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案发当日李小元休息,妻子外出、女儿上学。看来案犯对李小元一家当日的活动情况事先做了周密的了解,目的是要避开其他人,案犯打算在与李小元交谈时趁其不备时突然动手。”
“其三、案犯既然是李小元的熟人,他不会不掌握李小元的活动规律。在作案场合、时间以及手段的选择上余地会很大,他完全没有必要把作案的地点选择在李小元的家里,又把作案的时间选择在大白天。”
“让人不可理解的是,案犯为了抢夺一支枪,却偏偏选择了这种不合时宜的场合和时间,而留下一个熟人作案的重要线索。采用这种作案手段有悖常理,同时,也可以想象案犯想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急切心情。”
“其四,从案发现场看,李小元的家几乎所有部位都被翻动过,就连洗手间的储水箱和部分地板也搜查了一遍。我认为李小元不会预先想到有人要抢枪,而把枪藏起来吧?我认为,把此案定为袭警抢枪根本站不住脚!”
“那么,它会不会是一起抢劫杀人案?”顾长武继续分析道,“根据李小元的经济状况,我考虑不可能有如此贵重的财物藏匿在家中,更难以想像会藏在洗手间的水箱里和地板下面。”
“可是案发现场却遭到了全面的翻找,案犯几乎要挖地三尺了!我们应该想到案犯要搜寻的物品对于他们该有多么重要。”
“我认为他们的目的:一是杀死李小元;二是要获取案犯所要得到的物品。至于现场枪支被抢,部分财物被劫,很可能是案犯故意制造的假象!”
顾长武的话刚刚停下,陆正道说道:“既然袭警抢枪不能成立,抢劫杀人也不能成立,案犯究竟想要得到什么东西?”
“你提出了这么多的论点,又加进了严密的逻辑推理,充其量也只能作为一种猜测?你讲到案犯所要得到的物品该有多么重要,可是你又没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说明这一点。”
“我认为案犯应该存在着很大的报复因素。从李小元的工作性质来看,常年与在押犯打交道难免会得罪人,因此,我们应该考虑到有人对李小元实施报复,有必要把线索延伸到刑满释放的人员当中。”
张东峰注意到,陆正道说话时目光一直看着大家,却没有去看顾长武。
停了停,陆正道继续说道:“目前,熟人作案这一点可以确定,只要具备基本的侦查常识一眼就能看透。我认为把作案地点选择在李小元的家里,把作案时间选择在上午九时左右,这是案犯实施报复的最佳时机。”
“我考虑案犯要杀的人不仅是李小元,而是李小元的全家!那天是星期天,不仅李小元在家,他的妻子和女儿都应该在家,但是案犯却没有料到母女一大早就出去了。”
“至于顾长武认为案发的当日,案犯对李小元全家的活动情况进行了周密的调查,这个情况我不知你是怎么知道的,恐怕也是猜出来的吧?”
“另外,关于案犯对案发现场大肆搜寻的情况,我分析不能排除是案犯有意制造出来的假现场。我仍然认为在案件的定性问题上,应把报复杀人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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