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三省只有说好。
这的确是一个大项目,也算是新项目,会跟中央和省级层面的政策息息相关,他一个县委办主任,只能伸手捅捅。说我现在兼着新桥镇党委书记,可以在我们这里做试点。
高凯程哈哈大笑,说肯定会在叶书记那里试点。但是这种试点,不一定有关系不一定因为你在那里主持工作就好,因为一种政策的推行,需要更广泛的条件,需要排除尽可能多的干扰因素,得到的结果才客观和科学,一句话,一种政策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为党委书记重视就执行得好,党委书记不重视就没有效果。
叶三省赶紧承认自己认识上的不足,以后要多向高主任学习。反正说定了,有什么结果先在新桥镇推行。
转头叶三省也不闲着,立刻让高建才帮着搜罗BOT相关的政策和文件,他得好好研究,自己心里先有个谱。
BOT是英语“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意思是“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所以,这也可以看成一种融资方式,或者说是投资方式。
最初,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与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政府的批准以后,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共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上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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