领土、领海或者领水范围内享有的矿产资源固定所有权、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与国家矿藏专属用益物权(国际公海矿藏利用权)相近,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翻版式规定。违反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制度,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为国家特许物权,由所有制制度即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擅自颁发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禁止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随意滥采滥探、污染环境和走私矿产资源。自古以来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下放和对外开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采取慎之又慎的办法,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矿产资源、破坏国家的专属所有权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是国家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国家资源专属所有权和登记生效主义的前提下,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使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以便合理开发利用矿藏资源,节约资源,防止破坏矿产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有许多地方出现了矿产资源私有化、自由化、权贵化、股份化、洋奴化、厚黑化的倾向,官商勾结、权大于法、公权私化、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现象一度极其严重,擅自颁发与倒卖探矿权、采矿权行为非常猖獗。所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法和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扰乱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和全体人民的宝贵财产,最重要的一环,首先是要加强对于探矿权、采矿权的严格限制和严加控制。

  “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是当代中国的专利,各个国家都是一样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如隋律和唐律规定山林、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禁止私人“占固”(占有),台湾土地法第17条规定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又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及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私营企业开采大小矿藏资源已是公开的秘密,很随便了,而石矿、石灰矿基本上由私人开采了。许多国营的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新老矿山都贱价卖给了私人老板和外国老板,成了他们的饕餮盛宴。

  中国至近代矿藏资源国有化的典型优良传统是“盐铁专卖制”。从秦代至清末以及民国时期的绝大部分地区,各种金属矿藏均由中央政府的企业探矿、采矿、冶炼和全部垄断性经营,盐田和宝石等生产经营方式亦不例外。这是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来严格控制的。如钢铁可以制造兵器,倘若中央政府不严加控制就容易让一些地方造反或者发生兵变,钢铁自由流通到国外等于支援外国发动侵略战争。金银铜可以制造货币,宝石比货币更加珍贵,中央一概加以严格控制。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从政治上经济上均可以进行严格控制。“盐铁专卖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保证,农业社会的税收来源并不稳定,而垄断经营铁和盐使得国家税收稳定增长。

  曾记得,上世纪八十年代两个中央领导人在任期未届满,或引咎辞职,或被中央革职,他们的同一罪名是“资产阶级自由化”。虽然这两个主要领导人破天荒地被赶下台,而资产阶级自由化并没有肃清。以矿藏探采自由化为例,比那个时期更加嚣张。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冶金行业大跃进导致供求矛盾突出,光靠国企采矿满足不了巨大的需求,许多老矿业亏损难以为继,引进外资和向其他所有制开放可以解决一些资金、技术瓶颈问题。更有甚者,一些官员及其子弟亲戚看准时机与无良企业主沆瀣一气,盗采矿藏而一夜暴富。有的领导人赞成市场化自由化股份化,使得法律的限制相当松懈。

  二、法律限制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限制,是关于全部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即通用性限制。

  1.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限制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专门法,是解释和拓宽矿产资源法的一部工具法,对于矿产资源的集权与分权、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安全利用集约利用及其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探矿权、采矿权认真细致的规定,均为很有成效的法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

  第1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2款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第3款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4款规定: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5款规定: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6款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3条以下各款规定了限制要件和法律责任。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款规定: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第2款规定: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2.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第三类即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禁止性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水法的限制

  水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侧重于因开采水气资源不当,造成水环境或者其他环境破坏、毁损的禁止性限制。

  水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4.环境保护法的限制

  勘查矿藏、开采矿藏,不仅需依矿产资源法办事,还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尽量避免对于周围生态环境的干扰与破坏。环境保护法就是从各种环境要素来衡量

  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煤炭法的限制

  煤炭法对于采矿权的限制,有附加条件的限制,有强度的禁止性限制,违法处罚力度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10倍左右。

  由于煤矿容易发生瓦斯爆炸、煤气中毒以及塌方、浸水等安全事故频发,并且由于煤炭的附加值高,销路很好,煤炭开采的无政府主义泛滥、官商勾结严重等,国家在法律之外还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应当结合起来执行。

  煤炭法第32条规定: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煤炭法第6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2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煤炭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煤炭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第29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7.行政复议法的限制

  涉及到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矿藏用益物权的争议,当事人要通过行政复议法进行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法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供了这个法律的平台。

  行政复议法一视同仁地对待各种物权人,以及同等对待与矿藏资源共享有关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对于其他资源权益争议的仲裁,包括的项目也很全面。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限制的内容很多,难以一一列举。单行法的目的都很明确,哪些要专权、放权,哪些调控得紧、松一些,主要是依据矿藏的价值和国家的战略目标相一致的。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有关问题】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主要是指“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的问题。这种问题本来是研究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命题。但是,既然物权法也规定了“矿藏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说从物权法理学方面尝试一下,也许有新的见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及其保护,这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一般事项。混淆两种物权制度,将禁止下放与交易的采矿权、探矿权及其财产当作一般物权类型和一般流通领域来对待,就是大逆不道的违法行为,必须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漏洞和执法上的漏洞两个方面,而执法上的漏洞仍然需要修正法律法规来补漏洞。立脚点应当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一并加强国家矿藏所有权保护的力度,重典治乱,重典治腐。

  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属于松懈性的专门法。按理说,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是没有错的。相关条款又开了个后门,在肯定国有企业探采权的同时,也授予了集体、私营、个人、外国投资者一定的采矿权和勘探权,这肯定比隋唐时期的法律都松懈许多。

  有人认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和经营矿藏的权利,其性质为采矿权。取得该权利后,通过开发和经营矿藏取得对矿藏的所有权。民事主体取得采矿权并不影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但该采矿权与对矿藏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是他物权,后者是所有权。”这种说法,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中国拥有几万亿美元的外汇,美国拖欠中国1万多亿美元的国债,中国企业为什么不能到美国探矿、采矿呢?扪心自问吧!

  一、涉嫌将各种民事主体混为一谈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民事主体,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是民事主体,然而,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国家责任和物权定向是有很大差别的。

  宪法规定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家是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利用将开采来的矿产品归还给国家,或者出卖矿产品后将利润所得上交国家,国家利用这些财政收入回馈给全社会。这等于是全民的矿产资源全体国民共享。

  其他所有制企业与国家不是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是可以将宝贵的矿产资源化整为零、最终为本利益集团的人或者个人所享有,这等于是全民的矿产资源归于利益集团或者个人享有。再者,不同的所有制上交国家的税利是不同的,以国有企业的最高,以外资企业的最低。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是从2007年开始的。在此之前,企业的八级累进所得税最高是55%,最低是10%,相差很大,外资企业可以享受5年的减免税待遇,有的甚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更长。更有甚者,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人投资企业没有不偷税漏税的。换言之,矿产资源开采自由化问题很多,不但损害了国家的专属所有权,而且导致国家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

  二、涉嫌为权贵或者外国利益集团合伙掠夺矿产资源开口子

  法律开口子确实有许多客观方面的原因,八十年代中国开始了洋跃进,电力、原料、燃料、钢材、水泥等缺口很大,国家投资需求量和缺口也很大。有些品位低的、早些废弃的、小型的矿床,也一直沉睡不醒,也着实让一些人动了心。经过几十年来矿产资源家底排查,已经探明金属矿产50多种,非金属矿产80多种,矿床和矿化点20余万处矿产地1.6万多处。与此相对应的,乡镇集体企业的小煤窑、小水泥、小钢铁、小水电、小手工也在官方的指导下蓬勃发展。价格双轨制使得一些特权的倒爷先富裕起来,其中包括一些京城里的高干子弟。在各种因素作用下,开采权从全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从集体企业发展到私营企业、个人企业和外资企业,开的口子越来越大。

  不可否认的是,矿产资源自由化开始蔓延开来以后,一发而不可收拾。采矿权的违规审批、大数报小、优数报差、官商勾结、贪污受贿和地方官员及其亲属违规入股、持干股、坐地分赃和走私采矿权,开矿时乱采乱挖、生产安全事故经常发生、环境污染与地质破坏严重,卖矿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漫天要价和囤积居奇、炒买炒卖,给国家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给工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大量的案例显示,权贵阶级和外国利益集团的势力范围越来越大,采矿与护矿、抢矿与炸矿、封矿与偷采、监管与反监管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尖锐,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程度也非常严重,对国家和人民犯下的罪行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以至于中央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形势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有采矿的亿万富翁为争夺采矿权而雇凶杀害另外一个采矿的亿万富翁的,还有的矿老板为了贿买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名分而行贿1000多万元的,各种怪事无奇不有。

  三、涉嫌将矿藏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混为一谈

  矿藏资源所有权是与矿石所有权可分解的,未开采时是不动产。一旦开采后矿藏就由不动产变成了动产,非边际的每开采一立方就消灭矿藏一立方,边际的每开采一立方就消灭矿藏几个甚至几十几百个立方(坑道开采会遗留多倍数的未能开采)。开挖土地就不同了,开挖人将表土挖走了,底土还存在,或者可以将其他地方的表土来填充被挖走了的坑坑洼洼。如果国家的土地出让了,国家保留土地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两者依然是不动产,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被其他人取代。

  这就是说,全民所有制的矿藏资源所有权,不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开采,肯定会由非全民所有制的采矿单位或者个人取代了国家的矿产资源的专属所有权。申言之,即使是非全民所有制的采矿单位或者个人象征性地交了一笔保证金什么的,也不能与国家的矿产资源的专属所有权价值划等号。

  如果不顾客观事实,不讲法理逻辑,不讲公道与公正,那么,只能是将错误进行到底了。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很多,下面举几个例子,然后再作简单扼要的分析。

  四、矿产资源保护漏洞的几大例证

  【例一】黄金矿:中国的金矿不设防,外国资本参股或者控股中国金矿和最大金矿

  08年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后,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编写了一部很好的著作《经济危机大揭秘》,这部52万字的宏编巨制,以十分翔实的资料,入木三分地揭露了美国金融领域的超级腐败内幕,揭露了美国资产阶级极端自由化对于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的严重破坏程度。同时,阐述了“看不懂的世界经济”、“看不懂的中国经济”,联系中国的现状进行纵横捭阖的剖析。其中《反热钱战争?黄金期货多头被清洗》有几段文字,直指中国黄金矿业被外资企业浸染并控股的严重危害性,文章如下:

  更不可思议的是,在世界各国对黄金储备和黄金矿产像保护眼睛一样爱护的情况下,2003年,有关部门居然出台了对外开放内地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矿产的政策,允许外国资本参股和控股中国的黄金矿产,结果中国的大型金矿受到了国际资本的大量收购。

  “到中国淘金去!”自从马可?波罗在13世纪,将他笔下的中国描述成“黄金遍地,世界上最富庶繁华”的东方神奇国度后,这句话就成了700多年来中西交往史上的重要主题之一。

  但早期的西方冒险家或许没有想到,他们的后代在21世纪初期的中国大地上,确确实实找到了金矿,而且不止一座,有的储量还大得惊人。这种一国最重要的金融战略资产—金矿被外资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绝对控股,这在国际上都是绝对骇人听闻的。本质上,这相当于一个人把家里最重要保险箱的钥匙廉价卖给了外人。

  看过以上凄凄惨惨戚戚的文章,谁不热血喷张,痛斥经济汉奸无耻至极的卖国行径?谁不反对经济帝国主义对于中国赤裸裸的经济侵略行径?谁不担忧中国再度成为下九流的经济殖民地?谁不担忧中国人民再吃二遍苦重受二茬罪?谁不担忧“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成为虚设被破坏殆尽?

  是谁做出这种伤天害理的天大蠢事,这儿暂且不论。这儿要理论的是,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7条的规定,即“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7条有什么问题呢?中国公民、企业办不到的事情,他国公民、企业却能够办到。你说平等不平等?国家是什么?国与家是什么关系?我们应当以什么积极姿态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的性质,首先是由全民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在一个政治框架下的人权共同体、物权共同体。从政治意义或者宪法意义来讲,国家是领土、主权和居民“三合一”的政治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和居民的共同利益,不仅仅限于政治保卫、外交保卫、国防保卫,而且经济保卫也是异常重要的。前苏联曾经是世界上两个超级大国之一,拥有世界上最强大的军事力量,拥有世界上最大的核武器库,德国法西斯的狂轰滥炸没有压倒他们,美国以首的军事帝国主义的长期冷战也没有压倒他们,最后败倒在经济帝国主义黄金爆炸、外汇爆炸、石油贸易爆炸、股票爆炸的几轮爆炸事件之中。这说明了经济侵略比军事侵略更加隐蔽、更具威力。

  中国对外开放30年,经济战线上刀枪入库,马放南山,没有远大战略准备,中国成为各条战线处处不设防的地方,中国最优质的产业资源、市场资源和矿藏资源均被外资企业控制,中国大陆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更有甚者,在08年国家统一企业所得税之前,外资企业享受了超级国民待遇,先是三年免税,二年减半企业所得税,并且享受出口退税。即使如此,外资企业平均每年偷税漏税高达300亿元以上。外资企业成为中国境内最嚣张、最无良、最厚黑的企业。而且他们运用最重量级的糖衣炮弹击败了一批批中国的大小贪官,培植了中国的权贵阶级、新生的贪腐资产阶级,从而死心塌地地为洋主子卖命效劳。

  “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是当代中国的专利,各个国家都是一样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如隋律和唐律规定山林、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禁止私人“占固”(占有),台湾土地法第17条规定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又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附着于土地之矿及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意大利民法典》第826条第2款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森林资源的林木、矿藏所在地的土地所有人不享有开采权的金属矿、石矿、石灰矿,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在地下发现具有历史、考古、古人种学、古生物学和艺术价值的物品……都属于不可处分的国有财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私营企业开采大小矿藏资源已是公开的秘密,很随便了,而石矿、石灰矿基本上由私人开采了。许多国营的金属、有色金属和非金属新老矿山都贱价卖给了私人老板和外国老板,成了他们的饕餮盛宴。

  将中国最大的金矿一座座拱手让给外国老板,这种极端无耻下流的事件,只有在中国才能出现,只有在极端自由化极端腐败化条件下才能出现。哪一个国家也做不出这种伤天害理的事情出来。虽然美国也是一个极端自由化的国度,也是招商引资对外开放最活跃的国家,但绝对做不出这种下三滥的事情出来!

  美国前总统老布什、小布什,是美国的石油世家,尽管是总统,尽管是石油世家,美国西部几座大油田美国议会不让他们开采,就是不能开采。美国再傻,也傻不到这种程度。美国人也是要讲政治、讲正气、讲道德、讲国格的。

  要说美国政府穷,肯定比中国政府穷多了,美国政府已经举国债14.5万亿美元,而中国是美国最大的债权国,有10000多亿美元的债权。09年6月份,中国一家国有公司收购美国一家矿业公司的部分股权,遭到美国国会议员的反对而告吹,说明了外国人就是比中国人聪明,或者说,他们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才是真正的专属所有权,美国政府和美国议员的国家信托责任是最给力的。

  08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西方矿业资金短缺,中国铝业公司投资世界矿业巨头力拓195亿美元的交易,半年之后黯然出局。中国企业得到1.95亿美元的分手费,不够中铝为这宗交易所花的财务费用。力拓是一间跨国公司,其股份有英、美、澳大利亚的等几个国家政府投资的矿业公司,排名世界矿业第三位。美国众议院和澳大利亚政府一反对,中国公司就完蛋了。

  【例二】稀金矿:中国另外一种最宝贵的战略矿产资源-稀土,在探采自由化的侵蚀下,造成极端严重的破坏,触目惊心

  稀土是什么?稀土是世界上最紧缺的稀有金属资源,又是当今世界上高新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材料。

  稀土又称稀土元素,是元素周期表ⅢB族中钪、钇、镧系17种元素的总称。当今世界每6项新技术的发明就有一项离不开稀土,稀土是21世纪的战略资源。中国稀土占据着众多的世界第一,其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53.5%。但中国稀土却存在无序开发现象,专家估计“按照目前的开发速度,再过二三十年,中国就成为稀土小国甚至是无稀土国家。”

  但是,由于我国稀土资源无序开采,恶性竞争,出口一公斤稀土竟然换不回来一公斤大米!有关资料显示,国有企业稀土开采回收率达60%,而私营企业开采回收率仅为40%,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

  据周洪宇代表提交的建议资料显示,由于多年来超市场需求的大量盲目开采,造成稀土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个体矿点乱采滥挖屡禁不止,弃贫采富、用土压矿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资源开采的回收率低,国营矿山一般在60%,个体矿山仅达到40%。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稀土市场每年需求折合成100%稀土氧化物约8万吨,而目前中国稀土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18万吨,实际生产量超过10万吨,有80%以上的过剩量。

  陈凯委员还在提案中指出,“中国稀土占据着众多的世界第一:储量占世界总储量的第一;生产规模第一,2005年中国稀土产量占全世界的96%;出口量世界第一,中国产量的60%用于出口,出口量占国际贸易的63%以上,而且中国是世界上惟一大量供应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稀土产品的国家。尽管如此,中国稀土在世界市场上却不具有定价权,价格一直在低位徘徊。有关资料显示,中国稀土产品价格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外商家的控制,国内企业也竞相降价出售。过度开采外加恶性竞争造成的不良循环将严重影响对于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

  以上引用的不是文章全文,如果将全文照搬出来,我们的感慨就会更多。这样的文章还有许多,不能一一列举。

  回到正题,就会觉得,以上十分荒谬的“稀土现象”,决不是偶然发生的。要么是执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力,要么是此类法律还有一些漏洞。现撇开“执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力”这一话题,单提“法律漏洞”问题。

  从矿产资源法第35条看来,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单从(允许)“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来说,应当是不错的,至少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但从“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来说,就不好说了。什么是“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或者说什么是“零星分散资源”?没有明确解释,自由裁量权在地方官员手上,他说这东西是圆的就是圆的,他说这东西是扁的就是扁的。法律不严谨,导致官商勾结,不光是稀土探采自由化、无序化,其他的矿产资源官商勾结,探采自由化、无序化也概莫能外。

  稀土资源,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宝贵的资源,其价值远远贵于黄金、白金、珠宝、玉石。结果,探采自由化、无序化和出口自由化、无序化,导致1公斤稀土也换不来1公斤大米!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这种丑恶不堪的现象,岂不是咄咄怪事?

  【例三】黑金矿:探采自由化、无序化为贪腐利益集团所利用,矿工的红血浸染了黑金

  要说煤炭探采自由化一点作用也不起,那根本是睁大眼睛说瞎话。比如,它可以制造鸡的屁快速增长,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首先是让私营矿老板和参股的官员们先暴富起来。

  要说煤炭探采自由化、无序化一点负作用也不起,那更根本是睁大眼睛说瞎话。比如,“带血的煤炭”、“以人换煤”、“贪腐一条龙作业”、“资本家残酷无情地剥削压迫矿工阶级兄弟”和浪费开采资源、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偷税漏税成性等等,在全国影响极坏。

  2005年以来,各新闻媒介铺天盖地地披露官煤勾结、官矿勾结、“血腥煤矿”的新闻层出不穷,只是冰山一角。内蒙古一个面积达12平方公里、储量高达1.2亿吨的特大型煤田-鄂托克旗棋盘井煤矿,竟然由私人老板开采,并以5亿元的天价倒卖开采证,包头市亿万富翁林平因煤矿生意纠纷,雇佣多名杀手将另一名亿万富翁周锦新用刀砍死。湖南娄底市支华和维兴两个煤矿有32名党政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入股。腐败的托拉斯联盟,如寄生虫吸吮着共和国的鲜血,他们大肆偷税抗税,侵害村民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削工人,多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近几年大量的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绝大部分就是私营企业惹的祸。

  2006年9月23日,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煤炭安监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深入开展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情况,表明全国共申报登记5357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023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334人。这表面上是以权谋私的腐败问题,反映到物权法方面来,是煤矿的国家所有权失控,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

  在我国近60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也很少将宪法当作诉讼和审判工具来使用。虽然宪法规定矿藏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但对违法者如何处置,却没有涉及。

  2005年初,全国XX联向国务院提出“一号提案”(共10条),其中第四条是“建议由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取得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政策。”言下之意,矿产资源嘛,谁探采都是一样的,谁探采到就是谁的。这些人的物权理论基础,就是“矿藏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争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物权“一视同仁”。其实,早在二十年前,就有人戴着“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的帽子介入了国有矿藏的开采、盗采。以私权对抗公权的攫矿风潮愈演愈烈,年甚一年。他们的目的,要跟国有企业平起平坐,进而不断蚕食国家利益,让私人资本无孔不入,无往而不胜。

  山西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曹建林表示:“大部分入股的都是县乡领导干部,占到总人数的90%,他们都是能决定煤矿生死的人。”中国的煤都大同市,最主要的煤矿企业-大同煤矿集团年产煤量在3500万吨以上,居全国首位。而大同煤矿集团仅占到煤炭产业的半壁江山,另外半壁则被地方小煤矿所占领,而这还没有包括难以计数的无证开采的“黑煤矿”。据报道,一个小煤窑,一班21人,两班倒,仅一个晚上就能出煤300吨左右,就按现在比较低的坑口价250元计,产值也达到75000元,纯利约64500元。2007年1月10日,全国各媒介揭露了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水沟村一个无证开采的无名黑煤矿矿主侯振润及其几名打手用镐把、铁棍、铬铁等凶器,残忍地打断前来调查的中国贸易报工作人员兰成长的手脚,打破天灵盖并致其死亡的消息。并深揭猛批了官煤勾结、收买记者、瞒报事故矿工死亡人数、转移矿难矿工遗体到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和丰镇市等地区火化和黑煤矿等黑幕。大同市大量存在“黑煤矿”、“血腥煤矿”的情形,不过是全国一个缩影罢了。

  从战略上讲,矿产资源是社会生产的第一生产要素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尤其是能源矿产、金属矿产和稀有金属等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矿产资源又是一次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很显然,国家对于这些资源的永久控制权,是国家利益的神圣保证。

  以上资料,是几年前的老资料了,也许某些人不感兴趣。那么,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5日星期三A增叠A01版03版的新闻资料,也够新颖、够雷人的了。一个县的企业改制仅5年时间,竟然导致国的资产流失高达800亿元!

  摘要如下:

  山西省沁水县,位于中国横跨晋冀豫三省的“沁水大煤田”上,全县95%的地下,都埋藏着人称“国宝”的“兰花炭”。在中国能源版图上,此县声名显赫。

  7月中旬,一幅题为《沁水县39名党员干部关于吕中楼“官煤勾结”侵吞巨额国有资产举报材料》开始在网上流传。

  网贴中称,山西省沁水县“沁和能源集团”的董事长吕中楼,因为攀上了时任沁水县的嘉丰镇党委书记、现任沁水县政协主席的马刘勤,以低价获取了嘉丰镇南凹寺煤矿,成为其掘取沁水资源的第一桶金,并因此与马刘勤、申会(时任沁水县委书记、现任晋城市政协副主席)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不断仿效第一桶金的运作模式,直至将沁水县8座国有、集体煤矿800亿元资产装入个人囊中。

  800亿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属实,这应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天字大案。

  ……

  南都记者调查发现,该举报已非首次,最早是密集发生在2001~2002年的国企改制中,第二次密集发生在2005年;在目前山西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反腐”大背景下,平息已久的争议又被“翻出”,煤老板和国企改革的“原罪”重遭“扒粪”,而随着煤价的扶摇直上,举报金额亦由最初的几千万元一路飙升至目前的800亿元。

  (南方都市报2009年8月5日星期三A增叠A01版03版《山西沁水“博士煤老板”被举报背后》,记者李挺)

  如果我们一味地从法律上找毛病,找因果关系,结论也为时过早。法律有漏洞,只是诸多因素之一。那些疯狂的贪官污吏,打着“国企改制”的旗号杀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一柄尚方宝剑。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肯定存在漏洞,“允许个体采矿”也是一大漏洞。

  【例四】白金矿:流淌着的“白金”流走了多少全民的矿产?

  关于“官煤勾结”、“官矿勾结”和“里通外国”的例子不胜枚举。凡举一二,必令人怒发冲冠。我们除了愤世嫉俗,还是愤世嫉俗。

  除了黄金矿产、“稀金矿产”、“黑金矿产”的国家所有权被严重侵蚀以外,“白金矿产”的国家所有权同样被严重侵蚀。

  下面几段文字,是笔者2005年写的,载46万字的《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在众多的水族中,有一类水珍贵如食油,它就是矿泉水。目前,各地城市每桶(18.9升)的矿泉水均价为15元,最高价位为36元。就是说,每吨矿泉水均价约为1500元,最高为3600元,其价格相当于自来水的约1000―3000倍。而其成本价是多少?据广州市益X泉公司披露的单位成本信息是:瓶盖0.2元,包装袋0.08元,包装纸0.04元,直接生产材料的折旧费0.5元,送水费1元,合计:1.84元。就是说,每桶的平均利润是13.16元,最高利润为34.16元。广州长X村饮品有限公司连锁店的矿泉水单价是:普通型18元,豪华型36元。

  由此可见,矿泉水源已经成为所有矿产资源中投入最省、收益最大的一类超值型自然资源。目前,其它资源只有石油的利润率达到30%,而矿泉水的平均利润率则高达775.28%,最高利润率为1856.53%。虽然矿泉水行业是一个顶级暴利的行业,既然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国家应当由国营企业来探采矿泉水,而不应当由集体、私营企业来探采。如果由集体、私营企业来探采,就应当通过拍卖钻探权、开采权来进行,当然,由国有企业来开采经营,也要通过法律程序-通过拍卖开采权来进行,并且应当一律加征最高等级的资源税才行。事实上,全国各地都不是这样做的。

  《中华民国土地法》关于水源所有权的规定比较明确:“凡湖泊、水道及其沿岸、海岸、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名胜古迹及其公共用水水源地,不得为私人所有。”(第8条)相比之下,现在的宪法及其它部门法、单行法关于水源方面的规定均过于笼统。民国土地法将水源细分为湖泊水、水道水、海洋水、矿泉水、瀑布水、公共用水,以及将涉水地方的土地都包括进去,至今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与小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的不可分割之部分。”其中心词有“可航运或可漂流”。

  很少人揭露水企业的黑幕,这种东西不像黄金、黑金那么引人注目。我国地下水资源基本上姓“私”,极少姓“公”。市场经济摧毁了国有企业的地位,为权贵利益集团、贪腐利益集团攫取巨额非法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

  毛泽东同志说过:“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围,四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鲜廉寡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他们一定要当李自成(腐化变质和迅速垮台),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治国、持家、安邦、平天下,毛泽东是第一人。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的思想路线,定会将中国推向极端危险的边缘。事实证明,毛泽东是正确的,广大人民群众是衷心拥护的。

  【修法建议】

  目前,物权法本条款关于“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是正确的,对此,本人无话可说。

  那么,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没有瘕疵呢?应该说是有的。20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什么时候出现矿产资源探、采自由化或者私有化,就是违反了历史上矿产资源公有制的优良传统。这里的公有制,是指国家的矿藏资源,全部由国营企业来探矿、采矿,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主要瘕疵,一在于,不应当将我国矿藏资源的探、采让位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如果一定要让步,范围应当限制在国际公海中国可管辖区内合资合作进行,但一定要由中国有关企业控股。二在于,不应当将个人列为采矿权人,矿产资源的私有制不是一般的私有制,这在旧社会也是要禁止的。如果一定要让步,范围应当限制在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小范围的砂、石、粘土矿上。本人不是法学家,是初学者,只能根据个人理解,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供参考。

  □【修改矿产资源第35条建议】

  【原文】

  第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修改】

  第三十五条……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参股探矿、采矿企业,从事探矿、采矿活动。

  □【修改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7条建议】

  【原文】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修改】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个别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其他管用海域合作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资企业为国有控股企业,外资企业为参股企业。

  外国个别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领海范围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经国务院审核通过。

  其它条款的修改,暂时不列入其中。

  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修补法律的漏洞,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整顿矿业秩序,惩治各种贪腐分子,并防止被外国商人控制我国的矿产资源。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百年大计,千年大计。

  相关法律:宪法第9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煤炭法第3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

  〖本文小结〗

  物权法第46条简要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但没有说明此3项所有权是属于哪一类、哪一级所有权。本文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对于这三项所有权下了定义,说明了国家第一类基本资源所有权的类型和级别。这些概念和原理的推出,具有特别重要的首创和独创性意义。

  国家第一类基本资源特种所有权的归属,通俗地说是由宪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决定的,雅观地说是由当代物权法之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技术物权法决定的。《物权法》将国家的所有权包括矿藏、水流、海域所有权一并列入“普通物权法”系列中,并不能改变当代物权法之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性质。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并不是什么新鲜规定,中国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民国资本主义社会和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5000多年来都是一脉相承的。特别是矿藏资源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与开发利用特权,在清代甲午战争失败、对外开放以前,矿产资源所有权与开发利用权是全封闭式的,集体和私人包括皇亲国戚在内不许染指探矿、采矿事务,其中“国家盐铁专卖制”就是最典型的“国家一级专属所有权制度”。其特别重要的法理基础,一是中央集权制。将中央政权与国家专属所有权捆绑在一起,能够最有效地行使、实现国家法人矿藏以及水流、海域所有权;二是国家严格控制经济命脉与税收来源。矿藏以及水流、海域所有权所对应的是国家的重点产业和经济命脉,也是中央政府最主要的经济、税收来源,仅在盐税一项收入就国家经济、税收的很大比重。铜矿开采、冶炼与铜制品的控制也更加严格,因为中国自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普及铜币。历朝历代,黄金矿藏的国家控制等级是极端控制等级。三是国家政治统治的特殊需要。中国古代一直是冷兵器时代,各种兵器是离不开钢铁的。国家对于铁矿开采、钢铁冶炼、钢铁买卖全部实行专控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地方诸侯割据与农民造反。

  1894年甲午中日战争失败后,八国联军打进了中国,随后掀起一场瓜分中国的狂潮,日本帝国主义首当其冲。日本是矿产资源贫乏国,在侵略中国14年内肆意掠夺探采中国的各种矿藏,有资料显示,仅从中国就运走黄金就高达6000多吨。矿产资源自由化、私有化是从清代末期、民国初期开始的。这主要归因于帝国主义的外来侵占、内部官僚资产阶级的腐败,让“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成为摆设。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既是一种极其重要、极其严格的法律制度,又是一种坚定不移的制度信托制度。矿产资源自由化、私有化者的谬论是,国营企业不能垄断矿藏开采和冶炼生产,要破除垄断“还权于民”;外资、民资参与勘探开采各种矿藏,可以减轻国家的投资负担等等。具体地说,他们之“民”是私人之民,不是全民之民,他们是偷梁换柱的说法。国家所有的矿藏由国营企业开采和冶炼生产,怎么叫做“垄断”呢?只有错位的所有制和所有权才能构成垄断的要件。保障国家经济命脉、为全体人民造福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根本大计,与所谓的“还权于民”、“国企垄断”毫不相干。对于本国人、外国人和各种所有制的人一起参与勘探开采各种矿藏,确实对于发展经济有利,但必须要分清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退下一步讲,即使国家的矿产资源可以对外资、民资开放,这就形成了一种矿产资源利用权的普通信托责任,这能够与有政府背景的国营企业相提并论吗?腾讯财经2013年12月22日《山西首富300亿负债难还曾7000万嫁女》报道,从山西首富到沦为负债300亿元,“7000万元嫁女煤老板”邢利斌起伏的人生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不过这次舆论更倾向于其融资链断裂后所牵扯的金融产品兑付风险。从山西首富到沦为负债300亿元,“7000万元嫁女煤老板”邢利斌起伏的人生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不过这次舆论更倾向于其融资链断裂后所牵扯的金融产品兑付风险。在这张300亿元的负债表中,吉林信托深陷其中。吉林信托公告显示,其管理的近10亿元“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吉信-松花江77号”)将到期。这距离法院公布融资方联盛重组消息仅仅2天。11月29日,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受理联盛及其下辖公司等12家企业的重整申请。目前联盛财务状况堪忧,金融负债近300亿元,已基本失去债务清偿能力,且面临欠缴税款、职工养老保险金、工程款、材料设备等多项财务问题。文章还指联盛集团“行业风险资金缺口667亿元”。

  现抛开国家矿藏所有权保护问题不谈,就以经济秩序、金融秩序和矿产资源利用权的普通信托责任问题就足够难受的。山西首富在负债累累的情势下以7000万元嫁女儿,是不是以这样的方式转移财产?既是这样,即使是私营企业关闭破产,这样的富豪永远是隐性富豪。至于煤炭行业的负面新闻是很多的,如官商勾结贪污受贿、银行干部向煤老板贷款1亿收取贿赂2千万并强迫入干股、带血的煤炭、劳资纠纷、伤亡事故世界第一、煤老板跳楼自杀、亿万煤老板雇凶杀人等等。

  为什么要加强对于国家矿藏特别专属所有权的保护?不谈别的,就冲中国矿藏资源严重短缺和必须十分珍惜这一点,就必须要公权公化,不能公权私化,更不能公权外化。关于加强对于国家矿藏特别专属所有权的保护,即使是盛行市场化、私有化的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比中国这个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做得更好,控制得更加严格。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中国的中铝集团花大把美元企图入股澳大利亚的铁矿石开采,被澳大利亚议会否决就是一个明证之一。

  字数:28217字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解析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纵横中文网

  讴歌真理正义

  胜似推理小说

  胜似闲庭信步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https://www.mangg.com/id20102/1456052.html)


1秒记住追书网网:www.mangg.com。手机版阅读网址:m.mang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