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台席位上,梁有成听完双方的答辩,做出了一定的总结。
这一次,双方的答辩点是针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刚才被告方已经陈述了出来。
最关键的一点判定就是——飞人姿势,是否是乔丹独有。
这一点.…显然有争议。
但是,根据客观事实以及客观正确来讲。
飞人姿势是不是独属于乔丹独有?
肯定不是。
这个飞人姿势只能说是乔丹的一个标志性动作,而不能算是独有动作。
因为动作是多样性的,它并不是某一个人的专属。
是专属行为的话,在法律上行不通。
还有最关键的一点是,原告方的陈述说是大众所熟知的。
大众所熟知的是什么?
大众所熟知的是乔丹,这个人本身的标志性行为。
而不是这个动作,是独有行为。
并且在此前乔丹并没有借此在国内申请商标,所以这个动作并不受到国内法律的保护。
不过有关于这个问题,梁有成暂时将其给压了下去。
目前庭审场上,双方的答辩实际上已经进入到了后期。
再继续陈述,也不会有其他的观点了。
总结来说,在双方针对姓名权判定过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本人的肖像权这一点其实没有什么太多的辩论范围。
如果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双方的答辩也基本上到此为止。
想到这里。
梁有成敲响法槌,看向原告席位:
“我在此再次提问一句。”
“原告方能不能够拿出实际性的证据来证明你方,也就是乔丹的知名动作飞人,被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原告方不允许提及其他的事项,只需要出具实际性的证据即可。”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深吸了口气,然后摇了摇头:
“审判长,我方没有实际性的证据。”
“那好!”
“原告方没有实质性的证据,那么关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现在不予判定。”
“现在请双方开始进行法庭陈述吧。”
听到审判长要求进行法庭陈述。
苏白心里面对于这场庭审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有了一个大概的猜测。
姓名权的判定已经不用说了。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第二点。
按照目前的情景来看,审判长很有可能不支持原告方,也就是他们这一方胜诉。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审判长两次询问了原告方有无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
已经可以确认审判长是想要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侵犯了肖像权,否则的话就不予支持。
原告方实际上也拿不出来证据。
因为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确实是打着擦边申请了商标。
而乔丹的成名飞人动作,并不算是其特有的动作。
也就是说,这个成名的飞人动作并不是其专属权利。
所以在这一方面,法院很有可能并不支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
驳回原告的诉讼申请。
当然,并不是说审判长的这一决定是错误的。
而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确规避了一定的风险。
想到这里,苏白轻呼口气。
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乔丹的肖像权这一点。
在整个诉求上面来讲,并不算是非常必要的。
因为侵犯肖像权的赔偿很低,商标所带来的收益也非常的低。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借助的是乔丹这一名字来进行的获取收益的行为,其商标只是其部分的一点。
从总体而言.…无论判不判定商标侵犯了肖像权。
都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也就是按照诉求来说,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只是基于这一点.…
就完全可以达成,先前苏白所陈述的诉讼申请。
法庭陈述的重点也在这里。
当然.…
最高院判定了乔丹的姓名权。
那么被告方在一开始的诉讼申请中。
申请原告方赔偿6000万这一点,完全可以驳回。
反过来说,被告方要求原告方赔偿的诉求请求被驳回以后。
原告方还可以向被告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进行天价索赔。
审判台席位上,审判长继续开口:
“请原告方先做法庭陈述。”
“好的,审判长。”
面对审判长的要求,苏白点了点头。
整理好了自己面前的诉求材料,然后开始进行了法庭陈述。
“我方法庭陈述如下:”
“在本案当中,现在法院已经判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姓名权。”
“这一点是确认的事实。”
“并且。”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成立以来,多次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姓名权来对自己所出售的商品进行命名。”
“利用我方当事人乔丹的姓名来成立公司进行牟利。”
“具体的情况有,借助其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其商品命名为乔丹某某等行为。”
“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我方当事人乔丹参与的特有品牌而进行买单的销售方式。”
“从这种情况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和影响以及侵害了我方当事人乔丹先生的名誉和信誉。”
“严重侵犯了我方的权益。”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以我方的名誉权和形象权来为自己谋取相应的利益。”
“从这一点上来讲,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是在此前打着擦边的法律行为来为自己进行牟利。”
“有着故意性,并且已经有着确定的违法行为。”
“我方对于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诉求是要求进行相应的法律赔偿,并且进行公开的道歉。”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
“我方的要求是非常的合理的,请审判长能够考虑到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出发利益点,以及对我方所侵害的权益来对于我方的诉求进行判定。”
“审判长,以上就是我方的法庭陈述。”
苏白的法定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总结来说就是围绕着一点。
那就是——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利用乔丹的名气,进行销售行为。
严重触犯了乔丹的法律权益。
所以要进行赔偿。
说实话,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在一开始的发展途中。
就是利用乔丹的名气和在国内的声誉做起来的。
经过了多年的时间发展,形成了如今的规模。
并且即将上市。
在这其中,乔丹的名气和声誉能够占到绝大部分的功劳。
因为其销售品牌的营销是一个公司必不可少的部分。
并且在运动品牌中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影响力。
在现实中不是没有这种例子,例如说——李宁。
李宁的发展史,在最初的前期,就是借助了其本身的影响力,发展起来的品牌。
相比较某宁,乔丹在国内的粉丝基础相对来说更大一些。
当然,也是其运动项目所造成的结果。
基于这些,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了乔丹的姓名权。
作为原告方,苏白所提出来的诉讼申请,完全可以被庭审所判定成功。
而另一边,在听到苏白的法庭陈述后。
张远在审判长的要求下,也同样进行了法庭陈述。
实际上。
张远也清楚,这场庭审如果败诉了。
那么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就需要进行改名。
还可能会面临天价的赔偿处罚。
现在虽然说,关于第二点,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判定。
甚至在审判长的倾向中,很有可能驳回了原告方的判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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