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实施了相应的行动。”

“而检方提供的证据只能够证明我方有这种主观意识,并没有客观事实条件。”

“没有客观事实条件,就不能够认定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预备的四个基本条件。”

“基于以上,我方并不认为审判长的判定合理。”

“所以我方申请审判长能够撤销对于我方的判定。”

这个时候,林凤如只是简单的听取,点了点头,开口问了句:

“上诉方的表述我能够理解,上诉方的观点是认为——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没有去从客观条件去预备故意杀人这件事情。”

“对吗?”

苏白:“对的审判长。”

林凤如继续开口:“可是上诉方有没有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

“根据谢婷婷的报警时间,由于反应迅速。”

“所以在方如风还没有去从客观预备的时候就已经被阻止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是由于谢婷婷报警的因素,导致了方如风没有来得及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所以造成了这个结果。”

“那么再回到原点,方如风有没有可能会继续搜索怎么杀害谢婷婷?”

“有没有可能性去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对于方如风来说,谢婷婷出轨了,那么她就是一个非常可恨的人。”

“他在特定的情况下,表现出有着想要杀掉谢婷婷和出轨另一方的想法。”

“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做好了准备,但是没有来得及准备,就已经被控告了。”

“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进行判决没有问题。”

“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

这逻辑思维.…苏白一时之间不知道该说什么好。

虚空索敌是吧?

这是相关性的判定方法吗?

刚才林凤如的表达只有一个观点——

在这个案子当中,方如风之所以没有在客观上实施犯罪预备行动。

主要是因为谢婷婷及时报警了,让方如风没有时间准备犯罪预备行动。

而从另一边,方如风对谢婷婷说想要杀了她,以及在网站上搜索杀两人会不会判死刑。

表明了方如风有杀人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意图。

只是还没有开始就被终止了。

按照这种情况也应该判犯罪预备。

这就是审判长的逻辑。

苏白只能说一句狗屁逻辑!

这种逻辑只是从审判长的角度,以及从相关的情景代入方面进行出发判定。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不依照证据来判定的,说实话,苏白子从冤假错案上见到过。

再有就是从一些枉法裁判中见到过,这个案子,还是头一次见。

因为什么?

因为在以往的玩法裁判中,经常会出现审判长硬判的情况。

可是在这场庭审中,审判长给你机会让你解释。

好,等你解释完了,审判长又按照自己的逻辑来给你解释。

让你解释完然后来给你解释相关逻辑。

???

苏白不是很理解这种行为,但是这个判定肯定是需要驳回的。

毕竟按照林凤如的逻辑来讲,这完全是用虚空证据来给方如风判罪!

能判吗?

肯定不能判!

这已经是再审案件了,如果再判,那只能让最高检来指定案件判决。

到时候浪费了时间,说不定已经离婚,对于委托人来说是一重大的损伤。

苏白当即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抗议!”

“我方不同意驳回我方意见!”

“我方要的只是判定的证据,而不是法定情理!”

“在刑事判决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判决需要依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没有客观事实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刚才审判长的陈述有证据吗?”

“审判长的判定和驳回,只是依照着审判长认为的法理观点!”

“可实际证据呢?”

“实际证据就是审判长在后续想象的,方如风会出现客观上的犯罪预备行为是嘛?”

“就算是方如风,会在后续出现客观事实上的犯罪预备行为。”

“可是那又能怎么样?”

“现在没有证据,就不能够进行判定!”

“如果按照审判长的这种做法,那么可能没有几个人不会被判有罪。”

“审判长在庭审上具有审判权,可是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的解释权利。”

“我方希望审判长能够依据事实和证据,对于该案件进行相关性的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法定的情景及其他可能性来进行判定。

在刑事诉讼当中,应当依照相关证据。”

“以上是我方的抗议!”

.….

苏白在抗议后,抬头看向正在眉头紧皱的林凤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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