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白的陈述就是——被告方食品监察,卫生和复议单位。
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职责,所以从这一点来看都具有懈怠的行为。
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其他几方也没有反驳的余地。
因为作不作为,是行政法管辖中以及行政案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
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投诉的事情你没有落实到位,或者说进展太慢,有故意拖延的情况。
那么就是不作为的情况。
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基于以上,苏白挨个将被告方以及其委托律师怼了一遍。
案件的整个事实表达的非常的清楚。
只是.…
苏白表达的越清楚,这个案子,越是不好进行审理的。
尤其是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苏白直接表示:“被告部门,对于其他部门有着管辖和行政管理的责任。”
“可是却没有行使到管辖管理的内容,以及相应的督促行为。”
“对于我方提交的复议申请,直接表示拒绝。”
“关于这一点我方完全不能够接受,因为我方向复议单位提交的情况是——”
“将近数名儿童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尤其是涉及到婴幼儿的情况,我相信这一定是一件紧急的事情。”
“大发超市不愿意进行相关的赔偿和公开道歉。”
“而相关部门又不愿意对大发超市作出处罚。”
“这一点已经属于严重的不作为,因为它涉及的不仅仅是一个食物过期的情况,而且涉及到了食物中毒。”
“在座的被告,心里面肯定清楚食物中毒对于婴幼儿的影响。”
“我方不知道各方踢皮球的目的在哪?是在于不想承担责任,还是在于不愿意去作为。”
“而复议单位,针对这种情况,草草了之。”
“那么以后再碰到任何的事情,都这么做的话,还怎么去投诉?”
“针对于这一点,我方想请被告方的进行思考。”
“究竟存不存在一定的责任,该不该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
控告直接,简单利落,只不过在庭审场上略显冷清。
审判台席位上,彭光亮作为审判长。
对于苏白依旧坚持对其他几个部门进行控告的行为,微微摇了摇头。
尤其是针对复议部门的控告。
如果说可以判定其他部门败诉,这一点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复议部门人家是行政管理政部!
怎么判?
对此,彭光亮只能选择刚才进行合议的结果。
选择判定其他三个行政部门。
“原告方提出来的,对于复议部门的控告。”
“合议庭认为,本案中,复议单位作为共同起诉的追加被告方。”
“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应当在本次庭审中体现。”
“被告方应当是大发超市,工商,食品,卫生等。”
“所以,法院认为对于复议单位的行为不做审查处理。”
“对于以上,各方有无异议?”
在审判长开口陈述完这一点后,先不说其他的。
被告方其他部门当时就炸了。
为什么?
因为从审判长的角度而言,这完全是欺负他们行政级别低。
直接将复议单位给摘除了。
想判决他们几方。
这换做谁,谁能愿意?
虽然他们的行政级别相对于复议单位低上一级。
但是在庭审场上,如果不想出现其他情况,或者是不被追责。
那肯定需要拉上其他人一起啊!
对于审判长的判定,当即有其他被告律师反映:
“审判长,为什么要将复议单位摘除判决行列?”
“关于这一点,我们不知道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规定。”
“所以我们提出异议!”
.….
面对这种情况,苏白其实能够理解。
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方面不想直接驳回原告方的上诉请求。
这已经说明了,审判长的倾向其实在于原告一方,也就是他们一方。
毕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的确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况。
另一方面,法院面对复议单位,其实还是有着一定的压力的。
所以就想将工商,食品监督和卫生等作为被告。
对于复议单位不予相应审查。
可是没有想到,对于这个结果,被告方的其他部门,首先不愿意。
提出了抗议。
嘶.…
苏白长呼了口气,怎么说呢,行政案件,的确难打!
但是从这个案件中完全可以看出来。
法官是站在原告的法律权益上进行的相关判定。
不过,现在经过被告方其他部门的提出异议。
还不知道,最后这个案子审判长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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