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方奇开口:“刚才我方已经表述的很清楚了,从结果上来看,没有牟利,但是在过程中已经获取了利润。”

苏白继续追问:“可是一审判定的是以故意牟利为目的。”

“如果我方是以故意牟利为目的,那么为什么在结果证据上显示的是没有牟利,我方想要询问的是如何判定这一个故意性。”

方奇反驳:“在结果上没有进行牟利,并不代表着在主观上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就好比做生意,有些人做生意赚钱,有些人做生意赔本。”

“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说有些人做生意赔本就是不想要赚钱吗?”

“他们不是不想要赚钱,而是没有能力去赚这个钱。”

“从结果上来看,没有进行牟利,并不代表是从主观上不去故意牟利。”

“所以我方对于上诉人委托律师的答辩,认为存在漏洞。”

“申请驳回。”

方奇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苏白的方向。

苏白在听完方奇的陈述,没有立即进行反驳。

根据现有的辩诉情况,方奇的一些观点都站得住脚。

如果仅仅从现有的辩诉证据以及观点来论证。

判定林勇不存在以主观牟利为目的的情况,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状态。

但是.…怎么说呢,对于这一点,可以提交其他的证据。

苏白举手,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后开口:

“审判长,我方想提交一些证据,并且请证人发言。”

法槌落下,申请通过。

苏白将证据转交给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将证据交给审判长后。

苏白再次开口:“审判长,以上是我方,提交的有关于林勇售卖药品的病友的留言签名。”

“上面描述的很清楚,每个人都写了对于林勇售卖药品的看法。”

“其中有好的,有不好的.…”

“但是他们都承认一个情况,那就是林勇的确实实在在的帮助过他们。”

“甚至,在某些时候,那些病友连2000块钱的盗版药都吃不起,林勇会主动的降低价格。”

“有些甚至比购买价格还要低。”

“如果一个人,他以牟利为目的的话,他为什么要这么做?”

“扣除掉走私费用,进行低价销售,牟利,谋的是什么利?”

“按照控告方委托律师的说法,有些人做生意有利润,有些人做生意会赔钱。”

“可是,控告方委托律师是不是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

“作为一个基本的外贸人员,想要通过走私药品进行牟利,进行获利,这一点应该很容易做到吧?”

“林勇只需要把药品的价格抬高到3000元,就完全可以做到。”

“并且依旧远低于正版药的价格。”

“购买人群想要维持自己的病情,这3000块钱他必须还要出。”

“那么林勇为什么没有这么做?没有做的原因是什么?

把药品提高到3000块钱,会影响销量或者是会出现病人不购买的情况吗?

还是说把药品提高到3000块钱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都不是!”

“把药品提高到3000块钱,这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林勇为什么不去做?”

“他不去做的原因就是不想牟利,想帮助他人。”

“这就是他的出发点。”

“否则的话,一个有着巨大垄断和牟利的销售人员,怎么可能在结果上没有牟利?”

“从法理的情景来进行判断,这可能存在吗?”

“完全不可能!”

“所以从这一点进行出发,无论是从林勇的个人口供,还是从客观的事实证据,都能够看得出来,林勇并不是以牟利为主观。”

“以上证据是病友在得知了林勇想要申请二审,主动提交的。”

“我方还请了几名病友,作为证人,想要在庭审上陈述关于林勇这两年以来的一些事情。”

“还请审判长能够批准我方证人进行发言。”

苏白在陈述完毕后,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申请证人进行发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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