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检方是不是通过这一点来认定我方寻衅滋事的?”

马虎:“是的。”

“那么我想请问一下,检方对于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是怎么认定的呢?”

“起哄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这两点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吧?”

“在本次案件的过程当中,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并没有起哄,他们只是进行正常的维权行为,也没有造成什么所谓的公共秩序混乱。”

“所以在没有起哄的情况下,没有影响到公共秩序的混乱。”

“我并不是太能够理解检方认定的起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什么意思,检方能够对此进行详细的陈述吗?”

面对苏白的询问,马虎开口:

“根据对于寻衅滋事的指导和相关定义,起哄是指多人在同一场景下进行的同一行为,造成了相关的公共秩序混乱。”

“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在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人数高达数十人,已经达到了对于团队的定义。”

“影响公共秩序,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乱,这一点很好解释,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等人组织的行为,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顺安地产有限公司的公司运营。”

“并且对于顺安地产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声誉和其他情况的影响,面对执法人员的劝解,李某,张某和薛某不听劝阻,仍然继续一意孤行。”

“而且是多次。”

“基于以上行为,对于李某,张某和薛某判定其寻衅滋事有什么问题吗?”

“有问题!”

苏白反驳:“我不认同检方的观点。”

“刚才我方陈述的并不是多次不听劝解,我方询问的问题是我方在哪一点影响公共秩序了?”

“公共秩序是什么?”

“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见的一些事项,影响公共秩序,是影响了这些事项。”

“我方当事人和其他人,都只是站在顺安公司外进行维权行为,第一,没有进行辱骂,第二,没有进行殴打,第三,没有进行主动性的打扰他人。”

“所以,检方陈述的我方当事人引导着其他人一起影响公共秩序,指的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员工工作?”

“但是这并不是我方主动愿意去影响的,我方没有对他人进行阻拦工作的行为。”

“再有。”

“检方还陈述了,执法方对于我方当事人等人进行了多次的劝解。”

“是的。”

“这一点我方不得否认,的确是对我方进行劝解了,但是我方进行的是维权,他们是不是没有做出什么违法乱纪的事情?”

“并且和执法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沟通。”

“所以既没有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又没有做出对抗执法的事情。”

“我方在哪一点影响了相关性的公共秩序?”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同意检方的相应观点。”

“还请审判长能够从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这一点进行考虑。”

“判定我方没有寻衅滋事。”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这场答辩的关键点就在于到底有没有影响公共秩序。

从对于刑事罪中的寻衅滋事的一般判定来说。

定这个罪,依照第四点,需要产生不良的后果影响。

可是.…

老李,老张和老薛,在维权过程中没有产生什么不良的影响。

要说影响,无非是影响到了顺安公司的脸面。

可是顺安公司等于公共秩序吗?

并不等同于!

可话又说回来,这个案子能判定寻衅滋事吗?

可以。

审判长如果硬判的话,还是能够判定下来的。

不过.…

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问题,例如说有没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所以说,关于本次庭审的判定,主要在审判长在主观上倾向于哪一方。

此时,审判长的目光也落在了苏白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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